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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種種原因,幹了6年的工作不想幹了要辭職,新工作都已經找好了,可是領導說我崗位特殊不找到新人,不帶熟新人,辭職報告不簽字,不讓我走怎麼辦?另外和老闆還帶點親戚關係,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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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春秋

    看你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就可以了,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辭職方面的約定,請你按照中國勞動法規定提前通知單位即可。鑑於你們之間有親戚關係,還是別鬧僵為好,免得日後不好見面。俗話說錢不常花人常在,互相退讓一步吧。祝你工作順心如意。同意我觀點的朋友們請關注我,謝謝大家。

  • 2 # 之舟職讀

    員工的主動離職,對大多數企業來講都是不利的訊息,特別是骨幹員工離職,會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和人力資源培訓成本,造成企業無形資產流失,對留守的員工也間接造成心理浮動和消極影響。

    01員工的主動離職,只要符合勞動法規定,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賦予勞動者的辭職權力是具有絕對性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其他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可。

    在這裡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非試用期的主動離職,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至於這種情形下的離職,用人單位領導不簽字同意,完全是走入了一個誤區,也是一種無效行為。

    02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在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後,如果企業拒絕為員工辦理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手續,如果員工提出仲裁和訴訟,企業肯定要承擔不利後果。

    03員工應當按照要求辦理交接和未盡事宜,但企業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員工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在處理員工離職的手續過程中,如果員工辭職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與單位有其他未了事宜(比如競業限制期、服務期未滿等),用人單位可以透過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能由此拒絕員工離職,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上述題主所屬領導拒絕在離職單上簽字明顯是一種極其錯誤的做法。

    對於員工來說,應該在離職前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物品交接和知識交接工作,這不僅是一名員工的職業素質,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義務。

    希望以上分享能夠幫到你。

  • 3 # 企業王國

    員工辭職,一般會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1.家裡確實有急事,不能來公司上班了,特殊情況。

    2.對公司前途渺茫,沒有希望。看不到前景想轉行。

    3想跳槽,別的一家公司工資開得比較高。

    4,與公司的領導及同事關係不好,受壓抑

    5.對於單身的同事來講的話呢。本公司沒有心儀的物件。

    綜上所述,如果一個員工對該公司失去了信心,他就會辭工,那這個時候辭工,如果領導不批的話呢。那我們該怎麼做呢?

    首先如果領導不批准,一般會出現這幾種問題。

    第一,你自己的專業領域沒有合適的人替代。想拖延一下時間。或者再找到相關的人員再定。

    第二,本公司招工不太好招,工資不高,走的人多,招工很難,招進的人少。沒有辦法留住人。

    第三來講呢,就是領導還喜歡你,欣賞你,想留你。

    那對於我們來講呢,如果領導不批准辭職,那我們該怎麼做呢?

    首先如果自己還是想留這家企業的。如果領導不批准,還欣賞你的,那說明你還是在這個公司起作用的,那這個時候可以跟領導提出來加一下工資,如果領導不同意的話,那再進行下面一步。

    按勞動法規定,辭職人在辭職的時候提前30天辭職,30天后,如果公司領導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可保留工作證,辭職信,到勞動仲裁大隊去申請。一定要帶上有力的工作證明。這個時候呢,勞動仲裁大隊呢,他一般都會給公司協商的。基本上都會做到滿意的答覆。

    最後一點呢,有個小妙招可以告訴辭職的人員。領導也很忙的 如果說你是真的很想走的情況下,可以一直跟蹤領導,他走到哪裡你就跟到哪裡,直到他簽字為準。這個方法不是很好,但是很有實際效果。知道領導答應你簽字,你才可以不用跟蹤。

    當然了,如果這家公司還是有發展前途的,因為自己的一點私事想辭職的話呢,我建議儘量不要辭職。因為換一家公司都是陌生人。做業績又要從0開始算,沒有原來的單位熟悉!而且經常跳槽的員工呢,企業也不是很喜歡的。

    綜上所述我建議呢 ,一般的情況下儘量不要去辭職,如果真的要辭職的話呢,可以去跟領導協商,然協商不成去勞動仲裁大隊,基本上這個程式就可以起到作用。最後奉勸不要輕易辭工。

