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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別和大叔比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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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湘懷城市鄉村
為了規範土地的使用,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規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一般為50年、70年,那麼土地使用期限50年的自建房到期後會怎麼處理呢?如果自建房有房產證或是宅基地證那麼就表示對該建築有所有權,即使土地到期,自建房仍屬於所有人,如果政府要拆遷,需要支付補償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土地使用證只是對該塊土地的使用期限限制,而對於該塊土地上的建築並沒有到期收歸國有的權利,只是土地使用權擁有者要辦理續期手續,才能保證該塊土地上房屋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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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孔志豪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透過調查瞭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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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胖仔怪獸
我老家很多人的土地都買了,蓋了洋樓,買了小汽車,有的都揮霍一空了,到時候不知道他們會怎麼過?這個問題留給別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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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房產知識小龍
針對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麼辦的問題,答覆如下:
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出讓年限最高為70年,自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起開始計算,而不是購房者取得房屋時計算。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對於自動續期的理解有些不同的意見,通說認為自動續期包括三方面的理解:
第一、期滿後不能夠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延續下來。
第二、業主不需要自己申請,業主仍然有權居住,但因沒有交土地出讓金,轉讓時受到限制。
第三、有償無償沒有明確。所以在暫時沒有詳細的配套政策給出明確的規定之前,大家可以安心居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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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浪的80後
這個不用擔心,
一般都不會用50年的,
差不多就流轉了,
就算沒流轉到期再重新補辦手續就可以了。
回覆列表
首先你要弄清楚土地的性質,是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農用地禁止建房子,是違規的,你這個50年使用權如果是建設用地,如果使用期限到期要歸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