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左手熱丨右手涼

    你這說的都是什麼和什麼啊!不搭邊!

    案件裁判是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你對案件裁判結果不服,你可以向審理法院申請再審,或上級法院上訴,或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

    但是你得有足夠的證據讓法院或檢察院認為你的主張是對的,是有足夠理由和證據的

    法院或檢察院經過審查你提交的材料認為可以立案,如果認為不成立就會駁回

    但是,請不要濫訴,不要肆意浪費司法資源

  • 2 # 秦永建律師

    一,可以申請再審。

    二,可以申請院長髮現,決定再審。

    三,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對案件提起抗訴。

    前提是,案件確實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情形!

  • 3 # 預設主人

    法律有規定,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規定不貫徹執行落實?也就成了法官說了為準?不審理案件事實?的違法裁判?

  • 4 # 倍兒爽8

    很難了。通常情況下不上訴就等於放棄上訴權,基本上沒有再審的機會。除非有重大證據,能夠足以改判,也要經過申訴、抗訴、上訪等途徑。

  • 5 # 竇律說法

    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綜合法律、事實和證據。法官只是法院居中裁判,現代法治都遵從“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不是以法官法院為主的“職權主義”模式。

    不服一審判決最好及時上訴,沒有上訴可以申請再審,只不過一般會被駁回再審申請的。

    最高院裁判意見: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式,從而使得特殊程式異化為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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