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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江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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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一個存在483
法律上屬於員工,但事實上屬於企業!
企業內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一般是約束員工的,都是偏向企業自身的。
勞動法歸勞動法,但是你看到有哪些企業遵守了呢,有網際網路企業甚至公開要求企業員工996!
個人是對抗不了組織的!在企業,組織就是企業,處於強勢地位,員工屬於個人,抗衡不了企業!一般是企業說什麼,員工就做什麼,除非你不想幹了!
最近鬧的轟轟烈烈的不加班賠償案,估計就是另類的南京彭宇案!以後估計那些老闆都會要求員工加班,不加班就去告你,要你賠償損失。打工仔們要注意了,每次加班前都必須保留好證據,要做到先拍影片再加班,否則就等著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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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石家莊律師連青山
加班調休和支付加班費都是由法律規定的,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對於法定節假日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都要支付加班費的,不能以調休代替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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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兜鍪
這個問題,勞動法有什麼規定嗎?
我們這裡是由公司定。
我們一般是加班沒有加班費,而是補休。
法定節假日加班才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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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9零度空間
按照規程應該屬於企業,但作為一個合格的企業領導都會先徵求一下員工的意見,然後按照協商制定合理化的工作流程。這樣就會更好的消除員工的後顧之憂,為安全生產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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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翔大道不堵車
加班是補償調休還是拿加班費,這個決定權在於勞動者。
企業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按排補休,但是需要徵得勞動者同意。另外,企業也不能夠超標讓勞動者加班。不過雖然勞動法有規定,但是實際工作中真正執行起來的少之又少。我曾在一家合資企業工作過,合資方是歐美企業,同時也是合資公司最大客戶。每次二股東來之前,公司最忙的就是人力資源部了。為什麼會這樣?工資兩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我所在的公司是這樣做的,比如我國慶加班的話,可以算工資,也可以選擇調休。其中三天屬於法定節假日,調休就是1:3的比例,加班1天,可調休3天。我一般會結合我的工作安排以及個人利益去決定到底是算工資還是補休。誰家沒個事,平時有事,用來調休就很划算。但加班多了,我就算工資,畢竟打工的,誰不想多賺點錢?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加班補償調休與拿加班費的決定權屬於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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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綠水青山1390
據題意分析認為,從道理上說這二種做法都可以,員工一般都能接受,也符合相關法規。首先,員工加班後企業補償調休好,還是付加班費好,這要看企業的財務資金情況而定,決定權在於企業。
如企業因生產需要,雖按排員工加班了,但結算加班工費時,偶爾碰到近階段財務流轉資金較緊,那就給予員工調休單處理。其次,如何結算加班的時間,各企業可能按勞動性質有所不同,但一般情況處理即少於4小時按半天,大於4小時不到8小時的按全天計算,開出的調休單上也註明。
當然有的企業按勞動強度也不一定同樣。再次,也有的企業雖員工由加班獲得了調休單,但往往企業一段時間內資金較寬餘,於是強調有調休單的同志登記,由車間或科室集中後,可去財務部門按調休單上記錄的半天或壹天調換成現金,這也是企業常有的事。
因為企業考慮到萬一生產忙時,員工有了過多調休單後有隨意性,對生產出勤人數帶來不利,所以資金允許,將調休單置換成現金,便於生產管理,當然也要職工自願。
以上簡述,也是個人所遇例項,如不妥,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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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珺悅禪繡喜子
員工加班是支付加班費還是調休有法律規定,勞動者沒有選擇權。
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員工加班。但加班是發給加班費或者調休,沒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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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雄鷹擊長空44
這個問題問的奇怪,那個企業執行勞動法了,企業讓你上班你就得上,沒商量餘地,願意幹就幹,不願意幹走人,什麼時候勞動者說了算的事情,這個問題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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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閒蕭
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平時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來補償。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補休的辦法來補償。平時加班為平時工資的1.5倍,休息日為兩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勞動法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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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是高小高
一般是企業決定的。既然這兩種方式都是合規合法的還糾結他做什麼呢?現在還有好多企業加班了什麼都得不到的。說真,只有死心塌地上班混日子的才去計較這個。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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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丁78194
加班一般指生產集中企業,訂單急生產週期短產生的加班,這種加班外貿企業具多,再有是服務性企業加班,加班採用有補償調休與拿加班費等,具體情況根據企業能力解決,訂單企業一般是支付加班費,這種企業因為加班產生矛盾具多,服務性企業雙方可有選擇餘地。但強制加班違法,發生加班時,企業和員工要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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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個挖礦的男人
一般這是屬於企業來決定的,我說說我的個人經歷。
剛開始單位的工資低,加班的時候都是給加班費,後來效益好了,我們的工資也漲起來了,然後在加班的時候公司怕個別人因為加班費的問題導致個別工資太高,所以直接就把加班費取消,改成補償調休,我們員工是沒權利去說要加班費還是補償調休的,都是企業去決定的!
