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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揚州的法官說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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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和諧勞動關係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單從簡簡文字中很難判斷誰是誰非。

    若公司加班依據法定程式,透過工會和員工代表同意加班,而個別員工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理應賠償。

    若公司加班未經法定程式,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 2 # ShawnandMike

    老闆在明知檢驗員不同意加班的情況下,對企業的損失聽之任之,然後借損失對檢驗員追責,打擊報復,藉以對其餘的員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此招甚妙。後面看誰不順眼都可以借生產緊迫而強迫加班,既可以起到最大化的榨取剩餘價值,又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這個翟森斌法官真是一個傻白甜,被企業主給套路了,勞動法有規定四種法定不可拒絕的加班情形,這個案例涉及的顯然不屬於。

  • 3 # 徐楊文律師

    很想說,我反對。

    可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未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加班,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當然,因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要注意的是,加班需滿足“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用人單位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 4 # 高校校友圈子

    雖然可能引起公憤,但是我覺得法官講的是實話。這個要從實際出發,不能一概而論。

    其一、勞動法執行過程存在真空地帶。我國現階段是多種經濟體制並存,勞動法律很難面面俱到。當前我國公司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個體戶、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各種形式共同存在。許多民營企業和個體戶經營管理不是很規範,但是他們在解決就業和貢獻稅收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這些企業不能管的太緊,一緊就容易死掉,從而勞動法在這些企業裡就出現了一些真空地帶,加班方面由企業和員工協商解決。

    第二、許多民營企業就是靠創業者的血汗打拼出來的,加班是常態。他們在發展過程中,主要是以生存為導向,加班是家常便飯,也是無條件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企業都生存不下去,哪裡有班可上,加班一事更是無從談起。

    第三、有的勞動協議有要求加班條款。加班從法律角度來說,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但在入職的時候,人事部門一般提前告知崗位是否加班,並作為協議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入職後拒絕加班,那就是勞動者違約。

    綜上所述,勞動者不可以拒絕加班是有一定的道理。

  • 5 # 宇橙爸爸

    我覺得法官說的不一定對,但確實是實話,大家可以去觀察下,所有在工廠打工的有誰不要加班加點,大多數都是二班倒,一個班12個小時,除掉一個小時吃飯時間,每天工作11個小時,很正常。

    為什麼會這樣,關健是你不去加班沒錢,每個工廠都是按勞動法給你最低工資標準,就按長沙藍思科技的底薪2030,如果你每天工作8小時,每個星期雙休,以現在的物價消費,問一下各位夠嗎?不夠那就得加班,所以說公司都不需要強迫你加班,你自己都主動要加班,只有這樣,才能拿更多的工資。

    以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去換取更多的工資,我想每個人都清楚划不來,但在生活面前,更多的人選擇放棄休息,這就是我們國家當前的國情。

    還有原因就是大部分企業的淨利潤不高,大家知道蘋果手機是富士康產的,富士康把做好的手機送到美國,美國再加點價來賣給我們,錢誰賺走了?

    “一個國家要想強大起來,首先就必須讓人民貪貧困”,這句話大家慢慢去體會吧

  • 6 # IronMan61941816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每天八小時,必須加班這條是法官自己訂的,那就看政府的立場,相信勞動法還是相信法官自己訂的職工必須要加班。

  • 7 # 中國鷹364

    什麼法官?法盲好不好?勞動者也有特殊的身體,t比喻有病的勞動者應該帶病加班嗎?我操,你也會在病危的時間去上班_嗎?[靈光一閃][靈光一閃][靈光一閃][靈光一閃]

  • 8 # 使用者江裡泥鰍

    什麼是緊急任務?