  • 4 # 中原一點點

    領導不簽字不放人有個屁用

    仔細閱讀《勞動法》的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只要根據這條規定,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即可。

    但是這裡面有一些貓膩,需要注意規避。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注意這一段重點的字——通知。

    也就是說,你提出的辭職申請,一定要用肯定的語氣,而不是用請求的語氣。

    因為《勞動法》還有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申請如果一不當心,變成了協商,那就會一拖再拖了。

    打個比方,你對老闆說:“老闆,我打算辭職了,您同意一下吧。”

    這就是協商,老闆說我考慮一下,然後拖你三十天,最後說“我不同意”,這就是協商不一致。

    然後你就等於被打回重練了。

    所以你就要繞過這第三十六條,直接觸發第三十七條,要麼郵件申請,要麼寫辭職信。

    上書:

    本人XXX,於XXXX年XX月XX日正式提交辭職申請,將於提交申請後的第三十天,也就是 XXXX年XX月XX日正式從貴公司離職,屆時將辦理好公司各項交接事宜,也請公司進行社保公積金的轉移手續,同時為我出具離職證明,非常感謝!

    這樣的話,到時候你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跑路了,如果老闆要和你拖或是仍然不同意??

    你告訴他他違法了啊……可以直接去勞動局告他了。

  • 5 # 松哥聊管理

    解決這個問題,無非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另一種方式儘可能協調處理。

    一、坦誠溝通,消除領導的顧慮,爭取獲得領導的理解

    可以和領導進行一次深入的交流,爭取得到領導的理解。

    瞭解企業不放的原因,協商解決方案。搞清楚企業為什麼不讓走,如果是需要留下來帶新人,可以共同尋找替代的方案。比如,將工作的內容、流程、關鍵節點、注意事項都儘可能詳盡的羅列出來。而且可以承諾後期有問題可以透過網路、電話,或者休息日過來指導。

    坦承自己離職的原因,爭取獲得領導理解。如實告知領導自己不得不離職的原因,比如需要獲得更多的成長,需要更大的平臺等。正常情況下,如果企業確實無法解決你的問題,不至於明著說讓你為了企業而犧牲自我。

    二、軟的不行,那就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員工辭職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按照規定提前時間提出離職申請,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可以正式提出離職申請,並且保留相關的證據,證明已經通知到公司。證據可以包括書面的申請、郵件、微信聊天截圖、錄音等。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已經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過後可以正常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必須出具書面離職證明。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儘量做好離職交接

    無論是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還是採取溝通讓領導放行,離職時都要儘可能的將工作交接清楚。這裡麵包括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各項工作的對接人、關鍵事項進展情況、各類工作檔案目錄、求助渠道、注意事項等。工作交接越詳細、清楚,企業新人上手越快,後期需要麻煩自己的地方就越少,這是雙贏的事情。

    實際上,職場當中人們說的理由都不是真正的理由。比如,企業說需要帶新人,可能就是覺得你的價效比較高,不希望你走,借這一理由讓你暫時打消顧慮。在處理此類衝突時,找到對方真實的想法尤為關鍵。如果企業擔心的是新人上手,那完全可以透過其它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並不是必須要留下來手把手的帶教。

  • 6 # 遺漏遺漏君

    如果是一般情況,不開離職證明無外乎兩種途徑

    透過勞動監察舉報透過勞動仲裁

    但您的情況,我建議還是溝通。特別是還有點沾親帶故的話,可以藉助家庭的力量好好聊聊。這事本來就不是你死我活的事,不是敵我矛盾,也沒必要非得用法律手段解決。透過父母,家裡親戚,找領導的父母或親戚,把實際情況說下,應該會理解你的。

    法律手段是無奈之舉,比較冰冷,萬不得已才使用,能溝通是最好的。最後實在不行,那就用法律武器吧,收集好證據,特別是新公司入職,如果因為沒有離職證明導致不能入職新單位,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 7 # 心理師大項

    首先,你辭職的原因是什麼?領導不簽字放人又是因為什麼?

    不同的原因,應對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領導不放你,是因為你對單位很重要,他捨不得放?還是現在缺人,領導有困難?又或者,領導故意刁難你?

