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開心大姐91

    按題主臨死遺囑,遺腹子中的子女都屬他的子,難不成女兒就是別人的種,只要是他的女兒,誰也沒有權利更改繼承權。

  • 2 # 愛看愛思考

    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是他的親生子女?遺囑當然還是有效的。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子女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在遺囑當事人無法修改遺囑的情況下?遺囑就還具備法律效力。

  • 3 # 山上人279

    兒子女兒都享有同等權益,也就是都有同樣的繼承權。遺腹女兒更不可能對父親造成傷害,父親無權剝奪她的繼承權。若父親重男輕女剝奪女兒繼承權那是非法的,該遺囑屬無效遺囑。可根據繼承法分割遺產。

    只是說明一下,我非律師,不懂法,只是根據常理髮表個人看法,一切遵照法律法規辦亊。同時最重要的是做一下親子鑑定,不管兒子和女兒是否是死者親生的。

  • 4 # 夜飯香

    這就是沒有寫else的結果,如果出生的不是男性嬰兒,則把遺產給某某某繼承,最關鍵的是要讓律師去看看,這樣的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要及時修正。

  • 5 # 唐律疏議

    回答的有一大批根本沒有考慮法律規定。所以基本都屬於答非所問。

    遺囑說的是財產留給自己的兒子。根據上下文來看,此時這個父親還沒有其他兒子。按照常理推斷,這個兒子應該是指未出生的兒子。

    出生後發現是女兒,那麼“把財產留給未出生的兒子”就是會因為遺囑中所說的被繼承人不存在而變為無效。

    遺囑無效,那麼就不再是遺囑繼承,直接變為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沒有代位繼承之類特殊情況的話,遺產應該是在其現存配偶、女兒、父母之間平分。

  • 6 # 每日講法

    【每月日講法觀點】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遺囑繼承的效力要優於法定繼承,當然前提是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而本問題中,無論該遺囑是否出於父親真實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胎兒即使是女孩,也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相應的份額。

    遺囑無效的情形

    實踐中,約有60%的遺囑都是無效的,應該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很多,例如:

    1.被繼承人必須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出於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到脅迫、欺騙或者被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不能處分他人或國家的財產;

    5.遺囑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本問題就屬於上述第5條的情形,根據《繼承法》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法條,若胎兒出生時是活體,胎兒是必定有繼承份額的,此時父親的遺囑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由於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情形,由法律直接規定:1.哪些是繼承人;2.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3.遺產如何分配。

    《繼承法》對於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文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母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總結

    父親的遺囑將遺產分配給未出生的兒子,但實際是女兒,女兒依舊按照法定繼承分配相應的份額,由其母親代為管理。

  • 7 # 一紙家書

    這裡先說一下結論:如果這個“兒子”特指的是待生的孩子話,遺囑無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分配,由題主父親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先說說遺囑為什麼無效

    題主提到,“父親在臨死之前立遺囑說”,意味著題主父親應當立的是“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兩個最基本的有效性判定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一個是適用範圍。僅僅適用於危急時刻(例如,病危),危急解除,遺囑就不再生效。一個是見證人。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

    除了這兩個基本條件必須滿足之外,從遺囑內容本身,還必須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財產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指定的繼承人必須為合法、有效的繼承人。

    按照題主說法,應該是“如果遺腹子是兒子,財產就留給他”。結果是個女兒,意味著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是“無效”、“不存在”的。那麼,遺囑也就無效了。

    遺產要怎麼分配?

    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遺產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

    法定繼承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題主的情況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繼承。

    這裡主要說一下“遺腹子”:遺腹子雖然在題主父親去世的時候還沒有出生、處於胎兒狀態,但是,她是有繼承權的。

    按照現行《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也就是說,遺腹子出生之後,同樣作為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具有同等繼承權。

  • 8 # 老徐說事999

    兒子和女兒享受同樣的權利,尤其是在繼承方面。

    父親既然有立遺囑把自己的財產留給孩子,

    那女兒也同樣享受這個權利,其實父親的意思就是把自己的財產留給妻子肚子裡的孩子,

    誰敢保證這個孩子是男孩還是女孩,總之無論孩子的性別是什麼,

    都是父親在這個世上唯一的骨血,當然是留給孩子好了。

    不然呢。支援把父親的財產都留給女兒。

  • 9 # 萍風竹雨123

    我國法律規定,財產繼承一般先要把立遺囑人的欠款扣除之後,再分割其剩餘財產。而剩餘財產的繼承權按照先遺囑,再法定的順序進行執行。

    該父親在臨死之前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兒子,而這個所謂的兒子還未出生,所以,這個所謂的兒子存在與否還是兩回事。這就意味著該父親的遺囑是否有效也是兩回事。

    如果他的孩子出生確實是兒子,那麼無論他的這個遺囑有多麼重男輕女,也要按遺囑執行。但是當這個遺囑中的兒子根本不存在時,那麼這個遺囑就屬於無效遺囑。

    既然遺囑無效,那麼繼承就要由遺囑繼承變更為法定繼承。所謂的法定繼承,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死者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該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財產的繼承份額應該是平均分配。