    國防,防疫,防洪,連續生產企業,不可抗拒的搶險救災屬於緊急任務,企業接單不屬於緊急任務,屬於公司管理問題,這種公司不透過勞動仲裁起訴到法院。———————。

    現在有幾個公司不加班的,加班還不給加班費這樣的公司多了,我們普通小老百姓為了生活敢要加班費嗎,現在的公司說辭退你根本就是一句話,沒有理由的。公司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合同到期老闆不續簽合同還要人上班本身就違法了。

  • 9 # 陽光85102442

    國家科技高階技術我們可以無條件加班,是國家的需要。可是對於資本家為了自己的利益讓工人加班就是犯法,侵犯人權,侵犯他人利益。堅決抗議。

  • 10 # 偉煒717

    法律很細,但也需要人來用,為什麼不用電腦來判呢?因為法律怎麼完善也有不到之處,所以需要有良心的法官給予裁定。法律最終的表達就是人心所向。

  • 11 # 海角天涯820237

    這個法官的水平真是不能恭維,國家有法律規定,哪一個人替代不了法律,難道是人治社會,還是還在封建社會的包身工?

    企業需要加班,通常而言是有特殊的需要,道理上是不應該拒絕,但如果企業管理有問題,或不支付加班費等,屬於另類的剝削,這就可以拒絕。不能一刀切。

    事實上,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笑貧不笑娼、有錢能使鬼推磨等非常典型思維。

  • 12 # 壺裡乾坤夢中世界

    幾乎所有企業的一線工作人員都是每日勞作十二小時左右。很多工廠員工每月只休一天二天,卻從未聽聞哪處哪家企業被處罰,八小時工作制休息日多且薪資豐厚的都是些什麼人?每日八小時運作對普通工人已可望不可及,大多數一線勞動者為金錢所逼是希願增加工作時日。

  • 13 # 無法超越的足跡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揚州某公司兩名員工合同要到期,為了想要獲得續約,兩名員工在企業乾貨的時候拒絕加班,造成企業違約損失12萬元,企業把兩名質檢員告上法庭,追究兩名員工的責任並要求賠償,最終案件判罰結果是兩名員工賠償公司2萬元的損失。

    判決員工賠償的依據是根據勞動法相關內容,企業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員工配合加班,員工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加班,但公司要支付加班的費用以及相關福利,員工拒絕加班導致企業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造成損失,員工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最後判決的依據所在。

    法官給出的解釋是在緊急任務下企業有權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緊急情況下的加班安排,但是企業要給加班的員工提供相應的福利,這個解釋照顧了企業,也維護了員工的利益,但是網上的網友有不同的說法,疑惑什麼樣的情況叫做緊急情況,怎麼樣去判斷真實的緊急情況,以後會不會出現企業全部以緊急情況為理由要求員工加班,如何保證企業會按規定給員工相應的福利待遇。

    這個緊急情況的界限非常模糊,沒有一個清晰的界限,如果真的像網友說的,開了這個先河,以後企業會不會要求加班都是以緊急情況來做理由,那員工就沒有辦法拒絕,誰來把握什麼是緊急情況,如果企業自己說,那企業只是為自己考慮,員工怎麼去選擇,這個先例一旦開啟,誰來做這方面的規定呢,所以這個說法難怪網友吵翻天,希望以後這種情況應該想清楚,不然一旦出問題將會造成社會又一次矛盾。

  • 14 # 一見PK嘎就抽

    勞動法從來沒有一條讓這個法官來這樣判罰的,過度判罰和執法。他應該好好讀一下法條了。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未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因上述原因安排加班,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當然,因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給予員工相應的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 15 # 尚書來了

    關於不加班被起訴賠償這個事情最近有點火。說真的,事情原委這個真沒啥好說的,法院都判了。這個就看會不會上訴,有沒有改變。但是我估計這個有可能會上訴改判。其實這讓我想起彭宇案。不管對錯。這都開了一個不好的頭。彭宇案引發了道德的連鎖反應,老人沒人扶,受傷的是老人。這個估計在勞動市場一樣會引發連鎖反應。一樣會在幾年後顯現。說真的到時候受傷的有可能是公司。沒人加班,也不敢加班。拭目以待。

  • 16 # 黑龍江碧水微瀾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勞動者必須加班,不得拒絕加班?

