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的問題是,屍檢和評殘是同一個人在操作嗎?
現在的司法鑑定機構,包括公檢法的鑑定機構還有社會司法鑑定結構。據我所知,現在檢察院、法院很少有法醫了,所以業務開展也就無從談起。現在公安系統法醫還是承擔著大部分與案件相關的司法活動所需的鑑定工作,包括法醫病理(屍檢)、法醫遺傳(DNA)、法醫傷情鑑定等,但是評殘幾乎不做,因為殘疾主要是牽扯到勞動能力方面的鑑定,與刑事案件的關聯度不高。
社會司法鑑定機構,一般都是在地方司法部門管理下執行的。成立司法鑑定機構時候必須有相應的資質,比如相應場所、人力、財力、物力等,並且在成立之初會明確規定該司法鑑定機構所能承擔的業務(法醫病理、遺傳、傷情、人類學、遺傳學、評殘等),並且要透過國家資質認證委員會稽核透過,並在司法鑑定結構備案,方可執業。
在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工作的法醫也會在司法部門備案,並有鑑定資格證書,比如xx司法鑑定中心××,姓名,從事鑑定工作(病理、傷情、評殘),鑑定人執業證書編號:××××××,這個出具鑑定書的時候後面會有鑑定人簽名,鑑定人執業證號碼,並且會附上鑑定機構資格證書還有鑑定人執業證書影印件。
所以,在公安機關屍檢和評殘幾乎不是同一個人在做,如果在司法鑑定機構可能是同一個人。
提問者的問題是,屍檢和評殘是同一個人在操作嗎?
現在的司法鑑定機構,包括公檢法的鑑定機構還有社會司法鑑定結構。據我所知,現在檢察院、法院很少有法醫了,所以業務開展也就無從談起。現在公安系統法醫還是承擔著大部分與案件相關的司法活動所需的鑑定工作,包括法醫病理(屍檢)、法醫遺傳(DNA)、法醫傷情鑑定等,但是評殘幾乎不做,因為殘疾主要是牽扯到勞動能力方面的鑑定,與刑事案件的關聯度不高。
社會司法鑑定機構,一般都是在地方司法部門管理下執行的。成立司法鑑定機構時候必須有相應的資質,比如相應場所、人力、財力、物力等,並且在成立之初會明確規定該司法鑑定機構所能承擔的業務(法醫病理、遺傳、傷情、人類學、遺傳學、評殘等),並且要透過國家資質認證委員會稽核透過,並在司法鑑定結構備案,方可執業。
在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工作的法醫也會在司法部門備案,並有鑑定資格證書,比如xx司法鑑定中心××,姓名,從事鑑定工作(病理、傷情、評殘),鑑定人執業證書編號:××××××,這個出具鑑定書的時候後面會有鑑定人簽名,鑑定人執業證號碼,並且會附上鑑定機構資格證書還有鑑定人執業證書影印件。
所以,在公安機關屍檢和評殘幾乎不是同一個人在做,如果在司法鑑定機構可能是同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