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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雞毛蒜皮也是事

    將凡老婆動手早了,應該裝著什麼都不知道並裝弱,甚至同意小三生下孩子,拿到蔣與三的小孩親子鑑定,再起訴重婚罪,財產最起碼拿走65%,私生子只能繼承蔣的那份財產,而蔣的財產自己兩個小孩還可以繼承。有私生子的話蔣真的徹底玩完了。

  • 2 # Jimmy465

    要證明張某某肚子裡的孩子是不是蔣Quattroporte的;蔣Quattroporte只是婚外偷情,還沒到重婚吧,如果跟原配未離婚,跟小三又結婚,那才叫重婚

  • 3 # 娛間客棧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顯然,蔣凡雖然婚內出軌了張大奕,但是卻構不成重婚罪。董花花之所以會選擇公開喊話張大奕,一定是掌握了她與自己丈夫有姦情的證據。董花花是否是有離婚的打算現在還不好說,畢竟她與蔣凡已經孕育了兩個孩子,離婚對於孩子來說是非常不利於身心健康的。

    蔣大奕曾發文:芍藥又名將離。但是看到時並沒有在意,現在想來,或許她的這句話還有其他的寓意也不是沒有可能。網傳張大奕已經懷孕,新房已在裝修,蔣凡會不會真的拋棄原配,從而與小三重新組建家庭也不得知,畢竟男人的心思你別猜,更何況還是個有錢男人。但假如張大奕真的懷了蔣凡的孩子,董花花是可以在財產分割上獲得更多的利益,而張大奕的孩子要頂著私生子的頭銜,僅僅只能分的蔣凡的部分財產,因為蔣凡的財產還有一部份是屬於他跟董花花的兩個孩子的。還是希望蔣凡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懸崖勒馬,畢竟與董花花還有兩個孩子,給孩子留個完整的家庭,才是最重要的。

  • 4 # 葉律師

    張大奕懷孕蔣凡妻子可告重婚罪嗎?有何依據?

    這恐怕很難。並非出軌,或者有生育子女,就屬於我們法律意義上的重婚。我們重婚罪有兩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與他人重複登記結婚。這是重婚罪最直接的表現形式。不過這種重複登記結婚的情況在我們國內已經比較少見。張大奕與蔣凡基本不屬於這種情況。另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這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一種情況,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且穩定長期共同生活。這種情形的難點在於取證。第三方懷孕,這個有可能是因為出軌或是一夜情等各種原因,但只有符合重婚罪的要求才能進行定罪。

  • 5 # 小馬叔點評

    不可能。別做夢了。知道啥是重婚嗎?

    小三不叫重婚,家庭之外再組建家庭才是從婚。人家沒組建家庭,你憑什麼說重婚。有證據嗎?法律要鐵定的證據。你說人家重婚,人家有一萬種理由打敗你。你即使拿到證據,人家也會否認的,人家可以隨便找個男人,說孩子是他的。很多人為了錢都會承認的。

    不要拿重婚定罪。對方只要不承認,法律就不承認的。

    奉勸你。做人要厚道。別總想讓別人坐牢,跟你有那麼大仇恨嗎。嬉笑怒罵都可以,別動不動就往監獄裡送。

  • 6 # 詠春108

    沒有電腦的時代,資訊閉塞不公開透明時有人利用假證明與原配以外的人去異地辦理結婚證而重婚,那是政府辦事不力而人為造成的,現在個人資訊全球可查,政府早就不可能產生辦理了兩個以上結婚證而不知的現象,重婚罪這個詞也早該退出歷史應該被取消了,只能用出軌罪通姦罪或新的罪名代表對婚姻不忠的罪了。

  • 7 # 晨曦律動

    僅從網傳的圖片看,尚不能構成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按重婚罪處罰。這裡的關鍵詞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就是說最基本的要證明二人有固定的同居居所、證明其長期同居、證明其對外以夫妻相稱,周圍民眾都認為兩人系夫妻關係。目前的網傳圖片也只能說是婚內出軌,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證據確鑿充分不同於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雖然重婚罪可以自訴,但證據要求很高,很難構成。

  • 8 # 劉律師支招

    根據目前的爆料不夠成重婚,如定罪需進一步的證據材料。不夠稱重婚罪只是刑法上的認定,刑事上不夠罪並不代表民事責任的免除,更不代表道德層面認可。

    一、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主要針對一夫一妻制而提出,具體來說就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就構成了重婚罪。

