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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村小旭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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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盤古談古論今
一,主動提辭職,一般沒賠償。除非老闆照顧你。因此不建議主動提辭職。
二,走一步看兩步,見機行事,有時需要隱忍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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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風物語
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不用賠償
對於題主的第一個問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規定,公司是不用賠償的。除非可以證明,因工作原因造成傷殘或者疾病,也就是工傷或職業病的,可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進行索賠。
如何保障1.老闆才能決定是不是大事
對於題主提到的貪便宜的事情,其實不管你的朋友或者同事如何認為,都和老闆的想法無關。甚至可能你問一百個人都覺得是小事,但是老闆覺得是大事,那就是大事,故意小題大做也有可能。
比如財務報銷時,多報了幾百餐費或者車費,看著金額不大,但是可以上升到誠信問題,人品問題。具體如何定,題主應該根據自己對老闆的瞭解和認識來推測。
2.不用太過敏感
題主也說到了,從上年至今,公司都對你委以重任,沒有因為一點小事就上綱上線,至少說明公司老闆不會真的認為你的行為很嚴重。
現在公司調整薪酬,也是符合目前大環境的。公司業務受疫情不利影響,一般都要調低薪酬。如果公司業務正好發展好了,也可以利用目前的環境積極吸引人才,進行儲備,以便於公司更好的發展。具體為什麼要調整薪酬,題主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業務來判斷一下。公司要發展,安排一個新的領導來指導你的工作,也可能是必要的。
題主工作的調整也可以結合公司的業務發展來綜合判斷,沒有明顯證據的情況下,不能一下就認定是要針對你,這可能造成你的誤會。現在要你去跑客戶,是不是因為老闆沒有可以信賴的人或者更合適的人呢?你跟著目前的老闆幹了10年,老闆對你也算是知根知底了,如果是公司的重要的客戶,老闆一般不願意不信任的人去跟,萬一被人撬走了,對公司發展的影響就很大了。所以派你去跑客戶,很可能是老闆信任你的原因。
題主可以從老闆的角度多考慮一下,也許就能消除這種疑惑了。
3.做好最壞的打算
當然,在職場之上,防人之心不可無,沒人知道意外和明天哪個先來,所以做好應對也是應該的。
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復盤。題主可以根據自己這些年來的職業經歷,列出自己職場上的優點和特長,梳理出自己在行業中的資源,比如人脈、客戶、市場等等。以便萬一不利時,能夠憑藉這些優勢找到新的工作。
更好的保護自己。題主面臨三個新的考驗:薪酬調整,新的領導,新的工作內容。題主工作中應該更加小心謹慎,把握好底線,不要再做貪小便宜的事了。對新的領導應該積極配合工作,即使自己有不滿的情緒也應該多理解、多溝通,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於薪酬調整,不要和其他同事私下裡進行過多的討論,有意見應該當面和老闆提出。不管結果好壞,都坦然面對,真誠溝通,以免造成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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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百貨阿威
第二,如果辭職的話,一定要先跟家裡人商量一下,聽一聽家裡人的意見,與此同時,如果與領導關係好的話,也可以在領導那探探口風,聽聽領導的意見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辭職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對於一個人的職業生涯來說,換一個新東家好與壞很重要,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在沒有考慮清楚的情況下,就辭職的話,對自己是極不負責任的一件事情,同時我們也要問清楚自己到底想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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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正心正己
關於辭職的問題,該怎麼辦?
一,你的第一個問題是"如果提出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依據你上頭的表述情況,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
你如果自己提出辭職,是得不到任何補償的!
