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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元山野菊

    理論上是可以。但實際上不可行。

    因為再審“維持原判”,已經是對終審的再次確認。再申訴,多會被認為是故意纏訴(胡攪蠻纏)。當然得到受理的機會不是沒有,只是很少而已。

  • 2 # 4131小火星

    再審案件經過兩審後,如果對裁判結果仍不服的,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案件監督(即以前所說的抗訴)。

  • 3 # 葉律師

    再審維持原判還可以申訴嗎?為什麼?

    可以申訴,但是想要翻案的難度就很大了。

    法院再審只能申請一次,所以法院再審以後維持原判,這個時候已經沒有辦法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若當事人這個時候對於再審裁判仍然不服,仍然堅持認為存在錯誤,這個時候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另外一個途徑就是所說的申訴,但申訴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個方式。不少當事人常年不斷申訴,最後基本也都沒有結果。

  • 4 # 順順順然

    再審維持原判可以到同級檢察院申請案件檢察監督(注意檢察只能進行一次)。

    可以看出再審時你的證據不夠硬,理由不夠充足。

    如果還想繼續走下去,一定要加強這方面的證據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自已認為充足,或者說有絕對把握還是不夠的。

    要得到主審官釆信和認可才能行。

    繼續努力,再努力!

  • 5 # 天馬行空aidlke

    那要看你是刑事案件的二審維持原判還是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案件了?如果是刑事案件維持原判後,被告人就會被送往監獄開始服刑了,被告人或者是家屬對二審裁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級法院進行申訴的,但是會很漫長,也非常不容易推翻一二審的判決與裁定,除非有足以推翻一二審的證據才行,如果是民事案件申請再審後還是維持原判、那麼你還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請民事監督,檢察機關是最後一根救命稻草,民事監督就是檢察機關對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訴,估計沒有新的證據也是非常難的,檢察機關是不會啟動民事監督程式的。

  • 6 # 宋源8

    再審維持,能否申訴?那就看你的具體情況了。申訴不是上訴,申訴不是上訪。第一申訴是每個公民的權利。第二申訴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第三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提出申訴。第四依法申訴可書面提出申訴也可口頭提出申訴,要看具體情況。

  • 7 # 餘曉邁

    再審程式實際上不起什麼作用,讓原審法院推翻自己的判決,幾乎是不可能的。原本法律規定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是最高法院規定不允許再申請再審,只有向本地同級檢察院申請監督。實際上,現在只要是在本地,對二審判決不服,基本上是沒辦法解決的!

  • 8 # 隴西0791

    首先,問題不清晰。僅以民事為例:此類案件實際是涉法涉訴、審判程式終結、曾抗訴,沒有任何權力機關管轄。除非撞了大運。否則,不用浪費精力、財力、物力和時間去所謂的申訴、上訪解決問題,而是採取以該判決生效後出現新事實為由再次起訴(實際是無數次再次起訴)。一、二審幾乎都是不花錢的駁回、無數次進入監督程式。死纏爛打,法院行使權力產生的問題只能由法院解決。其他都是屁。

  • 9 # 曾慶文律師團隊

    這需要根據再審的啟動方式具體分析,經檢察院抗訴的再審不能再申訴: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再審屬於審判監督程式,是兩審終審之外的程式,目的在於糾正已生效的裁判文書。

    再審的啟動方式有3種:(1)法院主動啟動再審;(2)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3)檢察院提起抗訴啟動再審。

    什麼情況下再審維持原判後還能申訴?

    如果是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或者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的,再審維持原判決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啟動再審。

    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3款,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

    什麼情況下再審維持原判後不能再申訴?

    如果再審的啟動方式是“檢察院抗訴”,那麼再審判決後不能再申訴。

    原理是,(1)法律規定檢察院抗訴只能抗一次;(2)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檢察院是需要派員出庭參加訴訟,而且檢察院對抗訴成功率也是有考核的,已經能很大程度保證案件公正;(3)如果允許無限次申訴將會浪費司法資源,增加訴累,對當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原告勝訴後,被告耍無賴無限次申訴再審,這就會直接導致原告一直無法申請執行,勝訴判決就等於零。

    綜上,再審判決能否再次申訴啟動再審,關鍵看再審的啟動方式,經過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的案件不能再申訴。

  • 10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再審維持原判還可以申訴嗎?為什麼?

    如果再審維持原判決的案件,是可以申請再審的,記住還是再審,不應該是“申訴”(申訴是對當事人維權的總稱,再就是申訴的案件是有信訪部門作出的),再審的“再”不是隻有一次,是再而三的意思。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可以申請再審。記住是必須發現裁判中的錯誤,只有發現了案件有問題,才能可以提出再審。一般的當事人遇到冤假錯案,只知道有冤枉,發現不了判決、裁定中存在的問題。這是問題的所在,關鍵是如何把案件的事實認定清楚,找出適用的法律。把握住這兩點就有一個正確的維權方向。另外還要找出對方的問題,進行抨擊,放大對方事實存在的錯誤,擴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就可以再次提起再審。(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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