-
1 # 艾略特人
-
2 # 盧禮憲
那就是證券賬戶實名制問題上,涉及的問題有哪些?借親朋好友的賬戶操作,會不會大家有風險,去配資的話,會遇到的問題又在哪裡?
《新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個人”也被納入規制物件。
另外,處罰力度從“區分情形+最高罰額三十萬”,修改為“一刀切+最高罰額五十萬”。
當然,這意味著比以前是嚴格多了。尤其是處罰力度。
《新證券法》第58條規定及第19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違法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5年證監會發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取締各類賬戶轉借、虛擬賬戶、子母賬戶和拖拉機賬戶等“違法”證券業務。
中國結算相應釋出《關於貫徹落實<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就賬戶管理工作持續推進,主要針對一人多戶的情況進行賬戶清理。賬戶實名制逐漸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
那麼投資者的問題就來了,一般的親屬間代操作算“借用”嗎?
2、當你借了親朋好友的賬戶去操作,又用的是你的錢,如果出現問題, 是否即構成證券賬戶的出借/借用行為,並不能一概而論。
3、最常見的是親人之間代為操作證券賬戶的情況, 特別是夫妻之間、子女和年長父母之間代為操作證券賬戶。比如有投資者就表示要代父母與配偶打新,包括其在內4個證券賬戶均由其一人操作。
4、這裡就曾經出現過,很多上市公司高管,違規借用親屬賬戶進行內幕交易,那麼親屬間代為操作的情形如何識別、是否認定為出借/借用行為、是否將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處罰等問題。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被認定為:“出借/借用賬戶”協議無效,投資損失風險可能將由出借賬戶的個人/法人來承擔,同時相關當事人也可能面臨第5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所以對於出借人來講,還是必須要謹慎出借。
5、如果被認為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那麼還需要進一步判斷“不得違反規定”中所指“規定”的性質。
如果“規定”仍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則合同有效;相反,如果該“規定”是法律法規層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
另一類場景——場外配資中,自然人之間在“出借/借用賬戶”時要簽訂場外配資合同,該合同有效性在近年來備受投資者關注。
之前已經頒佈的《九民紀要》就已經對場外配資合同效力明確規定無效,新《證券法》生效後,倘若不進一步明確第58條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仍會存在裁判觀點不一的可能。
考慮到九民紀要是早於新《證券法》釋出的, 建議對於該直接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採取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進一步明確。
最後總結來說,投資者還是要看好自己的賬戶,不要隨便借給他人,避免造成意外傷害。而自己入金,去操作親朋好友賬戶的朋友,也要注意給自己和別人造成不可預估的風險。
-
3 # 杜坤維
這個目前沒有定論,需要以後實踐中才能明確。
實名制以前是部門規章規定的,證券法從法律上規定了證券賬戶實名制,上升到一個新階段新高度,第五十八條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賬戶出借範圍已經擴大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是直系親屬之家賬戶出借違規是可以理解的,但兄弟姐妹/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的賬戶委託操作,是不是屬於賬戶出借,尤其是父母和夫妻之間賬戶的共同使用,如果判斷為賬戶出借被罰款,可能每一個人心裡都會不服氣。畢竟罰款最高達到50萬元。並不是一個小數目,很多散戶總市值都達不到50萬元。
法律規定就怕模糊性,既可以這樣理解,也可以那樣理解,讓執法者無所適從,夫妻自建本身就是共同財產共同管理,使用共同賬戶,投資股票,是不是屬於賬戶出借,是需要從部門規定予以明確的。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避免以後的執法爭執,也給市場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權,避免執法尋租。
-
4 # 新摘的柚子
自己的合法收入委託比自己更會理財的家人管理(證券,基金,期貨)居然是違法的。。。。為什麼委託銀行,保險機構就可以呢?壟斷嗎?
-
5 # 愛旅遊explore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證券賬戶應自用,借用出借都要受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如有違反,將會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新的《證券法》實施後,證券賬戶必須自用,切勿違法而遭受不必要的處罰。
-
6 # 股法自然
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新證券法第19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意味著,法律規制的物件從法人擴大到個人,今後任何人都不得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從網上了解到,有部分券商開始從嚴監控“出借或借用他人股票賬號操作”的問題。有券商明確表示,同一裝置登入超過兩個以上不同身份賬戶交易,將面臨賬戶凍結的風險。
比如,我們時常習慣使用自己以及父母、配偶的賬戶一塊兒打新。因為覺得將資金分散於多個賬戶同時打新,有利於提高打新的中籤率以及收益率。新證券法實施後,這種操作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對於到底會不會有法律風險這個問題,至少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出現因為使用家人賬戶被處罰的情況。
有些券商也給出意見,如果確實要借用親屬賬戶,建議在券商見證下籤署一份證券交易賬戶授權書。授權人可以是賬戶持有人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姊妹(必須提供關係證明檔案)。授權範圍可以包括買入、賣出證券等操作。
回覆列表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不可以,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如果你不屬於以上範圍之內,第195條規定。
第5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第195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