    面對這樣的態度,建議你最好先和領導好好談談,弄清楚領導的真實意圖。不要貿然行事。

    第二,從勞動法的角度,如果你鐵了心要走,單位是攔不住的。

    按照勞動法規定,遞交辭職報告後的一個月,辭職已經生效,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而這一個月,是勞動者給單位的緩衝期。也就是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

    所以,辭職一個月後,你離職已成事實。

    如果進行勞動仲裁,你的辭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的。

    (事實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勞動者辭職不用等一個月,單位就會放人)。

    當然,建議不要和領導起正面衝突,這樣無助於解決問題,還搞得雙方都不愉快。

    好聚好散。

    祝你找到更好的發展環境!

  • 8 # 呂姑娘說職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你的問題描述中,可以看出來,正因為你和老闆帶點親戚關係,所以他才對你有此項要求,我不知道你從事的是什麼崗位,是不是真的特殊,但如果你一心想走,還是和老闆好好商量 ,表明你的決心而不是猶豫不如,你可以把你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程式寫下來,儘量寫詳細些,然後與老闆指定的人作離職交接,並表明如果新人工作中存在困難,可以隨時向你諮詢。

    因為你和老闆是親戚,就不要拿法律的那一套說辭了,這樣對雙方不好,老闆不讓你走,說明老闆對你的工作還是認可的,當然他不讓你走的原因可能一是怕重新招聘太煩,二是可能怕找不到比你更適合的人選,所以你要先弄清楚老闆真正的顧慮,把他的顧慮消除了,你才能順利離職。

  • 9 # 文言成語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公司阻擾員工離職的原因,我想了一下,可以歸納如下:

    1、你是個人才,能給公司創造價值。這類人,是公司千方百計需要去挖的寶貝疙瘩,怎麼捨得輕易放你走。

    2、你是公司老員工,平時人際關係處的好,和老闆、同事關係好,量變到質變,人品大爆發。這類人,如同老闆、同事的親人,感情至深,怎捨得輕易放開你的手。

    3、你知道的秘密太多了。這類人,一般是非常敏感的崗位,知道公司的秘密很多,一洩密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者被競爭對手獲得,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還有可能,就是你和你的上級有千絲萬縷關係,你的上級想掌控你的人身。(電視機看多了,大家可以腦補一下)

    可能還有其它原因,不妨大家再多多想想。

    不管哪種原因,首先我們明白一個道理:天要下雨孃要嫁人,強扭的瓜不甜,身在曹營心在漢,你可以得到我“身子”,但得不到我的靈魂,留住你人,留不住你心。好,道理講完,我們繼續探究:員工為什麼離職?

    某雲曾說,員工離職不外乎兩個原因:1、心,受委屈了;2、錢,沒有給到位。作為HR,首先要審度一下公司的組織結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浪費人才,打擊人才的現象。沒有一個員工不想幹一番宏圖大業而只想碌碌無為的,企業要給員工蓬勃發展的土壤,員工才會還公司一片茂盛的森林。

    第二,HR要審度公司的薪酬系統是否合理,人崗匹配,薪酬到位。薪酬是激發員工持久動力的源泉。談錢不傷感情,談願景,都是扯淡。員工不會忠誠於某個人或公司,他只會忠誠於自己的最大利益。不會有員工不拿錢免費給公司工作的。所以,人崗匹配,薪酬到位,是留住人的核心。

    作為HR,此刻要做的工作,第一,給老闆合理建言。給老闆分析員工走的真實原因,把組織系統啟用,對內公平公正,不要讓員工的心受委屈;根據員工的能力匹配相應的薪酬,不要讓員工因為受外界的薪資誘惑而離職。

    第二,給老闆講明阻止員工離職的法律風險。事實上,員工離職是不需要公司同意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的單方面的決定,員工只需要依法通知公司,並證明書面通知到了公司並收悉,試用期提前三天,非試用期提前三十天即可。同時去意已決的員工,工作狀態會大大折扣,加上公司阻擾離職,員工心裡更是充滿怨意,可能給公司造成更大損失。所以此類員工讓其儘快離職,利大於弊。公司一味的阻擾已經違法,給員工造成困擾或損失的,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發起仲裁併要求賠償。公司得不償失。

