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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習以為常J

    有錢殺人不償命,無錢淘氣也坐牢!其實現在也是,只不過沒那麼明顯和多而已,畢竟社會進步了,孫小果就是典型的代表。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那是因為在奴隸社會中,奴隸與奴隸主是人身依附關係。奴隸們沒有人權而被視為物品,奴隸主對於奴隸享有生死處決權。

    封建社會的社會特徵是土地依附關係,普通民眾享有人身自由權。可有一部分人因為種種原因失去自由而成為他人的家奴,家奴可以買賣、贈送,家奴沒有戶籍,或者是附屬於主人戶籍,主人對家奴的生死也享有相對處置權(如果家奴犯了族規,主人是可以處死的)。

    這就是感覺古代有權有勢者殺人不犯法的緣由。如果被殺的是享有人身自由的普通民眾,那還是有衙門捕快去捉拿兇手的。

  • 3 # 士有百行

    因為古代的國家機構,法律,制度等不健全,還有就是”刑不上大夫”這樣的現象。所以導致有錢人殺人不犯法。

  • 4 # 冷月青史

    首先宣告,任何時代殺人都是犯法的。即使在改朝換代的亂世裡,這一點也沒改變過。

    劉邦在秦末亂世,不是也在約法三章裡規定,頭一條就是“殺人者死”嘛!

    只不過古代的社會體制是君權專治、皇權至上,皇帝的權威是高於法律的。

    皇帝可以使用皇權赦免殺人犯而已!

    但皇帝隨便赦免殺人犯,會引來朝野非議輿論批評的。

    為明君名譽増汙,被罵成昏君記到歷史上。

    皇帝一般是不會輕易這麼做!

    除非威脅到他的江山社稷,他才大開殺戒的。

    如果殺人犯運氣足夠好,恰巧趕上了皇帝登基、封皇后太子、封禪等大事。

    皇帝一般會頒佈特赦令,免去除了造反等十惡不赦以外的罪行。

    但這是偶然事件,並非正常情況。

    正常情況,還是要走法律程式的。

    殺人犯大多是難逃秋後一刀的。

    用著名人物舉例一下吧。

    霍去病,夠著名了吧?大司馬、驃騎將軍夠有權有勢了吧?

    霍去病給舅舅衛青報私仇(被李敢打),

    擅自射殺了李廣唯一活著的兒子李敢(李敢可是郎中令,高官啊)。

    這是一樁無須審查的故意殺人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很多皇帝護衛都是人證)。

    按律法是要判霍去病死刑的。

    但漢武帝太寵愛霍去病了,不想讓他死,也不想讓他受法官審問的屈辱。

    就命令案發現場所有人員,統一口徑說:李敢被鹿頂死了。

    這是典型地故意包庇寵幸權貴,避免受到司法機關追查審判。

    漢武帝都包庇了霍去病的罪,廷尉(國家最高司法審判機構長官)還會傻到去較真追查嗎?

    這當然是皇權大於國法的時代特點。

    這件事還可以從另外一個立場解釋。

    即便是皇帝,也不好公然違背國家法律去維護寵臣。

    乾綱獨斷的漢武帝,都要靠說謊來救霍去病一命。何況其他人!

    其他人誰可能有這待遇?

    不是漢武帝不可以用皇帝權威特赦霍去病,他還要考慮輿論影響力。

    那樣影響太壞,不利於帝國統治。

    所以,不要被電視劇矇騙,感覺皇親國戚就可以隨便殺人。

    你能搞定司法、監察、審判這麼多執法部門?

    你能堵住御史言官們洶洶如潮的嘴嗎?

    你能搞得皇帝為了你而委曲求全、與道德理法、天下公器為敵嗎?

    這不是那樣簡單的問題,再有權勢富貴總有短板解決不了。

    別做美夢了,你我皆凡人!

    有事還是走法律程式解決吧。

    千萬別覺得有權有勢可以解決一切,

    沒有人會殺人不犯法!