還有加班費的規定,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一般是三倍工資,還有就是按照小時去計算的,這種一般是有企業自己去計算的,沒有一個特定的數字,但一般都會根據一個地方的基本工資的小時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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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王歌W
這個問題問的好,我可以告訴你,無論是法律怎麼規定。它的決定權都在企業,員工是無法左右的。最好的是國企,這方面情況稍微比私企好點,但好不了哪去。私企無論是調休還是給加班費,雖然這點企業說了算,但總能得到一樣。國家機關好多這樣的情況基本上是義務奉獻,因為大多數公務員都面臨很多考核和升遷壓力,一般很少人提這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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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凡間一蒼生
我覺得應該屬於員工,但是中國人民有幾千年來的奴性,說的有點直白,但中國幾千年的發展史來看,普通人民的奴性已經深入骨髓。所以公司的要求覺得都是在合理範圍,大多都是公司說了算。現在的人有些已經在慢慢覺醒,這畢竟是小從,總體來說是公司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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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兩耳亮語
加班有三種情況,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補償標準。下面一一說明:
一、休息日加班。周未雙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發放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加班費。所以,這種情況的加班補償,是調休還是發加班費由用人單位決定。
二、平時加班。用人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安排勞動者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平時工資150%的加班費。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發放不低於勞動者平時工資的300%的加班費。
總之,第一種加班補償,由用人單位決定是補休還發加班費。第二三種加班,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安排補休,都應按規定發給勞動者加班費。還應注意一點:國家公務員,國家事業單位人員一般不適用於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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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l海上孤鷹l丶生活隨筆
這個問題是有法律規定的吧…不過現在企業按照勞動法的基本沒有,老闆說了算…調休,然後什麼時間內休完,過期作廢!據我所知的企業大多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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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我吃桃子去
一般情況下決定權在公司 ,現在好多公司,工廠都在調休。比如銀行,醫院,政府單位。不可能週末就上班,一般都有人值班。然後,公司和員工商量看你星期幾願意休息。富士康在淡季也經常叫員工調休 從週一到週五都有。那樣子,一點都不方便上兩三天班休息一天。想回家都不方便。員工有沒有什麼辦法。有些工廠裡有在旺季叫你加班的,把加的班調到淡季休息。我以前,有個老鄉,在巧克力廠上班,忙的時候一天上十四個小時。一個月只休息一天,到淡季時候就可以連續休息兩三個月時間了。她們大部分非常願意這種方式。因為上班在外地放假家人不在,休息也玩著沒有意思。還比如上班,放個大假回家好好陪陪爸媽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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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海之藍天之嬌1
這個在勞動法裡有解釋,這個在公司和老闆,在是生產需要時,適當加班,但不是強勢的讓員工加班,應該是改的時候了,加班必須有加班費,加班需要員工自願,勞動法要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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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廈九九
個人認為是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還是由企業決定。
一、《合同法》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根據《合同法》,已經有了合理的解釋。
二、法律沒規定外,由企業決定企業才真正知道,當下的企業運作過程所需要的是什麼。
例如,如果一個小型的企業,它的資金運轉不足,而需要員工大部分的加班,大部分的加班費無疑是它當下無法支付的起的。
再比如,如果是一個人員緊張的企業,每個人員在企業的運作過程中都不可或缺,那麼給予休假,就有點強人所難。
因此,應根據企業的當下的能力,來選擇給予工薪還是休假。
三、在沒有以上的情況下,由企業決定如果由人員決定,在這其中的過程就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浪費資源。
由企業統一決定,則會減少其中的工作量和分歧,提高關於加班補償決定的效率。
如果遇上一個開明的領導,你也可以試著,跟領導申請商量一下,選擇調休或者是加班費。
恕我對勞動法理解不夠深刻,我想問下加班有兩種補償方案,一種調休,一種給加班工資,決定權在誰手裡?如選擇調休,是否按照加班工資的比例的150%,200%,300%安排調休時長,即1.5天,2天和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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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要搞懂三個問題:一是哪些加班可以安排補休,哪些加班不可安排補休只能拿加班費;二是安排加班或支付加班費,由誰決定;三是補休如何安排。下面我一一為您解答。
一、哪些加班可以安排補休,哪些加班只能拿加班費不可以安排補休《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是可以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補休的,也可支付不低於員工工資2倍的加班費。而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是不可以安排補休的,應該分別支付不低於員工工資1.5倍和3倍的加班費。由此可見,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不是隨心所欲想怎麼安排就怎麼安排的。
二、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誰決定工作日加點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費,不可安排補休,這是法律規定的,否則就是違法。
疑問就在休息日的加班,到底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誰來決定。這個原則上是由公司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來決定,為了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的法津規定,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如果公司覺得最近生產或工作比較忙,無法安排員工補休而支付加班費,也是可以的。
但由於每個公司和每個員工的情況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有時也是可以協商的,但前提是員工跟領導關係尚可,員工工作表現也較好。例如,有的人出來工作就是為了多賺錢,他不要補休;而有的人可能考慮旅遊或探親等,希望多點補休,到時就不用請其他假期而扣錢了。
三、補休如何安排休息日本來應該是員工休息的日子,只有讓員工休息好,才能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但由於生產或工作任務比較緊,需要員工放棄休息去加班,加班一日,補休一日,加班二日,補休二日,沒有加班一日補休多日的規定。如果公司無法安排補休,為了補償員工,支付不低於員工工資2倍的加班費。
總的來說,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其餘時間的加班都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不可以補休;休息日加班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原則上由公司決定,但可以協商;休息日加班一日補休一日,沒有加班一日補休多日的規定,如果你們公司內部規定可以多安排補休幾日,法律也是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