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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鄉村大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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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車輪上的行者
依據:《中華百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度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知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一道)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回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答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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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瀟灑姐HR小課堂
一、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二、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2007年5月18日頒佈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一)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因此,用人單位以乙肝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雖然有以上法律條款支援,但是在現實招用員工的過程當中,很多企業對於乙肝攜帶者還是持避而遠之的態度。在日常工作中,企業一般都會有一些聚餐活動等等,用人單位就會比較注重這一塊的篩選,通常會透過一些民營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篩查,有些勞動者為了得到工作,也會同意進行乙肝兩對半的檢查,所以消除對乙肝攜帶者的歧視真正落到實處還是比較難的,如果是乙肝攜帶者,最好還是趕快治好再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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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漫漫車記
企業可以拒絕錄用,因為入職前都會有入職體檢,乙肝具有傳染性,企業需要對現有的員工健康負責,有理由也有法律的依據,所以拒絕錄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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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漫話健康圈
企業不能以乙肝的理由拒絕錄用,這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乙肝是一種慢性傳染性疾病,以乙肝病毒侵襲人體肝臟細胞而表現出肝臟功能損傷及其臨床症狀的疾病,一般常說的乙肝可以分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和乙肝患者,前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不表現出明顯的症狀,和一般正常人沒有什麼區別,後者是指進展到乙肝,表現乙肝相關臨床症狀,如黃疸、蜘蛛痣等;此外,生理生化檢測時乙肝大三陽。首先得弄明白的兩者之間的區別。
乙肝在入職體檢要檢查嗎?一般在企業員工入職體檢的時候,是不會查乙肝的,這是人社廳關於做好乙肝患者極其攜帶者在就業的時候享受平等待遇的時候,特意提出的;
換句話,企業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和歧視乙肝患者極其攜帶者的就業。如果違反,因為這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將可以申請進行三倍的賠償。
但是,實際上,乙肝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是受到歧視的,但是中國又是一個乙肝大國,根據相關資料表示,中國將近1個億的人感染了乙肝病毒,這大部分群體如果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或者不公平的待遇,往往會引起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因此,中國在2007年的時候,就特意的為乙肝患者的結業問題寫進了法律之中,以保證乙肝患者的就業權利。
所以,對於企業來說的話,可能是不能拒絕乙肝患者的入職。
不過,對於一些特殊行業來說,乙肝患者是不允許就業的。
那麼那些職業乙肝患者不能夠從事呢?1.餐飲行業。乙肝雖然不能透過糞口途徑傳播,但是由於乙肝患者從事餐飲行業的話,往往有可能透過血液傳播,這個影響比較大;因此,在餐飲從業人員進行健康證的辦理的時候,可能會被查出,這是不允許的。
2.醫療行業,尤其是血液製品從業者。醫療行業中由於接觸的病人較多,往往對醫生的身體健康要求較高,對於乙肝患者及攜帶者不能從事,尤其是血液製品,如血站的工作,這是怕不小心血液製品被汙染,導致乙肝的傳播。因此,這一點是明確要求的。當然,對於某些不是接觸到傳播途徑的醫療工作,仍有部分患有乙肝的工作人員繼續從事,當然,這部分對於自己的狀態很清楚,也能夠及時服用抗病毒藥物進行治療;
3.軍人。軍人在中國從事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需要健康的體魄去保家衛國,自然不能招錄患有乙肝的人。
4.其他行業:乙肝患者不能從事的行業還有幼師、公共浴池、飲水等公共服務的崗位。這也是需要注意的。
除此之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是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歧視和拒絕乙肝患者極其攜帶者的就業問題。
對於身患乙肝,也不要氣餒和絕望。目前 對於乙肝的治療採用抗病毒藥物結合合理的作息規律以及鍛鍊,可以基本不會受到影響;
因此,乙肝應該如何預防?1.接種乙肝疫苗:目前乙肝疫苗是預防乙肝的最最最有效的手段透過三針疫苗,可以免疫99%的乙肝感染。健康人可以查一個肝功能,在醫生的建議下,接種乙肝疫苗。
2.注意傳播方式:乙肝傳播不外乎血液、性接觸和母嬰;正常人如果咋生活中有和乙肝患者接觸,需要注意這三種接觸方式,避免發生感染;並非是歧視乙肝患者,而是要學會保護自己;
3.加強鍛鍊,增強營養:這一點不僅僅只是針對於預防乙肝,身體是革命的本錢,,任何的時候都需要注意身體的保養。加強鍛鍊,邁開腿管住嘴,這樣才能健康的享受生活!
漫話點評:關於乙肝患者的就業問題,在企業是不能直接以此為由拒絕的,這關係到就業平等性,因此,在體檢的時候,很多企業已經不會再檢測乙肝;當然除了一些特殊行業,乙肝患者不能從事以外,其他工作,都是可以從事的!對於乙肝的預防,接種乙肝疫苗是最好的預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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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果兒醬798
法律上是不可以!但是,生活中人人都害怕生病,情理之中!多少都有些忌諱!不可一概而論,有些公司不在意,有些員工密集型的企業會在意!具體情況而定,有乙肝的也不必太過在意!放開心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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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適才小亮
為了規範和避免用人單位濫用知情權,2010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乙肝專案檢測,不得因勞動者是乙肝病原攜帶者而拒絕予以招用或辭退。企業以擬錄用員工為乙肝病原攜帶者而拒絕錄用或以此為由將其辭退,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實務中,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書面證明擬聘用的員工將在本單位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比如,餐飲、醫療、保育等服務行業的相關工作,否則不得以擬錄用員工為乙肝病原攜帶者而拒絕錄用或以此為由將其辭退。
附相關法條: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第二條,“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
(一)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二)嚴格規範用人單位的招、用工體檢專案,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專案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4.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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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kenny322
如果公司有規定的一般不會錄用,自己可以選擇性選一個公司要求沒那麼高的,自己還要慢慢治療自己的病,要對自己有自信這個可以治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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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是傳染病,乙肝攜帶者好像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拒絕的。乙肝攜帶者也可能終身只是攜帶並不發病,和已經發病的乙肝病是有區別的!
假如是有乙肝病了,就應該是好好治療,治好以後再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