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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暗夜孤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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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八財富
有知友諮詢,其作為公司職員和親友在公司運營的字畫交易平臺上購買了多幅“名人字畫”,但未能如公司承諾如期賣出,砸在手裡了,損失慘重。事發後以詐騙為由向公安部門報警,公安部門拒絕介入。
案發經過:
受害人(小李)找工作過程中,被某公司招聘。該公司對外宣傳的業務是新型線上國畫交易平臺。公司的業務模式如下:
2、公司收取佣金後會在第二天將買家的字畫掛在其交易平臺上出售,出售價格在原交易價格基礎上浮6%,如果出售成功,則前手買家可以賺取2%的差價(6%-4%);如果賣不出去,則前手買家需發展下線(新會員)或購買新畫以取得優先出售機會;新加入的會員或者老會員如果買不到平臺出售的字畫,就只能購買平臺代前手出售的字畫;
3、公司的員工必須參與字畫交易;且公司管理層承諾員工購買的字畫一定可以出售。但是員工購買多副字畫後往往出現滯銷,無法出售,只能被迫發展下線或繼續購買新畫以取得優先出售權,最終越陷越深,損失慘重,且像滾雪球一樣,受害人越來越多。
受害人的情況:
如今,公司已經人去樓空,小李不僅從始至終未能領取一毛錢薪水,還投資了幾萬元,血本無歸。據小李陳述,和他一起被騙入局的,據他所知至少有將近200人,涉及的金額無計。
報案不被受理:
案發後,小李和親友一併到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以這是經濟糾紛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維權困難:
一方面,刑事控告不被受理。另一方面,民事司法救濟存在很大的困難,主要體現在:
1、受害人的款項支付給多個主體:
(1)出售字畫的銷售平臺,其與公司明顯沆瀣一氣,但其串通關係很難證明;
(2)公司,收取每筆交易4%的佣金;
(3)多個其他字畫買方(也可能是受害人)。
2、公司可能同時以多個主體開展經營,並被同一人或同一組織控制;用於開展經營的公司,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工商公示的管理人員大機率是冒名登記或用於掩人耳目的不相關人員,或者在這個經營模式崩盤之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已經透過更換法定代表人、投資退出等方式金蟬脫殼,透過民事訴訟追訴公司已意義不大。
3、受害人的款項主要支付給銷售平臺或其他字畫買方(也可能是受害人),且形式上是自願交易,而字畫本身的水很深,其價值很難確定,所以此時民事訴由很難確定,透過撤銷、解除合同或無效合同的訴由追回款項存在主體眾多、舉證困難等問題。
4、從整個交易模式來看,字畫銷售平臺和公司大機率是沆瀣一氣,共同抬高字畫銷售價格,賺取第一筆款項;同時,在字畫每一次交易時,公司再以佣金名義收取交易金額4%作為第二筆款項。從形式上看,銷售平臺和公司的交易平臺都置身事外,似乎與公司掀起的全民字畫交易狂熱無關,只是提供了一個撮合、交易的平臺。
5、法律關係錯綜複雜。從交易形式而言,買方與字畫銷售平臺之間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且有一一對應的支付記錄;買賣雙方與字畫交易平臺(公司)之間是委託代理合同法律關係,且只有二次交易時賣方向平臺支付4%的佣金,其他款項均支付給賣家;交易平臺上的買賣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且有一一對應的支付記錄。從形式上看,如果不深挖背後的始作俑者,整個交易模式表面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這也是公司、經營者、組織者的真正高明的地方,透過複雜的交易架構規避法律法規,極具隱蔽性。
既然看著如此合理合法的交易,為什麼最終會崩盤?唯一的原因就是字畫的價格水分太大,整個交易模式又是一個“龐氏騙局”,如果沒有人足夠的人接盤,價格不斷膨脹的字畫最終必然砸在買方手中,也就崩盤了。
崩盤後,受害人的投資金額血本無愧,所購買的字畫分文不值,此時才意識到原來所謂字畫交易自始至終就是一場騙局,能夠盈利的只有公司的組織者、經營者,其可以透過交易佣金穩賺不賠,還可能透過與其指定的字畫商城串通抬炒作字畫價格,騙取高額收益。
既然民事訴訟維權困難,那麼刑事控告能否成立呢?
刑事責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行政責任—傳銷行為處罰
傳銷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涉銷行為尚未構罪之前,工商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取締傳銷組織,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罪之後,則需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銀行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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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是假的,就是賺你的佣金,所以一般會把假的說成真的,把便宜的說成貴的等手段來提高佣金讓你交。坑太多,隔行如隔山。不要信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