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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亂看一點歷史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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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陽58
在中國古代,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慮,歷代朝廷都出臺有對官員生活作風進行約束限制的規章制度。商朝開國之君成湯,在即位之後便專門制定了“官刑”,明確提出禁“三風十愆”的施政主張。所謂“三風”,指的是巫風、淫風和亂風,都屬當時官場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成湯從宮廷開始,嚴禁淫亂在商政壇蔓延。如有人頂“風”作案,要被罰款,甚至判刑。
在古代中國相當長時間裡,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這樣。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說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謂的“媵妾制”,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妻子的,歷朝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妻子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但是,禁止官員將“樂人”(即女藝人)納為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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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慕慕說歷史
要想回答“歷朝歷代的法律是怎麼禁止有妻更娶的?”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查閱史書,熟悉中國曆朝歷代的法律,明白中國古代的“妻妾制度”,才能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在中國古代的社會里,統治者為了穩定社會的規範、秩序、倫理道德等方面問題,歷朝歷代都會對官員的“妻妾制度”方面進行嚴刑追查。
對於歷朝歷代是怎樣禁止有妻更娶的,慕慕將從古代妻妾制度,定義,各朝代法律制度等方面進行解釋。
一、妻妾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歷朝歷代都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上至王公貴族,下至平民百姓,都是一個人只能有一個“妻”,更是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這個制度的。
早在商湯時期,便已提出了“官刑”政策,明確提出了“三風十懟”的主張,從宮廷到民間,對於敢“一夫多妻”的人,都是十分嚴厲的對待的,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也許不少人回非常疑惑,古代人明明就有很多“妻子”啊?為什麼說他們也是“一夫一妻”呢?
是的,沒錯,古代人是有很多“老婆”,但,在那些中,只有一個是“妻子”,其餘的全都是“小妾”。
妻是明媒正娶的,只能有一個,過程繁瑣,浩大;而妾不則需要,可以有不止一個,因此,準確的說,古代社會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而且,在古代有嚴格的等級制度,妻就是妻,是男主人光明正大的另一半,而妾是服侍男女主人的,不可逾越妻子,更是受妻子掌控的,地位低下,且不可扶正的。
在中國的歷史長河中,從先秦到清末這段時間裡,歷朝歷代的法律裡都是禁止“有妻更娶”的,若有違令者,將受到不同的刑罰的。
二、歷朝歷代的法律制度對於禁止“有妻更娶”這個做法,各朝代的法律有所不同。
在先秦時期,當時的法律規定,“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到了唐宋時期,法律開始有所不同,“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
元朝時期,又有所不同,法律規定,“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著,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財禮。”從這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對於“有妻更娶”者是多麼的嚴厲,官員更甚。
到了明清時期,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又有所改變,明朝的法律規定是,“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而清朝法律與明朝大致相同,只有最後是“後娶之妻離異”。
不管是那個朝代,對於有妻更娶的人都是有懲罰的,對於官員,則更加嚴懲不貸,從這可以看出,古代社會對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看中。
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古人也看中“一夫一妻”制度,也許古代還允許男人娶小妾,但從根本上說,還是維護只有一個妻子的制度。
妻與妾有著嚴格的等級制度,如果有人想“有妻更娶”,法律上勢必會被嚴格懲戒的。
回覆列表
你好,我是胡亂,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如果沒有婚姻,也談不上家庭。
進入封建社會以後,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秩序、塑造官場形象、教化民眾的考慮,加強了對官員生活作風的約束,制定了更為詳細、操作性很強的制度。
需要承認的是,在進入封建時代以後,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教化百姓的考慮,加強了對官員生活作風的約束和限制,制訂了更為詳細、操作性更強的規章制度。那麼,古代官員能娶兩個,甚至三個、四個老婆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國的相當長時間裡,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這樣,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說的“娶小老婆”、現代所說的“包二奶”,這就所謂“媵妾制”,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
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老婆的,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先秦: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滛(淫)禁。(《七國考·魏刑法》卷十二)
唐代: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唐律疏議·戶婚》卷十三)
宋代: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宋刑統·戶婚律》卷十三)
元代: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財禮(《元史·刑法志三》(卷一百零三)
明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大明律第六·戶律三·婚姻》卷六)
清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卷十)
另外在《<大清律例>統纂整合注》中特別提到:官員有妻妾再娶,杖九十,私罪,降四級呼叫。
從上述可見,在古代中國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老婆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使用。
那麼,官員不可以娶兩個老婆,多納幾個滕妾總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隨意娶小老婆的。
媵與妾名分不同,滕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但事實上都是“二奶”。一個官員可納滕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官大者多,反之則少。
以唐、明兩朝為例——
唐制規定:親王等媵妾10,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國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
明制規定:親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將軍滕妾3人,中尉滕妾2人。
這是最高娶小的人數,並不非娶足。如何娶,何時娶,什麼樣況下可以娶足數,都有明確規定。如在明代,親王可以一次選納10名滕妾,而世子郡王則不可以一次納滿4人,25歲時無子可以納妾2人,如果納後生子,另外2個“納妾指標”則作廢。
需要注意的是,唐、明兩朝給官員的“納妾指標”還是較為寬鬆的,漢朝控制的相對較緊。據漢蔡邕《獨斷》,漢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納妾指標”,也不是什麼樣女子都能納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已下轄州縣民女,都不能納娶。
還有一個規定,禁止官員將相當於現代女藝人的“樂人”納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
現代時常可見的“二奶轉正”現象,在古代中國也受到嚴格控制。“二奶轉正”,在古代中國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規定不可以,違者受懲。
唐、宋法律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不再流放,而是改為杖責,“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所謂不準娶兩個老婆,只是對第一個老婆的家庭地位保障!就是說你娶再多的妾,但都不能動搖大婆在家庭的位置。。所謂妾,就是比奴婢的位置高,比老爺和夫人的位置低,只能算是半個主人。
等到當家的死了以後,這個家就是歸太太管,太太就算是把你趕出去也是可以的。妾室所生的小孩,如果當家的生前沒有立遺囑,分些家產給他的話,老夫人,說不給,那就是真不給的。
所以,納妾是納妾,娶妻是娶妻,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只不過是一夫一妻多妾而已。就如同現在養小三的,沒有結婚證,國家就不承認,就沒有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