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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金老者

    如果是退休人員返聘的話,如果合同上沒有另行規定,我理解合同到期就自動解除了。原因很簡單,退休人員都是老年人,籤合同時也一定考慮到了這一點,不會連續很長時間的。如果合同到期時單位仍然需要,個人身體也適應,那可以再籤新合同!

  • 2 # 法律新視點

    我們需要分析返聘合同的性質,得出適當的結論。

    我們望文生意地解釋返聘合同,返聘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為了工作需要,透過合同又聘請其單位人員。

    從法律的角度看,返聘合同關鍵在於“聘”,聘請合同並不等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普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聘請合同是特指單位聘用高階管理人員的合同,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有特別的義務,聘用合同可以任意約定,不受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約束。由此可見,聘用合同並不是勞動合同的本身,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返聘合同的概念,實踐中,多有混淆。

    本設問中可能還有另有一個含義,即,退休人員被單位返聘而訂立的合同,其實上,該合同並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僱傭合同,僱傭人員並不享受職工的待遇。如,僱傭人員上、下班途中的發生的交通事故,並不享受工傷待遇,在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僅適用僱員損害責任。

    關於本設問,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聘用合同並不是勞動合同;返聘合同也不是勞動合同;單位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返聘合同仍為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到期自動解除無效。

  • 3 # 砍柴畢磨刀

    返聘合同到期自動解除,是正當的。

    你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我想可能是受《勞動法》的影響。因為返聘從外在形式上看基本上等同於勞動用工。

    要想理清這個問題,首先,應明確返聘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因為返聘合同是對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返聘人員已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範圍。

    其次,返聘合同充分體現的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你情我願,可以突破勞動法中的強制性規定。而勞動合同的簽定則不能突破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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