    1、法律上用的是“有配偶”這個概念

    “有配偶”不等於“結婚”,比如雙方按照習俗辦了酒席後,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婚約”,即便沒有登記結婚但在婚約在身的情況下,另與他人結婚並同時保持兩段關係,也可以構成重婚。

    2、又與他人“結婚”,應作擴張解釋

    在已存在一段登記婚姻情況下,在形式上無法登記第二段婚姻,此處的婚姻作擴張解釋,第二段婚姻只要達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可夠罪。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構成重婚罪

    結合本例,如張大奕明知蔣凡有配偶,而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不僅蔣凡構成重婚罪,張大奕也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是否定罪,均不影響追究婚姻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則作為無過錯方,在婚姻訴訟中可以蔣凡為婚姻過錯方,主張民事賠償。

  • 9 # 單身騎士團

    告不了,因為張沒有和蔣正式結婚!

    法律關係上面並不是重婚,最多是非法同居!

    簡單說:重婚罪在網際網路發達和二代身份證普及之後,基本消失了。

    重婚罪的發生條件是建立在:

    1、網際網路不發達,沒有互聯互通的基礎上,你在河南結婚,然後拿著一代身份證和老的戶口本或者家戶口本,去了廣東結婚再娶一個老婆!現在網際網路互聯互通,你去辦一個跨地區重婚,壓根辦不下來。

    2、二代身份證:現在二代身份證有晶片,最基本的個人資訊在裡面,你有沒有結婚基本人家刷卡就知道了,你在辦理新的結婚證,人家壓根不給你辦理好不?

    3、以前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在國內結婚,跑到國外老婆在家,國外沒有你的記錄,你在國外又找了一個老婆,這樣你回國就是重婚罪。

    4、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人辦理2張二代身份證,都是合法的,然後分別用二個身份證結婚。這也是以前大資料沒有聯網的情況下,有人有派出所的關係,辦理的真的假身份證,這樣的情況下,也隨著大資料的完善,被清查了一大批,簡單說現在幾乎沒有了!

    5、未到結婚年齡沒有領證的事實婚姻:簡單說女方已經過了14歲不算幼女,未到20歲法定結婚年齡,無法辦理結婚證。但是很多地方比如農村就是18歲結婚,結婚以後生育,然後男人出去打工,在外地娶妻生子。再比如男人結之後,去到處浪,欺騙18歲小姑娘同居,甚至以無法辦理結婚證為由,欺騙女方父母,這種也有可能在取得足夠的證據情況下,去起訴對方重婚。

    所以說,現在的重婚罪基本上在國內很難做到,能做到的只有跨國重婚。

    所以,除非你抓到張和蔣在國外的結婚證據,你才能告他們重婚,

    簡單的同居懷孕,並不算是重婚罪,只能是道德問題,

    也就是在蔣和老婆離婚的時候,蔣是過錯方,老婆可以多分點財產而已!

  • 10 # R娛記

    蔣凡和張大奕不構成重婚罪,而出軌在法律上又沒有嚴格的界限,蔣凡妻子只能起訴離婚,儘量爭取到屬於自己的財產,因為蔣凡的心完全在張大奕身上了。

    網傳張大奕小肚隆起,已經有懷孕的跡象,而蔣凡大有這輩子就和張大奕在一起的痴情。所以,蔣凡的妻子在感情上是輸了,擋不住蔣凡的移情別戀,只能想辦法爭取財產。

    蔣凡是婚內出軌,但並不構成重婚罪,因為他與張大奕沒有結婚,也沒有長期的同居,這種最多是道德上的譴責,並沒有觸犯法律。

    蔣凡身價頗豐,現在面臨著離婚的結局,想必蔣凡的妻子千方百計想要獲得蔣凡的資產,正在收集各種證據,準備打官司了。她估計也沒有想到,自己曾經深愛的那個人,在遇到網紅張大奕之後,竟然變成了這樣。

    沒辦法,社會很現實,男人有錢以後,面臨的誘惑會有很多,往往又經不住誘惑。而女人在面對有錢男人的時候,往往會各種獻殷勤,最終就會出問題。

  • 11 # 風疏竹

    蔣凡妻子不能告張大奕重婚!

    經營婚姻需要智慧!當婚姻面臨問題時更要理智!

    而無過錯的一方,首先是可向過錯方的配偶索賠。

    中國《婚姻法》第46條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在離婚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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