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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置融

    一般來講這37天叫黃金37天,拘留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還有其他方式。最遲第37天的時候檢察機關會對批不批捕做出決定。對於律師在偵辦期間起的作用因人而異,不過最起碼可以讓嫌疑人安心些。

  • 2 # 上海閔律師

    一般來講,刑事拘留之後最好是立馬找律師介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中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條當中規定的,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黃金37天。也就是說,在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前,如果嫌疑人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話,那麼可以透過律師向公安機關遞交申請取保候審的材料。因為一旦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要想再變更強制措施,就比較困難了。在實務當中,一般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一個月之後再向檢察院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如果批准變更羈押措施的,也要在裡面多待一個月的時間。

    因此,建議嫌疑人家屬在嫌疑人被刑拘後的第一時間就聯絡律師介入。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3 #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如果準備找律師,肯定是越早越好。尤其是刑事拘留後37天被稱為辯護的黃金時間。當然也能理解家屬的想法,如果37天后,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不是白請律師,白花律師費了嗎?其實不是這樣的。

    首先,公安機關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準備報捕,那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一定犯罪事實了。這個時候,家屬最多就是知道涉嫌罪名,其它的都是聽說。而律師不一樣,律師介入可以和辦案民警溝通,瞭解一定的犯罪事實,根據案情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尤其是案件進入檢察院,可以向檢察官提請是否有逮捕必要性說明,和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作用非常大。

    第二,如果家屬等檢察院是否批捕下來再請律師。檢察院沒有批捕,那樣更好,犯罪嫌疑人自然需要釋放。即便這樣,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還可以再次報捕。檢察院批准逮捕,律師介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困難就很大了,除非是羈押性必要審查,認為沒有必要羈押,採取取保候審。否則,讓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那不是檢察院自己打臉嗎?何況捕訴一體化,批捕了就準備起訴,取保難度很大。

    所以,準備請律師,就早點請,早請有早請的好處。

  • 4 # 身邊的刑法

    看到這個問題,我心情非常複雜,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律師幫助?什麼時候找最好?我的答案是不是要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根據案情定吧,但是如果決定要找律師,一定要儘早,最好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訊問時就找,切記越早越好,案件在偵查階段極其重要,是固定和尋找證據的最佳階段。看到好多關於律師負面的報道,有的說律師沒有用,還有的說花錢請律師還不如找關係等等,說說而已,畢竟嘴長在人家身上,但經沒經過腦子就不可考了。

    不可否認,當下律師水平參差不齊,即使高水平的律師是不是願意百分百地付出也很難說,但不能否認,絕大多數律師接受嫌疑人及其親屬的委託後,會盡力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律師刑事辯護的職責就是提出嫌疑人從輕、減輕或無罪的證據,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更想談的就是當前中國刑法理論正處在理論更新的萌芽期,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解決諸多疑難複雜案件面前顯得束手無策,理論深度不夠,說理性不強,極易造成主觀歸罪、刑事逼供等非法現象。而目前公檢法系統中,持“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人還佔據著相當的位置,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刑法理論的發展。當前,來自於德日刑法理論的持”結果無價值“和”行為無價值“的客觀主義刑法,正在大踏步走進我們的視野,相比傳統”四要件“更具科學性、說理性和精細化,使我們真正看到原來刑法是一門真正的科學,值得細細品讀。以下筆者以一具體案例,按照傳統”四要件“觀點和”結果無價值“觀下的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行為無價值理論也採刑法客觀主義,在案件處理上與結果無價值觀點結論基本一致)來分析,看看會得出什麼不同的結論,以此來回答刑事案件嫌疑人是否要請律師及注意事項。

    案例:劉某在一年這之內持短程票超距離乘高鐵達110次,逃票款12000元。

    按照傳統”四要件“分析,劉某欺騙高鐵工作人員,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然後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展開調查,劉某行為侵犯罪的客體為公共財產權(票款)、客觀方面採取欺騙的手段逃票,侵犯了公共利益、主觀方面有詐騙的故意、主體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四個要件齊備了,定詐騙罪沒有問題。