    即便是皇帝本人,亂殺人也是要背上千古暴君罵名的!

  • 5 # 先秦養貓人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朝代、社會環境、動機、被殺者身份的差異,處罰也不同。

    有一點可以肯定:在任何朝代,官府有掌控力的情況下(天下大亂除外),謀殺在編人員(可以理解為有戶口)且被官方查獲,無論殺人者是誰都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基本就是償命。

    舉幾個例子:

    強項令: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的一個非常受寵的家奴(有錢有勢)白天殺了人(查實),藏匿於公主府。公主為了包庇他,時刻帶著這個人。一次,洛陽縣令董宣故意設卡攔住了公主的車馬,當街高聲數落公主的過錯,逼迫家奴下車,並就地正法。公主向光武帝告狀。光武召來董宣,要麼給公主道歉,要麼就抽死他。董宣說:“放縱家奴殺害百姓,將來陛下拿怎麼治理天下?不用你抽死我,我自殺。”以頭撞柱,血流滿面。光武帝馬上命人攔下,放了硬脖子的董宣,封了他個“強項令”,並賞賜了他三十萬錢。

    殺家奴有的時候不犯法,有的時候會罰錢。

    蒸奴待客:西晉石崇曾經為與人鬥富,把美女(一說小妾)蒸熟了款待客人,沒有受到處罰。雖然這個事真假不好說,但是能流傳出來就說明那個時代殺自家的奴僕不算多大的罪過。

    法律越到近代越一視同仁是事實

    清朝光緒年間有駙馬與僕人合夥,到玉器店行騙,店主懼怕駙馬權勢,自殺未遂。駙馬聽說要出人命,嚇得馬上把騙走的東西送了回去。可見即便是駙馬鬧出人命也是要被治罪的。

    特殊情況下殺人確實不犯法

    宋朝的“辱母殺人案”。南宋王公袞的母親死後其墓被盜掘,不但棺材打開了,連其母親的遺骸都被棄之荒野。王公袞自己抓到了罪犯嵇泗德並扭送官府,按律罪犯應當絞刑。然而,當地官員只判了個刺配流放。王公袞很不甘心,於是,找了個機會,混進監牢,一刀殺了嵇泗德。殺了人之後,他提著人頭自首。後來對於王公袞的判罰可謂相當深刻:

    大意是這樣:復仇,是一件義氣的事,但如果人人都復仇,那法令的尊嚴就會不復存在了。所以,大家即便抓到了犯人,也是交給法律來處理。王公袞抓住嵇泗德時,沒有殺他,而是交給了法律,是因為他相信法律會給他公道。但是,現在法律沒有秉公處理,所以王公袞殺了嵇泗德,是合乎正義的,合乎法律的。所以王公袞也沒有罪,是官員處理不到位,應該追究責任。後來王公袞甚至做到了參與立法的官員。

  • 6 # 憶昔影視

    首先,在任何朝代無故殺人都是犯法的,比如古時候就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法。而之所以我們認為古代有錢有勢的人殺人不犯法,大多的瞭解都來自於現在的影視作品。

    其次在古代有錢有勢的人殺人不犯法大多都來自於貪官汙吏,但但凡當權者不是昏庸無能之輩,這些貪官汙吏最終都會得到應有的報應。

  • 7 # 歷史是個老師

    答:不是古代的有錢有勢的人殺人不犯法,而是他們大多情況下根本不需要親自動手,這是其一;有錢的可以買通官府,有權的可以操控官府,這是其二。

    法律每個朝代都會制定,但是畢竟是人制定的,特別是在古代社會,出現有錢有權就是法的情況不在少數。

    我相信大家都看過水滸傳,那麼梁山好漢匯聚水泊梁山是因為什麼?不是說大宋沒有律法,而是他們的法律根本就沒有起到作用,所以很多好漢都是採取暴力來解決問題的,他們根本不會寄希望於法律之上。當然水滸下的黑暗社會並不是每個時期都有的,但是部分有錢的賄賂官員、有權的濫用職權卻是一個共同點。