  • 10 # 雲在藍天8480

    首先,無論這個孩子是男是女,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力,無論遺囑怎麼寫,都不能逃避父親撫養的責任。這是前提。

    再回到遺囑本身,這個遺囑屬於有限定條件的指定繼承遺囑。當限定條件不存在,無法指定繼承的時候。只能宣佈遺囑無效,既然遺囑無效,那就改由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分。非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質疑的權力,兄弟姐妹,七大姑八大姨,哪兒涼快哪兒待著。

  • 11 # 郭廣吉律師

    這個是有法律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也就是說,即使有遺囑也不能剝奪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為出生時,分割遺產應該為他保留屬於他的份額。

    如果沒有為胎兒保留份額,那麼是可以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的。

  • 12 # 赤子天

    女兒繼承更好,永遠是自己的。兒子繼承就等於給了別人,兒子結婚後就是女方家的人了,還要隨女方姓。(誰說我說反了誰就去死)

  • 13 # 謝茂亮律師

    問題描述得不具體,回答起來就困難。

    如果問題中的父親沒有其他兒子,其所立遺囑無效,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如果問題中的父親有其他兒子,其所立遺囑部分無效。“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繼承法的強制性規定,遺囑在胎兒的繼承份額範圍內無效。問題中的父親的遺產應當這樣分割:扣除遺腹女兒的繼承份額,剩餘部分由兒子繼承。

  • 14 # 實現一個曉目標

    問題有點可笑了。分什麼分?

    遺囑只要認定是有效遺囑。就無所謂男孩女孩了。立遺囑人的意願很明確,財產留給自己的孩子。

    如果只因為孩子的性別而藉故去推翻,從法理上很牽強,未必站的住腳。從情理上,昧著良心了。強遺腹子那點財產,不怕夜裡睡不著。拿著那錢不燙手嘛!

  • 15 # 娓娓道來的阿果

    父親在臨死前立遺囑,把自己的財產留給兒子,遺腹子出生後卻是女孩,請問遺產要怎麼分?

    你好,你是說父親的財產生前立給遺腹子的,如果遺腹子是兒子的話,當然可以繼承。但是遺腹子是女兒,不是遺囑中的兒子,那這遺囑就失效了,要根據法定繼承人重新分配。因為遺腹子是女兒,是存在的事實,所以,與遺囑中所立的繼承人不符,遺囑無效。

    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現行規定:

    第28條胎兒預留份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表明遺腹子和其他子女一樣,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特別重要的是:假如父親遺囑中將所有財產留給其他的繼承人,胎兒的預留份也必須先劃分出來,胎兒的份額由其母親代為保管,這是法定的,為保護胎兒合法權益的。

  • 16 # 律水青山

    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囑可視為是附條件的,即遺腹子出生如果是男孩的話,則應按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但遺腹子出生後卻是女孩,視為附條件的遺囑條件不成就,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 17 # 律界民工

    在不考慮其他情形的前提下,根據問題的表面陳述,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未出生的兒子,那當出生的不是兒子而是女兒這一事實發生時,該遺囑因為不存在約定的遺囑繼承人,而條件不成就,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遺產。

    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應當平均分割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因此,本問題中的遺產應由已死亡父親的配偶、父母和女兒平均分配。

  • 18 # 楊春光北京包銀律師事

    首先父親立遺囑時只能至明由於出生的是女兒不是兒子也就是遺囑的條件為城鄉,不是兒子,也至於生出的是女兒這一情況繼承法中明確有明確的規定立遺囑時應當份額,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立遺囑時應當為胎兒留有份額。如果排除了其他繼承人,那麼女兒就繼承了全部的財產。

  • 19 # 亦然老透

    這個提問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男女繼承權是否平等的問題。另一個是腹中胎兒的繼承權問題。

    第一個問題,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上講,大家很明白,當然是男女平等了。當父母沒留任何遺囑的情況下,這個平等權較容易落實。

    可在現實中,往往有這種情況。有的父母重男輕女舊觀念嚴重,在遺囑中就是不把遺產分給女兒,儘管女兒盡了比兒大的贍養義務。這肯定是不合理,可從遵重遺囑人的意願看,這個不合理還真難糾正,這個平等權真難落實。不知巜民法典》對此有無涉及,是怎樣規定的?讓我們去關注吧。

    第二個問題,現有民法有明確規定,必須給未出生胎兒留有繼承份額。即使遺囑人未在遺囑中涉及,也會被法律視為不完善的遺囑,加以糾正,賦於出生兒的繼承權。當然,胎兒死於腹中,或新生兒不是自己親生,則另當別論了。

  • 20 # 愛拍拍拍的安靜美女子

    由上文可知該遺囑屬於無效遺囑。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沒有代位繼承之類特殊情況的話,遺產應該是在其現存配偶、女兒、父母之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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