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主動找經紀公司員工,要求買一個小區的房子,在經紀人告知這個專案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依然堅持買這個專案,後來公司找到開發公司談,幫客戶買了兩套,原價4200元每平米,經紀公司經於開發公司協商300抵500後客戶繳納300每平米的團購費後,按每平米3700元價格購買了房,一年以後客戶又以開發公司專案無證不齊的理由將開發公司及經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開發公司退購房首付款。要求經紀公司退團購費。
我想知道經紀公司必須全額退還團購費用嗎?
客戶在明知專案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在經紀公司勸說下依然堅持購買,現在又告經紀公司,客戶自己沒有責任嗎?
客戶這樣做的目的又是什麼?
急求:1,法律專家,律師朋友解答
2,這個開庭經紀公司應該適用哪條法律條款為自己辯護?
3,這客戶是不是惡意起訴?
4,經紀公司覺得自己也挺冤的,該怎麼辦?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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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到家了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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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房產蒙日通
團購費,是可以退的,這個錢一般不在開發商那裡。團購費是開發商作為跟一級分銷商合作的費用,也可以稱為佣金,大家都知道,傳統的開發商自主推廣時代已經過去,現在是網路時代,開發商房源需要做網路推廣,但是開發商又不可能成立這樣一個部門,所以樓盤所在區域就會選幾個一級代理商,再由自一級代理去負責對接分銷公司,讓分銷公司給樓盤帶客戶。這個也是開發商做優惠的一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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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七柳仙生
團購費可不可以退?
首先取決於你的收款收據上是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還是誠意金還是其他?
如果是寫的定金,這個在法律上肯定是不能退的,除非開發商講人情退給你。
如果收款收據上寫的是訂金,誠意金這類的,都是可以退的。
上面我看你的情況是房產手序不全,客戶明知道還同意購買,那麼只要經紀公司明確告知了客戶(要有證據,口頭告知無效),履行了告知義務,經紀公司是不用擔責的。
而這客戶明知道這是手續不全的情況下,還同意繼續購買這套房產,說明他是明白其中風險的,而客戶一年之後再起訴,這就是惡意起訴,可以反訴這個客戶。
是可以退的
首先第一:此房屋您繳納團購費的時候該樓盤沒有任何賣房權,沒有預售證是不可以銷售的。
第二:你繳納的費用不是購房定金,是意向金。
第三:開發商手續不齊全開始售賣,收取的費用開不出來正規發票,簽署的也不是購房合同沒有任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