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默玄吟雷

    這個絕對有,不要說在校,在哪兒都不行,我老家附近發生過至少兩起類似事件。當事人家屬告到法院去了,酒友們一人兩三萬,請客主人至少十幾萬,那還只是普通哥們聚會。差不多按車禍賠償了,這個應當法律有規定。

    學校更不行,老師恐怕要有附帶責任受牽連,儘管有時很冤枉。同學一過成年界限,更不行,沒過成年界限,責任也有,但輕一些。校方責任就重一些。這個不但違法,更違教育部門道德操守規範。發生這種事教育部門要首先問責當事人班級主任,校長等。其次才是學生。

    不過老師們真得很冤枉,但冤枉也不行。死的人更冤,學生入住,老師負責督管,出了事要對當事人家屬,社會有交待。

    但當事人家屬不追究,就另當別論了。

  • 2 # 黑龍江陳山律師所

    首先學校沒責任。學校只有在管理有過錯和設施安全有隱患的時候才有責任。

    不知道是大學、中學,學生成年沒成年。死者本身是有一定責任的,也就是說死者的所有的經濟損失,他自己是承擔一定比例的。慫勇者也承擔一定比例,因為他也有一定過錯。以上我說的是證據清晰的情況下,實踐當中證據組織都非常難。

  • 3 # 仰望176279352

    謝邀!慫恿同學在校喝酒!這個問題比較嚴重!而且非常嚴重!性質非常惡劣!如果真的情況屬實的話!我想,就我個人看法、不但家屬(孩子的雙方監護人、父母或、或其他法律監護人)都會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校方都會有所殃及!對法律責任與否、如何評判和程式、我還真不太清楚,只是胡猜側而以,可能和我的看法、與分析差不多少吧。[笑]

  • 4 # 農村的小尚

    如果同學聚會喝酒發生了有人死亡的情況,要根據其他一起喝酒的人的情況進行判斷是否需要負責任。如果發了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這類的情況,那麼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應採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義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則推定行為人主觀存在過失。此時,勸酒人一般應對因共同飲酒而引發的損害後果承擔次要或補充責任。

    當然,如果勸酒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確實盡到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 5 # 雙木253757067

    學生在校期間,中小學生是絕對不能飲酒的,即便是大學生也不得隨意喝酒。況且你是故意添亂,不僅慫恿同學在校喝酒,而且還喝出了人命,這肯定是要負主要責任的。凡是參與了這次喝酒的人員都要負一定的責任。請主動配合警察案件調查,聽候處理結果吧。

  • 6 # Xys隨遇而安

    肯定有責任呀!酒精是種"麻醉劑",過量喝酒可以導致人的神經系統模糊,對肝臟有一定損傷!如果喝酒了,萬一產生事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不建議慫恿別人喝酒!在學校自己是學生也最好別喝![害羞][害羞][害羞]

  • 7 # 東籬逸客

    你的提問有點籠統,不知是大學生還是中學生?又不知是老師慫恿還是學校領導慫恿,還是學生互相放縱飲酒。總之,在校內死了學生,校方是有責任的,負擔多少視因果關係的發展而定。

  • 8 # 清貧入繁華

    有的,或多或少都有責任。在社會上和人一起喝酒,要是有人出事都要付一定的責任。雖然在學校是未成年人,但也要負責任啊。做人為自己說的話都要負責任,不用說是行為了。

  • 9 # 鏜犁之華範國世原創作

    有責任,必須的。慫恿同學在校內喝酒(校外也不行)首先違犯了校紀校規,其次導致了同學死亡的嚴重後果,所以,從道義和法律上都凸顯行為人的過錯行為,因此必須承擔責任,

  • 10 # 孔大楞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條的規定是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寇某顯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食堂喝酒,作為學校組成部分之一的食堂向未成年學生提供酒類這種對人體有極大傷害的商品,未盡到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管理義務。即使該種商品並非學校食堂提供給未成年學生的,作為學校在得知此種情形時,也應當制止學生的該種行為。而本案中,沒有顯示學校食堂有制止行為,學校對學生的死亡有過錯。

  • 11 # 喜建國

    看到了這樣的"報道",使我連連發問,一系列的疑惑不解和驚歎不已,在腦海中回想疏理,歸納整理。因為作為一所教書育人的陣地,作為教育教學的"課堂",作為有"嚴格遵守制度"的"聖潔"之地。發生這樣"喝酒傷亡"的案件,首先應該追究"第一責任人"和"失職瀆職者"的"過錯過失"行為。因為我不是專業律師,更不瞭解案件的"詳情",但對"慫恿喝酒"有疑問,對死亡原因存在"疑惑",對如何在學校發生"喝酒死亡"的真實性原因,值得回頭還圓。對"慫恿"的解釋"對號入座"。因此,當學校發生"命案"時,會有人出面"定性",當人們持有疑點和不公正性的確認時,會讓"法律法規制度"與合理化,合法化,事實根據"作依據",得到應有的"處理結果"和"量刑判刑"。

  • 12 # 防城港圓圈紋

    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亡”,喝酒莫貪杯,莫勸酒,出事之後害人害己,除了死者有責任,勸酒和慫恿者都是有一定責任的

  • 13 # 我的網名叫將軍

    參與者都有責任!

