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國務院於2014年2月釋出的我國社會救助制度最基本的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對特困人員供養做了如下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法定條件。猛一看字都認識,可不認真地研究一番,就是不知道什麼說的是什麼意思,總感覺雲山霧罩,一頭霧水。下面我來給大家解析一下。
最簡單地概括,所謂的特困人員,就是同時符合“三無人員”條件的三類人員。
其次、所謂的三無人員,就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分開來說:1、無勞動能力比較好理解,也就是不能或無能力參加勞動了;2、無生活來源,就是沒有基本生活條件了,即沒吃沒喝,或沒有錢買生活物資了;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就是沒有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成員,乾脆沒人管了,無依無依了;4、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就是雖然有名義上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卻確實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即:雖然有人,但卻根本靠不住,指望不上。5、再解釋一下贍養、撫養、扶養三個法律概念。這三個詞都有特定的法律含義,不能亂用。簡單地說:贍養是小輩對長輩的全面照顧;撫養是長輩對小輩的全面照顧;扶養是平輩的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們的照顧。這三個詞分別加上“法定”這個限定詞,意思就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必須履行贍養(撫養、扶養)責任。用到現實生活中,兒女贍養父母、爺爺、奶奶;父母親、爺爺奶奶撫養兒女、孫子孫女;夫妻之間、兄弟姐姐之間相互扶養。
再次、看三類人員,分別是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1、老年人。這個說法很好理解,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地規定: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就是老年人。受法律保護,享受老年人的權益。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孤兒。3、殘疾人。下面再詳談。從年齡這個角度看,特困人員就包括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當然還有一些殘疾人,這一類人的情況比較特殊,大多數有年齡限制,但確有一部分人沒有年齡限制。
如果你看到這兒了,但願我沒有把你饒暈,問題是法律這東西就是這麼饒舌,非頒開了、揉碎了,弄不清楚其真正的含義。
最後、《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規定。正因為特困人員這個概念涉及的問題特別複雜,比較難理解,實際工作中又不好把握,2016年10月,民政部專門制定、釋出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這是與《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配套的行政規章,內容就十分具體、明確了。
例如,《認定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與有明確年齡限制的(一)(二)並列的(三),即: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這三種特殊情況時,完全沒有任何年齡的限制,可以直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這個特殊規定,經常被很多人完全忽視。當然,遇到此類情況,還要同時另外考慮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兩種要求。
《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很明顯,題主提出的問題,就是這個規定中的第二項。也就是說:1、當法定義務人是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時,該法定義務人必須直接認定為既沒有贍養能力,也沒有撫養能力,又沒有扶養能力。2、當法定義務人是納入低保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時,同樣,也必須直接認定為既沒有贍養能力,也沒有撫養能力,又沒有扶養能力。
非常通俗地說:老年人、納入低保的重度殘疾人,連自己都沒有能力養活,要他們再去全面照顧他人,那就純屬既不講理,又純屬一本正經地扯淡了。這就是題主提出的問題的正確理解。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國務院於2014年2月釋出的我國社會救助制度最基本的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對特困人員供養做了如下規定:“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法定條件。猛一看字都認識,可不認真地研究一番,就是不知道什麼說的是什麼意思,總感覺雲山霧罩,一頭霧水。下面我來給大家解析一下。
最簡單地概括,所謂的特困人員,就是同時符合“三無人員”條件的三類人員。
其次、所謂的三無人員,就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分開來說:1、無勞動能力比較好理解,也就是不能或無能力參加勞動了;2、無生活來源,就是沒有基本生活條件了,即沒吃沒喝,或沒有錢買生活物資了;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就是沒有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成員,乾脆沒人管了,無依無依了;4、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就是雖然有名義上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卻確實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即:雖然有人,但卻根本靠不住,指望不上。5、再解釋一下贍養、撫養、扶養三個法律概念。這三個詞都有特定的法律含義,不能亂用。簡單地說:贍養是小輩對長輩的全面照顧;撫養是長輩對小輩的全面照顧;扶養是平輩的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們的照顧。這三個詞分別加上“法定”這個限定詞,意思就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必須履行贍養(撫養、扶養)責任。用到現實生活中,兒女贍養父母、爺爺、奶奶;父母親、爺爺奶奶撫養兒女、孫子孫女;夫妻之間、兄弟姐姐之間相互扶養。
再次、看三類人員,分別是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1、老年人。這個說法很好理解,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地規定: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就是老年人。受法律保護,享受老年人的權益。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孤兒。3、殘疾人。下面再詳談。從年齡這個角度看,特困人員就包括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當然還有一些殘疾人,這一類人的情況比較特殊,大多數有年齡限制,但確有一部分人沒有年齡限制。
如果你看到這兒了,但願我沒有把你饒暈,問題是法律這東西就是這麼饒舌,非頒開了、揉碎了,弄不清楚其真正的含義。
最後、《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規定。正因為特困人員這個概念涉及的問題特別複雜,比較難理解,實際工作中又不好把握,2016年10月,民政部專門制定、釋出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這是與《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配套的行政規章,內容就十分具體、明確了。
例如,《認定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與有明確年齡限制的(一)(二)並列的(三),即: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這三種特殊情況時,完全沒有任何年齡的限制,可以直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這個特殊規定,經常被很多人完全忽視。當然,遇到此類情況,還要同時另外考慮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兩種要求。
《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很明顯,題主提出的問題,就是這個規定中的第二項。也就是說:1、當法定義務人是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時,該法定義務人必須直接認定為既沒有贍養能力,也沒有撫養能力,又沒有扶養能力。2、當法定義務人是納入低保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時,同樣,也必須直接認定為既沒有贍養能力,也沒有撫養能力,又沒有扶養能力。
非常通俗地說:老年人、納入低保的重度殘疾人,連自己都沒有能力養活,要他們再去全面照顧他人,那就純屬既不講理,又純屬一本正經地扯淡了。這就是題主提出的問題的正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