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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淡平安平和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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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魚的眼看世界
你說的廠辦大集體,不是一種所有制形式。你說的是股份制?
集體經濟不是股份制,是以村鎮集體資金形式出現的。
國有,集體,個體包括股份制,這是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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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新視點
從民法典分析,集體經濟和廠辦大集體沒有實質區別,屬於特別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如果一定要作出區別,集體經濟可以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廠辦大集體屬於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但從憲法的角度看,這樣的區別並不合適,集體經濟和廠辦大集體應當不包括全民所有制的經濟,單純的國有企業舉辦的大集體仍是全民所有制經濟。
《民法典》之所以規定特別法人,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的目的,是將這兩類的法人列為“中間法人”,即這類的企業可以營利,但營利時,可以對不同的成員有所區別,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可以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進行優惠。廠辦大集體也是如此,對廠內成員可以優惠,對廠外人員應當按市場規律確定服務與收費,因此,廠辦大集體消亡之說不成立。
集體經濟屬於參股的所有股民,可按股份多少,勞功大小合理酬勞。廠辦大集體,經濟權在廠裡,工人只按工作量化發工資,而沒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