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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俠武潤震

    2011年NBA很不幸停擺了,但卻意外給新秀球員帶來了真金白銀的“羅斯條款”。所謂“羅斯條款” ,是指那些曾在新秀合同期內(一般是四年)當選過常規賽最有價值球員、或是曾在全明星票選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的球員,在執行完新秀合同後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沒有羅斯條款時為25%)頂薪合同的一個新設的勞資協議條款,之所以被稱為“羅斯條款”,是因為入選條件中,“在新秀合同期內當選過常規賽最有價值球員”難度最大,只有羅斯一人符合,故俗稱“羅斯條款”,但造化弄人,第一個享受羅斯條款的卻不是羅斯,而是凱文·杜蘭特。時至今日,觸發過羅斯條款的球星有杜蘭特、羅斯、威斯布魯克、格里芬、喬治和利拉德6位球星。我們重點來看一下羅斯條款的入門門檻: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常規賽MVP,或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或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其中羅斯憑藉在新秀合同期當選過MVP成功觸發羅斯條款,布雷克·格里芬憑藉在新秀合同期兩次入選全明星賽首發成功觸發羅斯條款,凱文·杜蘭特、保羅·喬治、達米安·利拉德、威斯布魯克4人憑藉新秀合同期兩次入選最佳陣容觸發羅斯條款,6人中5人選擇執行羅斯條款,威少選擇了放棄羅斯條款,以便騰出空間更好讓哈登留隊,試想如果雷霆制服組將“雷霆三少”保留至今,那估計沒有後來的勇士隊四年三冠了,在此感嘆雷霆制服組選人眼光獨到(2位新秀觸發羅斯條款,NBA獨一份)、威少為球隊真心付出同時(放棄羅斯條款為制服組騰出薪資空間),也對雷霆制服組沒有長遠眼光感到惋惜(多出幾百萬美金留住哈登,可以打造一個王朝),但願威少、哈登在火箭可以圓夢吧。更令人惋惜的是當年的追風少年、風城玫瑰羅斯,因傷病侵襲如今只拿著一份210萬美金的老將底薪,不由感慨世事無常。透過對羅斯條款入門門檻和享受羅斯條款球員分別對應的觸發條件的梳理,我們可以很清晰得看到:羅斯條款入門門檻確實很高,截止到目前也只有6位球員成功觸發羅斯條款;從觸發憑藉的條件來看,4人憑藉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觸發,1人憑藉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觸發,1人憑藉當選過常規賽MVP觸發。為什麼觸發憑藉條件是這個分佈,原因很簡單:以一般的新秀合同為四年期來看(不管是3+1形式還是2+2形式),4年裡可以有60次機會入選年度最佳陣容(最佳陣容含一陣、二陣、三陣,每個陣容5人,一年度共計15人,4年共60人),只要抓住2次機會即可;4年裡可以有20次機會入選全明星賽首發,只要抓住2次即可(每年全明星賽首發陣容5人,4年共20人);但4年裡拿到1次常規賽MVP非常難,僅有4次機會(每年常規賽MVP只頒給1人)。同樣道理,很多球迷就疑惑:為什麼在新秀合同期內當選過1次總決賽最有價值球員這樣重磅的榮譽不被納入羅斯條款?新秀要想拿到FMVP其實是很困難的,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在四年內所在隊伍要進入總決賽;二是進入總決賽後要拿到總冠軍;三是這個新秀是總冠軍隊伍中表現最亮眼的那個人。從三個條件來看,四年內所在隊伍要進入總決賽並登頂對於很多新秀來說就是完不成的,因為每年只有2只隊伍能進入總決賽、1只隊伍捧得總冠軍,按照現行NBA選秀規則,天賦異稟高順位球員極大機率進入排名靠後打不進季後賽的弱隊,新秀期間帶隊進入總決賽並完成登頂機率極低,強如籃球之神喬丹也沒做到;對於天賦平平低順位新秀球員反而有可能在飲水機旁甩著毛巾跟隨球隊混到戒指,但看管飲水機混冠軍容易,成為冠軍隊中資料最亮眼那個基本無望,也與FMVP無緣。自從設立FMVP獎項以來,NBA僅有魔術師約翰遜在新秀合同首年即拿到過FMVP,還有賈巴爾、鄧肯、韋德、倫納德4人在新秀合同期間拿到過FMVP,其中只有倫納德拿FMVP發生在2011年後(2014年)。與之對比的是新秀合同期間拿到過NBA常規賽MVP的球員共有11位:分別是新秀生涯第一年拿MVP的上古大神張伯倫(1960)和昂塞爾德(1970),新秀生涯第二年拿到MVP的佩蒂特(1956)、拉塞爾(1958)、賈巴爾(1971),新秀生涯第三年拿到MVP的考恩斯(1973)、麥卡杜(1975)、羅斯(2011),新秀生涯第四年拿到MVP的大O羅伯特森(1964)、沃頓(1978)和喬丹(1988)。由此可見:新秀合同期間就拿到FMVP的難度(整個NBA歷史僅5人)比新秀合同期間拿到MVP(整個NBA歷史共11人)的難度還要大,16人中無一位無名小輩,皆是NBA響噹噹人物,全部為超級巨星。既然新秀合同期間拿到FMVP也是了不起的成就,為什麼羅斯條款單單把這一項排除在外了呢?2014新秀第三年即拿到FMVP的“大手大腳”倫納德已經哭暈在廁所,唉,誰讓你“大手大腳”,也不在乎多拿這點小錢嘛。總結:從以上整體分析來看,新秀合同期即拿到FMVP含金量十足,確實應該名正言順納入羅斯條款,也為後進入聯盟的天賦異稟球員東契奇、特雷楊、錫安•威廉姆斯更快成長提供更大激勵。

  • 2 # 掩耳不盜鈴

    “羅斯條款”是NBA薪酬管理辦法中,最著名的一條特例,以NBA迄今最年輕的MVP、2008年選秀狀元、“鳳城玫瑰”德里克-羅斯命名,主要物件是處在新秀合同期內的球員。

    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可以在新秀合同結束後,與球隊簽訂“起薪達到頂薪工資帽30%”的頂薪續約合同;而沒有觸發的新秀球員,起薪最多為頂薪的25%。

    “羅斯條款”的觸發條件有三個,滿足其中之一即可(新秀合同期內):

    1、至少兩次入選最佳陣容,一二三陣均算;

    2、至少兩次成為全明星首發;

    3、至少一次當選MVP。

    羅斯2010-11賽季當選MVP,當時僅僅是他職業生涯的第三年。羅斯的出色發揮,也促使聯盟在薪酬管理辦法中加入特例。

    不過,羅斯卻不是第一個使用“羅斯條款”的球員。第一個受益者是早羅斯一年進入聯盟的杜蘭特,他在2009-10賽季和2010-11賽季均入選最佳陣容第一陣,觸發了羅斯條款。

    當時,杜蘭特已經在原有的薪酬管理辦法下籤訂了續約合同,但聯盟依然確認杜蘭特應該使用羅斯條款,引起了雷霆的不滿。

    最終,聯盟各支球隊的老闆投票同意給雷霆一些現金作為補償,而杜蘭特也拿到羅斯條款下的全部薪水。

    在杜蘭特之後,先後還有羅斯、格里芬、保羅-喬治和利拉德也觸發了羅斯條款,並均與球隊簽訂了頂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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