    按照”結果無價值“觀下的客觀主義刑法,分析的思路是這樣的:劉某雖然有欺騙的意思,持短程票上車後,超距離乘車,但是高鐵工作人員並沒有基於劉某的欺騙而允許其超距離乘車,換言之,高鐵工作人員允許劉某在票面上寫明的車站間乘 車,而劉某到站沒有下車,繼續乘車,高角工作人員根本就不短情,談何被騙。從客觀要件上來說,盜竊罪與詐騙罪的要本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被騙而自願交付財產於行為人。本案,高鐵工作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劉某到站沒下車,談何自願讓其乘車呢!因此,本案劉某構成盜竊罪。

    由上可見,根本不同的刑法理論,同一個案件會得出不同的罪名,我們知道,同樣的數額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量刑差距很大。不同的刑法理論觀點在法庭上的交鋒孰優孰劣,立可見分曉。而法官對不同的刑法理論都瞭解,法官地位中立,讓法官採納哪個觀點,就看檢方和律師在法庭上誰能說服法官,透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嫌疑人請律師的必要性。

    嫌疑人在聘請律師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筆者認為大概有如下幾點:

    首先,聘請刑法理論功底深且有強的服務意識及正義感的律師是首選項。個別律師認為刑事案件只做程式方面的辯護行了,實體辯護存在一定的風險,這樣的律師最好還是不要請了,因為,程式辯護根本沒有實質意義,刑事案件除了法定的非法證據排除外,大部分瑕疵證據是可以補正的,大部分案件程式辯護是沒有意義的。

    其次,面對律師時,嫌疑人一定不要隱瞞案情,實事求是地把案件全部講給律師,以便律師對案件作出初步評估,從而確定是從輕、減輕還是做無罪辯護罪,並有針對性地調查取證。如果嫌疑人欺騙或隱瞞真相,會大大削減律師的作用。

    再次,不要輕信動不動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大多數案件經過公檢的加工,案件到了庭審階段,無罪的發生機率很低,更可怕的是由於無罪辯護而錯過了對嫌疑人從輕或減輕的機會。

    最後,不要把所有希望全部放在律師身上,律師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為嫌疑人提出從輕、減輕或無罪的證據,以維護嫌疑人的合權益,律師必須以尊重事實和法律為前提。再次提醒,如果決定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越早越好!!!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5 # 大聖歸來7833

    信我的,37天內下批捕再找律師。

    進到看守所,身份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和起訴,檢察院會在37天內做出決定並簽發相關檔案。如果37天內公安機關沒有充分證據提交到檢察院證明你有罪,你可能會被無罪釋放。

    所以,沒有下批捕之前找律師,操之過急 很有可能花冤枉錢,要知道律師費很貴的,中國的國情決定了律師更像一個形而上的存在 ,對你的量刑輕重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在看守所拘留期間,律師是可以合理合法的和你見面的人,在那種與世隔絕的日子裡,這頂多算是一種心理慰藉吧!這就是律師唯一的作用。

    總之,是否找律師,視自己案情具體情況而定。但不要操之過急,觀察一段時間再找為上策

  • 6 # 一小明同學一

    親人被刑拘後什麼時候請律師最好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反貪部門確定犯罪嫌疑人並將其關押至看守所後,不可能無限期地羈押。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有最長30天的時間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在這30天的時間裡,如果偵查機關蒐集到了一部分證據,認為被關押的人確實有犯罪嫌疑,會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長是7天,因此加在一起的時間最長是37天。

    在前30天裡,刑事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詳細的法律諮詢,在檢察院審查是否要逮捕嫌疑人的7天時間裡,律師會向檢察院提交書面的法律意見,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與理由,爭取讓檢察院採納律師意見,最終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最大限度、最及時地為被冤枉的當事人洗清罪名。所謂的37天“黃金時期”,就是這麼得來的。

    宣告: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網際網路相關知識整合。

    所以這個時候最好搞清楚親人犯的是什麼事,一般小的案件,如盜竊、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建議不用請。經濟案件可以請,這類案件審判時間長,律師可以在裡面找出細節的問題。但是總體來說刑事案件請律師的作用不大,就是起到傳話的作用,任何一個刑事案件,檢查官法官都會認認真真反反覆覆的審理,因為審判終身制,一旦出現問題,這輩子都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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