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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匠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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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克儉
以地隨房走來處理繼承案中土地使用權是否套用法律?
【法律連結】物權法規範中的農村房屋。《物權法》第152條至155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中,農村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兩種不同種類的物權,前者為所有權,後者為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設定、變動與宅基地使用權的設定、變動遵照各自的規則,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基於此認識,在處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時,就可對房屋所有權變動與宅基地使用權變動進行獨立操作,甚至會出現房屋所有權轉移,而宅基地使用權未變的情況。這樣也可解決目前宅基地管理制度下,無法按照“地隨房走”原則處理房地一體化問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從物權法的角度分析看,我們可以得出合同效力原本脫離於物權變動之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權而受影響。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同時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在我國,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公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故我國只處理土地使用權和其上建築物所有權之間的關係,目前我國處理這兩者關係的規則是“地隨房走”,如果農民將私有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也同時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那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事實上也限制了其上房屋的流轉。
另外,2018年土地確權完成以後,從2019年起6類宅基地在子女繼承上受到影響。
1、兒女已經分戶並申請到宅基地。根據國家在農村實行的“一戶一宅”政策,可知農村居民一個戶口只能申請一個宅基地作為建房用地。那麼對於已經分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的居民,是不能夠再繼承父母遺留宅基地的,不能繼承的宅基地將會被政府收回,重新進行規劃。
2、五保戶。意思就是沒有子嗣的,只是由村集體照顧的成員,在他們去世以後,宅基地將直接收回。
3、農村戶口轉移到城市戶口者。大家知道享有農村宅基地的基礎就是村裡的集體成員,如果你失去了農村戶口,自然而然的也就無法享受宅基地的權利,這個時候村集體就會收回基地。
4、空著兩年以上的宅基地。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申請下來但是長期時間沒有使用會被村集體收回,這就是長期閒置的意思,就是超過兩年以上。
5、宅基地超出面積的。這裡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指的是農民以為超出沒有上報的多餘宅基地面積,這樣的宅基地在一定的原則上是屬於不合法的,房屋建成後會被拆除收回可能,宅基地也會被收回。
6、違規購買的宅基地。在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規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給非農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鎮居民購買的宅基地將會被面臨回收,同時,還是能夠拿到一定的補償費用。
註釋:王志紅關於辨析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法律困惑尋求解決途徑。
文水電視臺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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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百w一用
任何制度的設立都應該符合常識、習慣、習俗,任何的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既然批准了建房,那麼房主就能合法佔有地基,所以合法的房屋應該尊循房在地(基)就在,否則,這個房子就成空中樓閣了!搞再複雜的法律,這個樸素的道理是不能變的。農民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農民對該房屋具有所有權,死後其繼承人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這時,無論繼承人是農民或城市居民,其對宅基地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限制繼承人對宅基地的權利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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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人買了房。不可為空中樓閣,海市蜃樓。應該在地上。不背常理。
再好的法律,違背常理是行不通的。
地隧房走,而房隨地走是可行的。買了房,地不是你的,腳在那裡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