    第三,積極和員工溝通,瞭解其真實想法。根據員工的真實想法,制定應對策略。如果離職只是表象,是員工發洩不滿的行為。我們要合理疏導,做好員工的安撫工作,同時給予積極的處理方案。如果離職已成定局,做好離職面談和相關解釋工作,讓員工和公司保持良好的關係,江湖再見。同時把意見反饋給公司,讓公司做好招人準備或工作交接準備。

    最後,HR需要做好員工離職管理流程,讓一切合理合法,同時為了做到因員工離職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我建議HR還需要在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崗位AB崗,A主職,B為副職,每個崗位都需要有接班人計劃,A走了,B直接頂上,不會因A的離職造成較大的動亂。

    2、專業的培訓必須和員工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員工提前離職需按比例支付培訓費用,讓員工離職有所顧忌,同時也最大限度減少公司的人力成本損失。

    3、特殊重要崗位需簽訂競業協議,即使員工離職,在一定期限限制員工進入公司所在行業,減少對公司衝擊和競爭。

    4、重要的,還是建立讓員工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人事相宜的公司大好環境,留人留心,至少,你要讓員工有一個拼命幹、不願離開的理由。

    結語:鐵打營盤流水兵,人才流動不足奇。離職當成入職禮,相逢一笑江湖裡。

    本文原文字人首發三茅人力資源網,特此說明。

  • 10 # 桑樹葉子

    1.從我們提出辭職之日開始計算。滿足30天就可以自動離職了。這個公司不論放不放人都沒用。

    2.我們可以電話投訴勞動執法監察大隊,當然也可以直接區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我們有很緊急額事情。需要在短時間內離職。可以申請急辭。這個一般公司都會允許的。

    4.主動找比較高階的領導說明情況。畢竟官大一級壓死人。而且高一級的領導並不瞭解你。

    5.提交正式辭職後不要出現早退或者礦工的情況。不然公司把你炒了性質就改變了。

    6.即使我們提交了辭職也要做好分內的事情,1是不給別人留下藉口。2不給那些居心悱惻的人留下話柄。

  • 11 # 青鋒習習

    這種情況我前段時間我一個朋友就遇到過,他去一家公司面試,被那家公司錄用了,那家公司給了比較不錯的薪酬,他也比較滿意,於是他回公司後就提出了書面辭職,誰知道提上去後就被領導打了回來,說不批,他也不放棄,繼續提,卻再一次被打回來,他問我應該怎麼辦?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已經有明確規定,員工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不管公司批不批准,一個月時間後,員工與企業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當然,如果你是企業核心人才,企業可以與你協商離職時間可以延遲2-3個月,以便進行交接,但是不超過3個月,所以樓主的情況與我朋友的情況基本一致,只要提出了書面辭職,企業是沒有不放人的道理的,最壞的打算就是大家撕破臉而已,當然這種結果不是我們樂見的,只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那麼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呢?我覺得可以先禮後兵。

    1、建議跟領導深入談一次,如果自己堅決要走,一定要將這個態度表明,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表示很感謝領導的栽培,但是這一次自己是已經下了決心了,哪怕有萬分之一的可能,自己都會留下,但是自己已經做了最後的決定,不管怎樣都要離開了,希望領導能理解並支援,通常領導知道你去意已決之後,基本上應該會簽字的,之前也有很多朋友跟領導談完就順利辭職了。

    2、如果領導還是水潑不進,怎麼說都不行,那麼建議你跟人事談,就說按照勞動法,我已經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了,領導批不批不影響我離開,一個月後我就會正式離開,如果到時公司不發公司和相關證明,那麼你就會申請勞動仲裁,人事是熟悉勞動法的,他們肯定不希望你去仲裁,而且你還可以說,如果到時候離開了,是不會再回來交接的,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也不負這個責任,讓人事去說服部門領導,相信更能推動領導簽字。

    3、如果最後還是不行,而樓主也堅決要走,那就只有撕破臉了,書面辭職提出一個月後就正式離開,我相信到了那一天,領導看到你確實這麼堅決,應該也會理解並尊重的。

  • 12 # 職言昕語

    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無論領導是否簽字都可以正常離職。

    但還涉及親戚關係,感覺還是把情況如實告知老闆,好好協商看是否有好的解決方案。畢竟合適的工作也是可遇不可求,而如果是特殊崗位帶不出新人也的確都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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