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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腦策馬奔騰

    一切皆有可能。

    退偵是不是好事請問你是公安還是嫌疑人家屬。

    如果你是公安偵查員,退偵可以說是給你完善證據鏈提供更多時間,等你補充偵查完畢後,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會起訴,如果不符合條件,或許還會給你再一次退偵的機會,如果還不符合條件,檢察院就可能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案子就此結束。

    如果你是嫌疑人,可別高興太早,如果公安補充偵查證據完善後還是會起訴。好多時候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是真因為證據不足,而是因為手頭案件太多,這個案件要到期了人手和精力不夠,先找個證據不足的理由(只要認真找就能找到)設法退回給公安,給自己爭取一段緩衝的時間。

  • 2 # 李律師李一平

    有可能,但可能性不大。

    退回補充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認為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實,但現有證據不足以定案。換句話說,檢察機關認為如果以現有證據提起公訴,很有可能敗訴。所以退回補充偵查。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件較多,難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公訴,因此退回補充偵查。這樣可以順延一個月。

    法律規定,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如果證據還不足,必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任何訴訟案件,都要看證據,證據為王。從程式上很難判斷最終的實體結果。明白了嗎?

  • 3 # 律師老莊

    您好,一次退偵就不起訴的可能很小的,一般不不退偵不起訴和二次退偵後不起訴多餘你說的這種情況,尤其在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必須經過兩次退偵的,兩次退偵後證據仍不足的,才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訴法》規定了“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1、法定不起訴:如果案件有新刑訴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主要表現有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尤其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這類案子一般在公安機關就消化了,即便到檢察院,不起訴的話,多數在第一次審查起訴的時候也就作出不起訴決定了。

    2、酌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比如殘疾人犯罪,防衛過當、僅僅是犯罪預備階段、犯罪自動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有自首或重大立功等等,比如非吸中的普通業務員,很多符合不起訴的條件,屬於酌定不起訴的型別。

    3、證據存疑不起訴。這類不起訴的案件也比較多,尤其這類案件,如果不起訴,必須經過兩次退偵補充證據,兩次證據補充後仍證據不足,才會也才可能不起訴。比如證據存疑,無法查證屬實;犯罪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依據現有證據得出其他可能性的。都屬於證據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所以,你要根據你的案件情況,涉案的情況,是否屬於情節輕微或者證據不足,還有到案後的一些情況來分析是否有不起訴的可能,但是,經過一退的案件,多數還會二退,二退以後是否起訴的結果才明瞭。

  • 4 # 老解說法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麼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於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裡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

  • 5 # 郭廣吉律師

    這個基本沒有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明確規定了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6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根據辦案經驗第1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做出不起訴的機率非常小,根據現在案件的存案情況,兩次退偵是常見情況,大部分多人犯罪的案件,都是經過一次或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後,檢察院才起訴到法院。一次不退就起訴到法院,倒是不常見的。

  • 7 # 趙正達律師

    根據以往的經驗,一退後不起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機率較小。

    但根據最新出臺的《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檢察院退補必須遵循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則,換言之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可以補充偵查。

    而對於案件事實沒有影響的瑕疵,規定為一般不退回補充偵查。

    那麼存在的變化就是,檢察院技術性退補不復存在。換言之,檢察院如果一退了,很有可能就是證據不足。

    鑑於新規定中存在:“經二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條款,基本上檢察院會用滿兩次退補。

    因此綜合來看,一退案件證據不足的比例會大大增加,而有經驗的律師會利用一退的機會,做好審前辯護工作,爭取不起訴的可能。

  • 8 # 稜鏡說法

    你好,有這種可能性。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關於補充偵查的規定中寫到: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看,似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才有可能不起訴,但並非如此,因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必要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也就是說,一次退偵的案件,如果認為達不到起訴條件,也沒有必要再補充偵查的,也可以不起訴。

    另外,如果檢察機關在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過程中發現了極為重要的證據,足以推翻整個案件的話,也可以不起訴(比如發現犯罪根本不是這個人乾的,或者這個人的行為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等等原因)。

  • 9 # 老劉說說說

    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原因是多樣的,和起訴不起訴的關係不大。所以退偵不必然導致不起訴結果的發生。這又是為啥呢,聽我細細給你道來。

    刑事卷宗被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案件承辦的檢察官便開始圍繞案件展開了忙碌的工作。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辦案人可能發現,唉,文書卷宗中好像缺少相關必備的流程手續啊!再一審查,唉,又發現了問題,證據卷中嫌疑人供訴表訴的方式不對。比如,販毒案件中嫌疑人對毒品是以個為單位表訴的,而不是法定的克為單位表訴的。這樣就出現了事實認知上的難題。再有,有些嫌疑人有反偵經驗,到了檢察機關,翻供了。說是自己在公安機關遭受了不公正待遇,等等等等問題吧,不一而足。於是,檢察機關的辦案人為了釐清影響未來可能影響定罪和審判的程式和實體問題,就會退偵以完善證據。

    再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也是很忙的,不可能每天圍著案子轉。畢竟還有自己的事務要處理。一來二去,案件審限到期了。起訴書還沒弄呢,咋整?好在還有退偵這個緩衝期,得了,走個手續吧。如此,也會發生退偵的情況。

    所以說呢,不要想當然的認為,退偵了就會不起訴。不過不得不說,很多時候,退偵事實的發生對嫌疑人是負責的。是為了更好的完成對犯罪的追究而履行的法定程式。

  • 10 # 若愚看世界

    簡單直接的說:退偵是說退回補充偵查,是說案件現在還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所以需要退偵,退偵會有詳細的退偵提綱,待退偵二次之後會審結案件,對案件做出處理,要麼提起公訴,要麼不起訴。所以退偵有兩次,也可以只有一次,至於會不會判刑,那就是退偵之後在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達到起訴標準,一般會起訴,達不到起訴標準就不起訴,明白了吧。不能以是否退偵兩次就判斷是否能不起訴,不判刑。

    還要簡單說,起訴了也不一定絕對都要判刑的,也有極少數判無罪的,撤回起訴的情況,判不判刑,判什麼刑,怎麼判刑,那是法院的事,待法官審理以後才能做出的決定。

  • 11 # 桃花客棧2019

    不起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刑事案件的重要節點是立案,一旦立案就表示會追究到底。除了犯罪嫌疑人死亡以外,如果中途有其他任何情況導致案件終止,那最大的可能就是辦錯案了,是要追究辦案人員責任的,這種情況有多大?

    之所以退偵,是因為過檢時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對檢察機關起訴的犯罪事實存在異議,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多可以退偵二次。

    所謂過檢,就是案件由偵查部門移送起訴部門後,起訴部門來的檢察官來提審,問一下你對起訴犯罪事實的意見。因為偵查終結後,你如果請了律師,律師是可以看到案卷的。這時候就知道檢察機關要告你什麼,有哪些證據。

    所以退偵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對部分犯罪事實有異議而引起的,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是不會因此罷休的。案件會在停頓一下後繼續向前,將犯罪嫌疑人送到下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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