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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仰望楚天湘水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任何人任何專業的教師都有機會評職稱,副高階職稱也是按部就班水到渠成的事。只不過對於一些教師來說過程比較艱難,原因是大家深惡痛絕的腐敗問題

  • 2 # 家庭教育你我他

    我就是這個專業的畢業證,任教專業是語文,也算對口,評副高對學歷這塊考核標準是畢業專業和你任教學科是否一致。

  • 3 # 燚世書華

    可以的,但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申報副高的教師其學歷(學位)、資歷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獲博士學位,任教2年以上。 

    2.獲碩士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並擔任一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 

    3.獲雙學士學位(其中之一必須為相關專業學位),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並擔任一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並擔任一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5.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一級教師任職資格,並擔任一級教師職務6年以上。 

    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初級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教學研究機構、教師進修學校教師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評審條件 :

    (一)任職條件 

    任一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1.對所教學科具有堅實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教學特色。教學效果優良,按《教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教學評價積分達85分以上。 

    2.根據所教學段學生思想實際和年齡特徵,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關注學生全面發展,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主持輔導至少1個學生社團或課外興趣活動小組活動(或承擔1門以上校本選修課)。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和教育改革創新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能夠獨立完成2項校本教研任務,並形成完整的總結報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至少1項市(州)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4.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作用,承擔過3次以上縣(市、區、特區)級以上示範課、觀摩課、學術講座,並在指導、培養3名以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取得明顯成效(提供佐證材料,下同)。 

    5.城鎮教師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的經歷。 

    6.能完成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工作量飽滿。對擔任特殊課程的教師或兼有校中層以上領導工作的教師,課堂教學時數可按有關檔案規定確定(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實訓指導課不少於規定學時),並報縣(市、區、特區)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認可。 

    (二)業績成果 

    任一級教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款之二: 

    1.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或獲優秀教學成果獎、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或獲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或幼兒教師獲得技能、教學、遊戲、半日活動、玩教具等評比市(州)級二等獎以上。縣、鄉(鎮)教師獲優秀教學成果、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獎、優質課競賽、職業技能比賽省級三等獎或市(州)級二等獎或縣(市、區、特區)級一等獎以上;或幼兒教師獲得技能、教學、遊戲、半日活動、玩教具等評比市(州)級三等獎以上。 

    2.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從事教學工作以來連續擔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3年以上(獲博士學位的為2年)。獲市(州)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獲市(州)級以上表彰。    縣、鄉(鎮)教師從事教學工作以來連續擔任班主任、輔導員3年以上(獲博士學位的為2年)。獲縣(市、區、特區)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等稱號;或所帶班級獲縣(市、區、特區)級以上表彰。

    3.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發表學術論文1篇和在省級內部資料性專業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2篇論文獲省級二等獎以上。縣、鄉(鎮)教師發表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內部資料性專業學術出版物(內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論文2篇;或2篇論文獲市(州)級二等獎以上。 

    4.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獲市(州)級政府或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上表彰。縣、鄉(鎮)教師獲縣(市、區、特區)級政府或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表彰2次以上。 

    5.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市(州)推廣,提供佐證材料並由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3次以上。縣、鄉(鎮)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課程教材資源或教育教學成果在縣(市、區、特區)推廣,提供佐證材料並由縣(市、區、特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推廣效果證明;或幼兒教師開展市(州)級公開交流活動2次以上。 

    6.能熟練擔任1門以上課程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效果顯著、特色鮮明。提供經學校驗證的上學年原始、完整的教學設計,並從中自選2 -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學設計。教學設計能體現新課程改革的理念,有案例分析,有教學反思(由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組織專家透過聽課、說課、答辯等方式認定)。 

    7.積極組織競賽輔導,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3人(次)獲全國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縣、鄉(鎮)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教育教學、技能競賽中,2人(次)獲全國三等獎或省級二等獎或市(州)級一等獎以上。 

    8.獲三十年或二十五年教齡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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