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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橙子0s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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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就是鼎爺啊
第一,從銀行角度講,銀行是經營風險的企業,聲譽風險是風險之一,聲譽風險直接影響著企業的信用,沒有信用,何談立足和發展呢?儲戶在銀行的存款莫名消失,儲戶只能找銀行,因為銀行是一個合法存在的機構,有國家認證的信用背書。社會上也有許多非法集資的機構,當儲戶的錢在這些機構莫名消失的時候,機構一跑,儲戶卻束手無策。
第二,從銀行員工角度來講,員工只是一個打工者,只要按照銀行的規章制度來辦業務,無貪財之心,凡是將銀行的產品,比如存款、理財、代銷保險基金等產品講明白清楚,做好錄音錄影留檔,就不會存在存款莫名消失的情況。
第三,從儲戶角度來講,就實際情況來說,如果銀行員工個人在無交易密碼或者網銀盾安全碼的情況,是動不了儲戶的資金的,如果,之所以能動客戶的資金是獲得了以上密碼,要麼偷盜,要麼儲戶授權,如果是儲戶授權,那就又存在被忽悠告知的情況。
如果儲戶資金莫名消失,銀行全部攬在自己頭上,那麼除了要賠償儲戶外,還會對銀行的信用造成極大損害,業務也會有極大損害,沒業務,怎麼活?如果事實求是,那肯定是要落到員工頭上的,這樣的話即避免信用風險,又能減少賠償,兩權相害取其輕,肯定實事求是了嘛。生活中很多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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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富公元
儲戶存款消失,銀行推卸為員工個人行為,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
無論對銀行也好,儲戶也罷,都該積極應對,先要正視問題到底出在哪裡,該負的責任誰都無法逃避。
對銀行而言如果儲戶是到銀行辦理的正規存款業務,銀行與儲戶之間就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
在儲戶不存在過錯以及違約的情況,如果存款丟失,銀行就該承擔全部的責任。
銀行不能只是說,是因為員工個人行為造成儲戶存款丟失,本身就是推卸責任的表現。畢竟銀行員工出現問題,也是由於銀行自身內控不嚴,管理失職,讓員工有空子可以鑽,可能違規侵佔了儲戶存款。
再者銀行是否存在強派存款任務,變相高息攬儲,造成員工欺詐行為的發生?
而且銀行在給儲戶辦理業務時,都需要留存相關憑證以及影像資料,是否有監控死角,造成儲戶存款被冒領的情況而不知?
無論怎麼說,即使員工個人行為,造成儲戶存款損失,銀行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儲戶而言儲戶到銀行辦理存款業務,無論存多少錢,都是自己辛苦賺來的,都不容易。
切勿過分追求高息,上了騙子的當。
畢竟這些年儲戶存款不翼而飛的事件不在少數,很多時候是由於儲戶經不住“銀行工作人員”所謂的高息誘惑的伎倆。
儲戶在銀行存款時,一定要確認是從正規銀行網點的櫃檯辦理,留好存款的單據和憑證,並且確定是本人的簽字,存單是本人的名字。
同時要確定你從銀行辦理的是存款,而不是理財或者保險類產品,這些都是有一定本金損失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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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財經者思
哪有啥依據哦!儲戶存款消失,找銀行索賠是理所應當的,可銀行卻將責任推到員工個人身上,這就是在“甩鍋”,完全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對於銀行來說,儲戶存款丟失,應該主動承擔責任作為一名普通的儲戶,只要是到正規渠道(銀行網點)辦理的存款業務,銀行就得擔負起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責任!
此後,除非儲戶辦理了取款(或其他)業務,否則這筆存款,銀行就應該妥善保管,一旦丟失,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可現實情況卻是,儲戶存款丟失,銀行會以“員工個人行為”來推卸責任!這一點,我個人覺得根本就站不住腳!
1、銀行員工帶著工牌、有工位、有辦公室,這就代表著銀行。此時,一旦出現任何問題,肯定與銀行內控不嚴、管理不當有關,銀行自然要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2、員工挪用儲戶資金,銀行會沒有責任麼
儲戶將資金存放進銀行,可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系統漏洞、內控缺失,將儲戶資金挪作他用,造成巨大損失!
這個時候,銀行卻將責任一股腦推卸給員工,能說得過去麼!
對於儲戶來說,到銀行存款得睜大眼睛才行現如今,國內銀行4500多家,數量極為龐大!而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小銀行,內部管理問題確實很多,風控措施又不到位!
因此,我們儲戶到銀行存款:
別貪圖高利息,容易被“騙”。
最好選擇電子化、網路化操作存款,避免與銀行員工直接接觸,減少被“忽悠”的風險。
利息相差不大的情況下,選擇大銀行存款、相對比較靠譜一點。
正規渠道辦理存款,保留相關憑證和單據,且看清楚單據內容,確定是存款才行!否則,容易發生存款變保險、變理財的情況!
對於銀行員工,別太信任,一定要自己操作、親自拿憑證才行!
總之,無論怎麼說,一旦發現存款消失,銀行應主動與儲戶溝通,積極應對、查明原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才行!此時,將責任推卸給員工,這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也有損銀行的形象啊! -
5 # 法律推介
最近有一個非常流行的網路詞語“甩鍋”,用於回答題主的問題上也比較合適。
第一,儲戶和銀行之間建立的儲蓄合同關係,儲戶在銀行裡的存款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儲戶,而非銀行。儲戶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非因儲戶原因導致儲戶存款賬戶內的存款消失,銀行不能免除其向儲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義務。而銀行若以其員工個人行為私自轉走儲戶存款為由拒絕支付的,當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銀行因管理不善,導致該員工突破銀行內部監管層級私自轉取儲戶存款,該員工與銀行之間的關係可基於其他部門法律調整,但不能對抗儲戶。
所以,銀行若有那樣的託詞就是在推卸責任,系明目張膽的“甩鍋”行為,毫無根據可言。
第二,商業銀行應對存款人進行保護。
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儲戶在銀行的存款。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那麼,銀行員工未經合法程式向他人提供存款人的賬戶明細流水的,違反了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侵犯了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對此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該洩密事件的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當然由銀行承擔民事責任,不存在例外情形。
回覆列表
首先銀行這樣簡單粗暴的甩鍋,肯定不能服眾的,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其次銀行肯定是有責任的,內部管理,內部控制,內部監管,員工職業操守沒有教育引導到位。
再次未經客戶同意挪用客戶資金已經觸犯法律紅線了,應該收到法律制裁!
最後客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己去鬧沒什麼結果,直接讓法律去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