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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景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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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追好夢
為了減少杜絕工傷事故。建議各企業,工廠,私營。首先制定出一系列安全生產製度,用制度管理,如果是個人違規操作流程,造成事故將由個人承擔責任,廠方只是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補助。
招聘工人,要簽訂協議,條款中明文註明。這樣能有效地實行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減輕法人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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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山野菊
首先,因工作受傷為工傷,是法規明確規定的。
其次,員工因工作受傷是基於沒有人願意自己受傷為前提的。正因為員工是“不小心受傷”,所以僱主才要擔責。相反,若是員工故意受傷或是酗酒後受傷,就不用僱主承擔責任了。
再次,僱主僱用員工後應當對其人身安全負責。即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條件,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最後,當前一些小作坊的僱主,為了謀取更多利益,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屢禁不止。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讓漠視員工安全甚至違反安全指令生產的行為得不償失,正是要為了安全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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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方向農
在全世界範圍內,對於工傷賠償普遍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即只要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包括工作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工作地點(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自殺,否則既使違章作業或自己不小心受傷,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全世界通用的賠償原則,中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也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鑑於此,無論企業大小,一方面要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做好安全防護和預防工作,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減少和降低,甚至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另一方面也要依法積極主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大部分賠償費用,從而規避工傷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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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廣州1哥
通俗來講
1.國家規定的,其實老闆也不想
2.對企業來說也是一種責任吧,好比,別人把人交給你拜託你照看,有問題的話其實作為被委託人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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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凡塵立人
只能說明你還是小老闆心態在經營著自己夢想的事業!
招聘員工時,一定要和員工簽訂勞務合同!企業內部也必須健全內部各崗位工作管理制度!
時下,很多小公司或者抱著僥倖經營公司的老闆就是能不買社保就不買,制度建設不健全也無所謂!當經營過程中一旦出了事故就懵逼了……其實,儘可能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不僅是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更是保護公司老闆的合法權益!!!莫到事前追悔時……
醫 養傷期間員工工資;萬一致殘其今後人生必贍養的一切費用;醫院看護 坐公交 用一根牙籤 一張衛生紙 醫療費用等所有一切費用;都由老闆承擔…!
勞動法保護了弱勢群體,但有很多小老闆因為員工不小心的一次意外,有可能一下子一生翻不了身,能找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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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工傷保險條例》。
您說的這些可以理解。關鍵是你的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是否構成工傷;如果構成工傷,你是否為該員工參加了工傷保險。
在員工構成工傷,且又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大部分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而不是你說的“一切費用由你負擔”。如果沒有構成工傷,則另當別論。
以下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工傷認定的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何為工傷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三)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五)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涉及傷殘等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相關規定,詳見《工傷保險條例》及各省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