    實際上這些有錢有勢的人殺了人已經犯法了,但是他們卻是有能力擺脫自己罪名的,就像駕馭於法律之上的人,無所畏懼。

  • 8 # 高紅權先生

    中國古代有“八議”制度。一議親,二議故,三議賢,四議能,五議功,六議貴,七議勤,八議賓。這意思就是說,凡是皇親國戚、達官貴人,如果他們犯了法,除去謀反之類“十惡”大罪之外,都是可以從輕發落的。

    “八議”制度發源於三國時期,到了唐朝成為正式制度,凡是皇親國戚以及朝廷高官犯法,法司無權過問,要請示皇帝才行。

    以後歷朝都基本照搬這個制度。因此,我們在古代的公堂上,是看不到官員的身影的。

    這是中國古代法律上不平等、不公正的特有現象,是封建專制社會的基本制度之一。

  • 9 # 瘋癲行者看天下

    你看到的都是戲文,不可當真。

    殺人自古是“償命”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一法治理念自古有之。

    古代有些朝代對生命也是很尊重的,即使判了死刑也要等到秋後問斬,這充分體現了對死刑的慎重。

    古代有錢有勢的人也不敢公然殺人的,皇家大多標榜德治和法治的,公然殺人即使不會受到懲治,也會在仕途上被政治對手打壓的,沒有人那麼傻,公然那麼做的都沒有好結果了。

    當然,有權有勢的人買通司法行為還是有的,這種現象不僅僅中國古代有,古今中外蓋莫能免,沒有這種現象,也就沒有“沉冤得雪”這個詞了。

    君不見湖南懷化操場埋屍案不也是這種現象的代表嗎!歷史是有因果的,天網恢恢,任誰也逃脫不了法治天道的懲罰!

  • 10 # 沉睡的天堂

    古代有權有勢的人,一般包括:皇帝,藩王,諸侯,公,卿,各級官吏,豪強等,他們構成封建社會上層建築。

    封建社會的法,實質是皇帝的私法,任何對皇家的權利構成挑戰的行為或思想都是大逆不道的重罪。既不赦之罪而。這就是古代的謀逆之罪。歷史上因謀逆被誅滅九族的不勝列舉,其中,有名的是明代胡惟庸,藍玉案,株連人數達幾萬人!因爾說,皇帝殺人,不用任何理由,全憑好惡來斷。當然也不用承擔責任了!

    古代社會,存在許多失去人身自由的家奴,稗子,他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是沒有保障的。他們寄養在官紳豪強地主的家裡,受盡欺凌,甚至悲慘的被主人出賣,凌辱,毆打,甚至處死。所以,這些官紳打死奴才,稗子的行為也是“合法”的。

    由於古代社會的黑暗,老百姓如同草芥。被官紳,豪強地主打死打傷基本上都不了了之,比如,西門慶和潘金蓮合謀殺死武大,武松告到縣衙,被駁回。最後,還是武松自己把仇報了,就說明了,古代的法,主要是為老百姓立的。有句話,官官相護,說明了一切。

    當然,古代也出了不少好官,比如,漢代強項令董宣,宋代的青天包公,唐代的神探狄仁傑,清代的施世綸等都是與民做主的好官!