    如果《勞動法》沒有相關規定的話,憑什麼說勞動者不可拒絕加班?

    《勞動法》不是規定八小時工作制嗎?

    法官的話大於法律規定嗎?既然依法治國就要遵守法律。

    只有國家處於戰時或緊急狀態情況下,由國家以法令宣佈延長工作時間或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這樣勞動者才不可拒絕加班。

    平時工作情況下,加班也是必免不了的,但是,加班不可是強制的,而是要勞動者自願,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 17 # 林哥機電維修

    近日我大江蘇又有一個事件“震驚”全國,因為某廠有兩位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了公司有萬八千元。

    事件起因

    其實這是2018年5月份的事件了,但是恰巧在勞動節這個日子裡翻出來,想必另有深意。事情是這樣的,該公司的一筆訂單在某日下午到期,否則要賠償違約金。

    在揚州某公司的兩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的檢驗時,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要求公司續簽。公司沒有答應請求,兩人拒絕下午加班,導致貨物到期違約,被客戶索賠12萬元。而公司又以此為理由,申請法院裁決兩員工賠償1.8萬元的違約損失。

    在正常情況下,公司加班都會與員工協商處理,而不是對員工進行強制性規定。公司在明知訂單緊急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多加人手,共同克服遇到的困難。

    為什麼很多公司只有到了關鍵時刻,才想起來臨時抱佛腳,如果把這兩萬元錢獎勵給員工,相信訂單會在違約前提早完成。當然員工也有不好的一面,可能有某方面的動機,責任心不強,造成了兩敗俱傷的局面。

  • 18 # 志叟

    是否需要加班,要從實際出發。如果企業在本應合理配備勞動力,卻有意縮減職工隊伍,將加班變成生產作業常態。這恐怕有壓榨剝削工人之嫌,應該接勞動法予以嚴肅處理。

    然,確因遇特殊情況,生產任務急需,偶然,臨時性地加班加點。員工也應該理解,無正當理由也應配合企業安排。不然,企業造成很大損失,也不是每個勞動者希望看到的。事實上,企業是有生產紀律的,正常狀態下,合理合法的加班很少會出現抵制、罷工的現象。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建議完善職工勞動合同。其中,在什麼情況下組織加班,勞動者不應拒絕。企業也應給予法定合理報酬。在雙方認可同意後,遵照執行。這樣,既保護了勞動者正當利益,也保護了企業合法利益。

  • 19 # 羌韻飛雪

    我看了判決文書才來回答這個問題。

    其一,如果當事員工提起上訴,賠償數額或許會有所減少,但不會不賠。

    其二,本案的焦點不在企業能不能強迫員工加班,而是“緊急情況下”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加班。當事員工以前都願意加班,遇到訂單面臨逾期風險時反而“卡脖子”,缺乏責任意識和主人翁精神,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判決文書雖然沒有明說,但我認為這是法官判決的主要考量。

    其三,企業經營有風險,不能把所有風險都轉嫁於員工身上。

    綜合二、三點,法官酌情裁定當事員工賠償企業損失的15%。

    那麼問題來了:以後企業還有權強迫員工加班嗎?員工還有權拒絕加班嗎?

    結合勞動法有關條款,我認為:

    1. 企業無權、也不能要求員工長期加班。

    2. 企業要求員工加班依然需要與員工或工會協商。

    3. 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業或具體業務,員工應當配合加班(注意依然不是必須)。

    4. 在企業陷入困境或遇到緊急情況時,員工還是應該有起碼的責任擔當。當然,加班費或調休的問題還是有權談的。

    5. 對於符合勞動法規定強度的慣例性加班或調休,員工沒有特殊情況還是應該要去,除非提前主動提出來,否則企業可能會因此陷入亂局。這也是基於社會公德的一種做法。

  • 20 # 徐125

    他一天工作不到八小時 大多數時候都是喝茶看報紙 他知道工人一天要工作多少小時嗎 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還好勞動法不是他出臺的 要不他比周扒皮還周扒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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