    酒本身沒錯,人熱情也沒錯!

    中國民族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始終我們都相信品牌:比如茅臺酒!

    我們推薦的是品酒,而不是貪杯!

    小杯喝更講究

  • 14 # 仁者223411911

    我是仁者,謝謝邀請回答這個問題,慫恿同學在校喝酒,致人死亡,有責任。 一,從法制環境上看,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在我國領土、領空、領海,自然人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個人生命財安全或損失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這裡責任分刑事和民事兩種。 二,從法律上看,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則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 三,從事件上看,行為人主觀上應當預見慫恿他人喝酒可能會對他人的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但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沒有預見,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慫恿他人喝酒的行為,且造成死亡的損害結果。 綜上所述,慫恿同學喝酒,造成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講要承一定的民事責任。

  • 15 # 賭神之城

    肯定有責任,現在國家有明文規定,對於聚會同桌慫恿勸酒,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責任人都要付法律責任。

    聚會最好還是少喝酒,儘量能喝多少就喝多少,喝高興就可以了。

  • 16 # 大海里的小石頭

    這是一個道德問題。校園是讀書的地方,增長知識的地方。不是那些不學無數,無所事事的人混日子的地方。在學校就要服從學校安排學習為主。不因該慫恿自己的同學喝酒,我國規定未成年禁止喝酒。在學校慫恿同學出現任何人生傷害將要付出法律責任。不管是直接導致死亡,還是間接導致的,都要依法處理。再此不提倡未成年喝酒。

  • 17 # 阿峰轉

    慫恿同學在校喝酒導致死亡絕對有責任,中國法律有一條規定了,像這種情況就是讓你賠錢,但是不會坐牢的。酒是好東西也是禍根所以以後聚會喝酒要量力而行,千萬別高興過頭了,量成大錯後悔不已啊

  • 18 # 海棠花下語

    當然是有責任的。就算你只是叫去喝酒不慫恿,出現問題都要擔責任,何況是慫恿喝酒導致死亡呢。酒這個東西適可而止,能不喝就不喝,傷身不說,喝多了還傷感情,傷人心,傷害自己和其他人,所以酒百害無利。

  • 19 # 教育圈子

    根據過錯責任,如果符合確實不勝酒力,你還一直勸酒。對方醉酒後,你還不管不顧的話,就會有責任。

    勸酒引發的死亡有兩種第一是飲酒後過敏或者引起呼吸道堵塞的死亡,另一種是酒後駕車發生事故死亡。

    案件案由為生命權糾紛。

    承擔責任主體分為四類。

    飲酒活動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勸酒或者同飲酒者。同桌吃飯者。死者自身。

    發起者一般責任為50%左右,低著10%,高者70%。

    勸酒者或者同飲者10%左右。

    同桌吃飯者約1%-5%不等,也有不承擔責任的。

    死者自身一般為20%-30%。

    承擔責任的原因多數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

    在本案中,我認為慫恿應當是一種惡意,即明知不可為而為,或者故意造成損害。“慫恿”一詞能夠說明是知道該行為有害,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脅迫讓受害者實施該行為。具有故意和積極損害後果,可能不是死亡,但肯定對身體有害。

    我們不談刑事責任,可能不會有。但是我認為慫恿這一事實一旦查清,慫恿者極有可能承擔50%-70%責任,不排除全責可能性。

    另請說明清楚具體細節,包含不限於死因、飲酒量、平時是否飲酒過、慫恿細節等。

    另外,飲酒要適度,能不喝就不喝,能喝也不喝。

  • 20 # MASSAD

    肯定是有責任的,就像聚餐一樣,如果有勸酒行為,或者沒有盡到安全義務的聚餐者,如果導致聚餐行為人死亡的,就要承擔責任。

    從問題中可以看出是慫恿同學,那麼就是有勸酒行為,這個是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聚餐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要勸酒,對於喝多的同事或者朋友,一定要做到安全護送到家,並且告知家人,把安全義務做到,這樣才能免掉自己的責任。

    雖然是同學朋友,但是一旦發生意外,可能就會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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