    那是因為在奴隸社會中,奴隸與奴隸主是人身依附關係。奴隸們沒有人權而被視為物品,奴隸主對於奴隸享有生死處決權。

    封建社會的社會特徵是土地依附關係,普通民眾享有人身自由權。可有一部分人因為種種原因失去自由而成為他人的家奴,家奴可以買賣、贈送,家奴沒有戶籍,或者是附屬於主人戶籍,主人對家奴的生死也享有相對處置權(如果家奴犯了族規,主人是可以處死的)。

    這就是感覺古代有權有勢者殺人不犯法的緣由。如果被殺的是享有人身自由的普通民眾,那還是有衙門捕快去捉拿兇手的。

  • 11 # 司文郎中

    首先你這個說法是個錯覺,只是一種情況而不是全部情況。殺人受罰甚至償命的古代權勢人物並不少見,比如王莽的兒子王獲就是因為殺了奴婢就被王莽逼迫自殺(實際上王獲的行為尚未構成死罪)。

    殺人不犯法有兩種情況,一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比如《尚書•舜典》規定"眚災肆赦",也就是說如果受到侵犯,在躲避侵害的過程中導致不幸後果,就應該免於處罰,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正當防衛的判罰規定。

    另一種情況和中國古代的人治傳統有關。中國歷史上一直是個人治社會,或者說是法治形式下的人治社會,比較典型的就是“比附類推”,也就是說如果你做了件壞事,但是法律對此沒有相關規定,法官可以根據類似行為的判罰標準進行判決。

    所以,在古代司法實踐過程中,人為干預司法權的事屢見不鮮。例如,漢朝法律規定,男女通姦,男方判三年徒刑,女方判死刑。霍光廢劉賀時曾說他“荒淫迷惑”,但劉賀僅僅被貶為海昏侯而沒有嚴格執行三年徒刑。甚至有理由相信,霍光根本沒有站在法律角度看待劉賀的罪行。

    包公斬陳世美這一民間虛構故事也體現出古代中國的人治傾向。包公斬陳世美,更多的是正義對罪惡的審判,是人民對包公這類“青天大老爺”的期盼,哪有半點法治意識?換言之,如果故事主角是一個貪官,那麼這個故事就可能演變為對貪官汙吏的批判,也不會提到宋朝法律半分。

  • 12 # 海中巖haha

    自古以來都是有了錢就有了司法腐敗,有了司法腐敗就做到了殺人不受懲罰。自古以來不貪的官就不多,所以才有那麼多清官的戲,因為少才成為素材,如果大部分都是清官就不值錢了。自古以來人命都不是太重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皇上那裡都不講理,這些當官的出去也不講理啊。法律都是用來管普通百姓的,刑不上大夫,當官的是不受法律懲處的,有錢的巴結好當官的也就不受懲處了。

    不過說殺人不犯法也太過了,犯法還是犯的,只不過是不受刑事處罰,送禮罰款都還是少不了的。比如最血腥的元朝規定上等的蒙古人殺了下等的漢人,要賠牛一頭,這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漢人命不值錢不需要償命,但還是要賠償的。所以漢人雖然低賤但生命安全還是有一定保障的,蒙古人並不會錢多的沒地方花殺漢人玩,電視劇裡奴隸主殺人取樂的事是不可能發生的,雖然人命在他們眼中不管什麼,但他們也不想賠錢,輕易也是不會殺人的。

    在別的朝代法律規定人是平等的,殺人要償命,就要送掉更多的錢來平事,比如《紅樓夢》中薛蟠打死了人揚長而去,還是要留下手下來平事的,要花錢賠死者,還要找人作假證,還要送錢給當官的,正好地方官是賈家安排的算是簡單了一點,但也要消耗賈家的人情,賈家幫助買官的恩情就算還了。如果薛蟠經常打死人,早晚會把人情用完也就完了。所以就算是有權有勢的人也輕易不會殺人,浪費處理事的人情錢財。薛蟠這樣幹就預示了以後的結局。

    有錢有勢的人不是殺人不犯法,而是能用錢勢把罪免掉,漢朝就有交罰款抵罪的制度,只要不是罪惡太大,苦主太多不同意放過,殺過人的也能花錢抵罪(賠受害者家屬的錢和這無關),所以有錢真的可以為所欲為,但也很少有人這麼幹,錢再多這也經不起這麼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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