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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福州訴訟執行律師

    沒有再審的理由依據,沒有足夠依據證明

    案件錯誤,程式錯誤。二審不上訴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二審是權利救濟,放棄了怎麼可以提再審,浪費司法資源。這個有法律依據,有司法解釋規定。

  • 2 # 刑辯老丁

    個人理解,不上訴推定為服從一審判決。如有正當理由說明不上訴是合理合法或為常理所容忍的,則可以申請再審。出發點防止濫訴和維護判決的穩定性。

  • 3 # 天馬行空aidlke

    無正當理由的意思就是如果一個民事訴訟案件透過法院一審審理並依法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提出上訴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 沒有經過二審的民事訴訟案件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無論原被告雙方有沒有正當理由都是不能申請再審的,只有經過了二審的民事訴訟案件並得到了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後,無論原被告雙方有沒有正當理由都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再審申請權利、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的。

  • 4 # 九日共由

    不上訴,則表示訴訟雙方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上訴期過後一審判決則成為生效判決。法律效力與經過了二審判決是一樣的。而申請再審是生效判決的訴訟參與者固有的權力。不管這個案子經沒經過二審,只要是對生效判決有異議,都有權申請再審。當然,一般來說你既然放棄了上訴,說明你的證據在一審時已充分利用了。現在判決生效後,你又拿什麼理由(證據)來申請再審呢?現實生活中,再審的勝訴率比二審勝訴率要小得多。通常,這種情況在申請再審時,在申訴法庭立案都不容易。

  • 5 # 葉律師

    不上訴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再審,無正當理由如何解釋?

    這來自於最高院的一個裁判案例。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裁定書認為,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透過二審程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式,透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式尋求權利的救濟。

    也就是說,面對一審判決,你都不提起上訴,自然認為當事人服從判決。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再次申請再審,這其實就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也是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所以最高院才這個案件中確立了這樣的一個觀點,不上訴而申請再審的,一般不予受理。個人認為這個並不妥當。是否再審還是應當回到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再審也是為了糾正相應的錯誤。若案件確實存在錯誤,法院還是應當依法再審。

  • 6 # 梁濤學法

    這種觀點是對錯誤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公平公正而存在的。不是隻是保護一方利益而存在,法院做出一份違法判決,被侵權方如不維權,就認定這是一份合法判決,它會誤導人民對法律的認識,法律不是一方攻擊另一方的利器,它存在的目的是維護和平,創造平和有序的生產生活次序,讓減少人民糾紛。

  • 7 # 法眼掃描

    既然不上訴就表示服從一審判決,如果二審沒有改變一審判決的情況下,又去申請再審,一般不會被法院受理。

    因為既然服從了一審判決,二審又維持了,難道就因為有人認為一審其實判的不對,你應該上訴的,然後你就去申請再審?難道哪個認為一審其實判的不對的人,就那麼有理?

    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不上訴而去申請,浪費了司法資源,屬於不誠信的行為,因為對自己服從一審判決的行為反悔了。

    但如果你沒有上訴有正當的理由,那也可以。

    1、因為不可抗力耽誤了上訴期

    法院判決的上訴期是15天,當事人收到法院判決後,當地發生了地震、洪水或者比如這次的疫情,限制了人們出門,不能去提交上訴狀。

    2、因為有情可原的原因

    比如拿到判決書後,參加很重要的會議,不讓與外界聯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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