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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加班被公司起訴被判罰款1.8萬元? 你覺得這樣到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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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俠客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般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2 # 企業資訊化大講堂

    加不加班,看法律,看是否合理。這次疫情,不加班,怎麼能救死扶傷,戰勝新冠病毒?公司真的有合理需求,必須加班。這個根子就是自由主義!最近這些年,自由主義盛行,打著自由民主的幌子,拒絕政府的行政命令,反華反政府,這次疫情打臉自由主義,無數人為自由主義付出生命代價。要自由可以,請遵紀守法!

  • 3 # 檸檬糖酸菜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員工不加班導致的是成果交期延長,是成果交期延長導致的經濟損失不應該由員工來承擔而是由經營者來承擔,經營是有風險的,交期延長就是這損失屬於經營風險範疇!!如果我是員工,一定會找專業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4 # 農村來城裡創業周叔

    我也被這一則新聞驚訝了,這案子真的覺得荒唐,公司還能勝訴了。

    員工拒絕加班被公司起訴判罰款1.8萬,想說不合理。但是作為員工明知道公司需要加班,拒絕加班也太過任性了。作為公司領導挺討厭這種員工的,臨時外聘人來加班,也有一定的困難。公司能勝訴,肯定有它存在的理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呀!

  • 5 # 靈動與靜幽

    造成企業直接經濟損失了?那也最多隻能扣月薪的20%呀,除非這員工與企業簽訂有“合夥人”等非僱傭勞動關係的協議,不然走一趟勞動仲裁委員會吧

  • 6 # 痴心為民

    我談不出什麼大道理,只是有個疑問,請專家們來探討一下。

    比如,我是個公交車司機,我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個小時。有一天,很倒黴,一路紅燈,一路堵車,這時候已經到了下班時間,但車上還有多名乘客沒到站,我這時候是直接把車停在路中間,回家吃飯?還是義務加班,把乘客送到站,把車交回公司?

    如果我是個開飛機的駕駛員,開火車的司機,醫院開刀的醫生,到點就下班,堅決不加班,我的做法對嗎?

  • 7 # 滬小官

    關於此案例,其實大多數標題只寫了“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公司1萬8”,完全忽略了要挾公司的問題,帶偏了節奏。

    在這個案件中,公司損失了10萬2,2名員工分別損失了9000,到底誰是弱勢?如果標題寫:“因員工要挾,致公司損失10萬2”。是不是觀感又截然不同?新聞報道的流量肯定會少很多,因為群眾的共鳴一定是在弱者被剝削身上,企業損失10萬算個鳥事?

    這就有點像盲人摸象,出發點不同,結果就截然不同。

    如果還不能明白的,再舉個例子:

    一輛公交車司機,下班時間點到了,但是由於堵車無法準時下班,直接中途下車,把乘客丟車上,這樣是違反了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如果,司機因此還要挾乘客,以加班為由,提出其他要求,那就更不合理了。.................

    一般情況下的,加班都是員工和老闆互相協商的結果。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一天8小時,一星期40小時,超過部分都屬於加班。

    工作日的加班費按平時工資的1.5倍計算,週六日的加班費按平時工資的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按平時工資的3倍計算。

    如果公司安排你加班,既不合法,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並無法提供加班待遇,協商你也不接受的。那麼請你可蒐集並保留平時加班的證據,然後透過法律途徑,一般情況下都是保護勞動者的。

    突發情況,拒絕加班導致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的確是要賠償的,很多時候,我們應該就事論事,而不是顧左右而言他,不分青紅皂白的去謾罵。

  • 8 # 力匯視角區

    員工與企業是僱傭關係與股東關係全球共同價值觀取向:【員工與企業為僱傭關係,自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進入工業化以來至今,企業經營風險由投資人“老闆股東”承擔】❗

  • 9 # e籤寶

    注意到很多人覺得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不合理,沒有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請大家先冷靜一下仔細讀讀這份判決。

    其實二審法院的判決當中認為涉案基本情況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況,是屬於要正常與員工進行協商的這種情況,所以沒有與員工進行協商是違法的。既然這種經營情況是由於不履約造成的經營風險,損失是應當由企業來承擔,要求員工承擔是不合理的。二審法院的判決在主文裡面實際上是對一審法院持的一個否定的態度。

    那為什麼二審法院依然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呢?

    原因很簡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二審法院認為員工沒有就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基於員工沒有主張權利而維持原審判決的做法並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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