原因很簡單: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從以上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你自己提出辭職,有經濟補償的條件,僅限於上述的條款所列六種情況。但依你的表述來看,你根本就不屬於上述六種情形。
所以,你的辭職完全是個人原因,要求賠償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
二、現在做什麼可以保障自己?鑑於你:
1、在公司工作了十年,老闆沒變,公司名稱卻一直變。其實你可比網路查一下,公司每次只是更名而後一直存續,還是每次登出後重新註冊。這個很關鍵,因為如果是前者,那麼你工作十年後,公司是應該與你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辭退,否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後者,那麼就變成了法律上的你,是每次跟不同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儘管老闆未變,但不影響),就不存在十年了!公司想辭退你,辦法就更多些,而且補償金也會少。
2、最近做了貪便宜的事,你參考身邊的朋友或辭職的同事、及在職的個別同事的意見,只能是說一點參考見解都沒有。核心的關鍵是老闆及股東對此事件的看法,畢竟,在職場中,人的誠信至關重要!由於你這次的便宜事件,會導致老闆與股東對你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再也不會放心的,放手讓你做任何重要的事情!
3、在上年至今,公司也委以重任。這個要你自己衡量,重任是會有大的經濟掌控權,還是重要專案的負責人。果真這樣,那說明老闆和股東沒有諒你。但你能確定,這不是"明升暗降"的操作手法嗎?
4、公司調整薪資結構,說是會增加收入,但你感覺收入會減少。這是肯定的,老闆和股東肯定用一個浮動工資來說事,讓你感覺到工資上漲了,只是自己拿不到而已。舉個例子,原本一萬的工資,老闆說改革工資結構,變為一萬二,但分為兩塊,其中六千每月發,另六千一季度考核一次。發放比例按考核分數,一季度發一次,那麼你能保證每季考核都拿滿分嗎?拿及格就只有3600,合計就只有9600元,比原來更低,更悲催的是,你還無話可說!不過,這個調整如是公司整體行為,那也不一定是針對你了,先做好自己份內事吧。
5、安排他人職位在你之上,甚至安排去做你不擅長外跑的工作。這兩個事有點扎心了,肯定是針對你了。原因是,作為公司老闆,你也工作了十年。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安排你去做,你不擅長領域方面的工作。這個等於老闆是在浪費時間、浪費人力、浪費資源。還有就是,新調一人做你的上司,這個老闆有與你商量過嗎?如有商量,說明仍念舊情。如果沒有,那麼你真的已經被拋棄了!
三、綜合以上也許你的感覺是對的,公司老闆就是在想,讓你自己提出離職。那麼,這種情況下,怎樣保障自己呢?在這我就簡單扼要地說一下:
A、不必自行提出辭職。
B、不去議論公司的薪資調整結構問題。
C、配合新來的上司,做好份內的工作。
D、努力積極外跑溝通客戶,提升自己工作的弱項方面。
E、放下包袱,知錯就改。當成什麼事都沒有發生,繼續保持積極努力、樂觀向上的心態開展工作。
總結無論怎樣,在這一切都只是你自己的感覺。也許真就什麼都沒有,所以沒必要提出離職。只要努力提升自己,少發議論,以積極樂觀向上的心態,來迎接每一個工作來臨的早晨。
好了,就給你分析到這兒。
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年,期間老闆沒變,公司名稱一直變,業務一直變,個人勞動合同也一直跟隨公司改變。
最近做了點貪便宜的事情,身邊的朋友或者已經辭職的同事,或者在職的個別同事都覺得不是什麼大事。
在上年至今,公司也委以重任,但最近老闆幾個公司業務開始有起色,然後說會調整薪資結構增加員工收入,但感覺收入會減少,再來本來由我負責的工作,另外又安排他人在我職位之上,老闆,股東,加上公司一系列動作,(例如老闆都知道,我性格內向不喜歡跑外跑客戶,最近又跟我說需要往外跑)感覺是有針對我的成分,想逼我離職,畢竟我工作這麼多年了,辭退是需要賠償的。
我想知道,我如果提出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另外我現在有什麼可以做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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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考慮的不是賠償的問題,而是考慮一下自身的原因,提高自己的能力,一個公司呆了十年,你還在原地踏步,隨時可以被人取代,老闆需要新鮮氛圍,給公司帶來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