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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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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布衣也憂國
西南交大陳生保研事件,看來是曝光內容越來越勁爆了?不知是否同一個事情?
若屬同一個事情,只能說當初爆料時就預感事情沒有這麼簡單?一般在西南交大無可觀背景?誰也犯不著為陳生效犬馬之勞?無利不起早,這個年代,大家都懂!
若牽涉陳生還有要貪汙班費?這就有些荒唐了?家裡條件這麼好,還對區區兩千餘元耿耿於懷,應該是品性有些問題了。
若上述假設成立,直接受害的是同系、同專業、同班的莘莘學子,他們不但沒有獲得應有的升學資格,且雀佔鴉巢,讓人概嘆世風日下,世間無公平正義;但正義不會遲到,吃順了、拿順了、得順了還得來全不費功夫?陳生的人生不可能永遠開掛?好日子傾刻就會到頭。
昨日已觀西南交大處理陳生意見,個人覺得有些呵呵了,是否還有隱情?不得而知,只是覺得人在做,天在看,多行不義必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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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熙爸
1、本人:如果這次順利過關,她以後肯定還會是一貫的品性甚至變本加利,終究會栽大跟頭。這件事情,暴露出她至少兩個惡劣品質:以公權謀私利、貪財賤義,以後工作中不招災難都很難。
其實這次事件被爆出就是因其與男友合夥貪墨班費,同學詢問18次,兩人就解散班級群,雖經輔導員介入最終退還給同學,但已經招恨了,最終被舉報;
另外,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能跟她交往的也是同類人,互相傷害啊。據說目前其男友在其被取消保研資格時就與她分手了,是不是現世報?
2、參與改成績的一夥人:目前已確定受到處罰的有其父、教務處職工(其父學生)。其父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其父學生降低崗位等級(管理崗6級到9級)。
如果本次順利過關,那其父與學生就算是打通了一條舞弊的道路,你說他們會不會在這條路上越走越遠?答案是肯定是,最終爆雷應該就不是像現在這樣的處罰了吧?
當然,這次他們也不一定就這樣過去了,隨著事情的發展,網上新料不斷爆出,還有沒有其他事件,我們試目以待。
話說這次事件隨著西南交大的通報好像已經塵埃落定,但影響是極其深遠的。西南交大受這次影響名譽掃地就不說了,往前翻,保研是否也存在貓膩?如果是,那侵犯的是踏踏實實讀書競爭保研的人的權利,劣幣驅逐良幣損害的是教育公平的信仰和國家人才的培養。
名校高材生留學後不願回國,網評是因為國內的學術氛圍不好,看來不是空穴來風。願這個契機,能把學校、學術腐敗好好治治。
朋友,回答完你這個問題我心中是很堵的,雖說本次事件已有處理結果,教育公平永遠在路上,願越來越公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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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紅一片
小的說,是班上同學,是西南交大本屆學生,大的說,是國家招收人才制度漏洞給國家、社會以及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這是人才招錄舞弊,自古以來是罪大惡極,民憤之大,必須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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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沐雨喬
當然成績非常好排名靠前的學生。
想一想,每個學校保研的名額是有限的,一般都是年級專業成績前5%到10%的學生。
要是這位博導侄女順利保研的話,符合條件的保研學生之中就有一個就會被拿下。
還好,這件事被曝光到網上,正義得到了聲張,相關人員也都到了處理,這也是他們應該為此事付出的代價。
但此事已經西南交大的名譽受損,其實像這種暗箱操作的事情在高校不少,這次處理事件,也為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敲了個警鐘。
以前網路科技不發達的時候,大家都覺得申訴無門,感謝這個網路時代,讓老百姓有個申冤的地方,這種曝光也是無奈之舉。
但是對於這位博導所進行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事,是不是像高考作弊一樣上升到國家刑法,接受法律的制裁,要不違法犯罪成本太低,對他人不公,也是對社會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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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陽春常在
最終受損失的是國家。從陳玉珏的高考和大學成績來看,她並不算優秀。高考,她已經擠掉了一個優秀的考生,現在,因為她的弄虛作假,她又擠走一個比她優秀得多的同學。真正有學識的人才不能得以深造,這是大學的損失,更是國家的損失。陳玉珏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德不配位或才不配位的陳玉珏們還有許多,他們除了為自己謀了私利外還能為他人、為社會、為國家帶來什麼?所以國家在人才選拔制度上一定要杜絕漏洞,比如自主招生,怎麼才能做到公正公平?保研製度要不要改革?只有制度上完善了,才能斷了心術不正人的歪念頭。
西南交大博導之女因預私吞兩千元班費爆出改成績保研。一個人佔貫了便宜而且輕鬆順利獲利,自然形成有便宜就佔的品格。如果這樣都能再次順利過關,苦果最終誰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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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苦果可能是博導之女承擔。問題是為什麼有人敢成績單?具體分析如下:考試作弊的性質
刑法對考試作弊規定了三個罪名,分別為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其中涉及“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一構成要件,對這一構成要件的解釋,就決定了追究的範圍。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所組織的考試。但是,如果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解釋為透過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入職條件,就排除了大學中學生作弊的行為。正是這種不當的解釋,使得刑法規定的考試作弊不能規制大學的教授與學生,使學風每況愈下。
大學教授能作出這樣的解釋,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可能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一方面,教授對學科具有考卷有命題權,他的可能洩露不構成犯罪;另一方面,修改成績單也不構成犯罪。
修改成績單的性質代替考試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問題是他人修改能夠評價為代替考試?一般而言,考試是集中舉行,自己不能代替自己考試,因此,必須由他人代替考試才能評價為代替考試罪。這裡的他人,是特定環境下的他人。但是,考試結束後,由他人修改成績單認定為代替考試罪可能普通人能夠接受,同樣,自己利用便利條件修改成績單的行為,也可能評價為代替考試罪。
有人敢於修改成績單,可能是對考試類罪的作弊行為的理解的錯誤,認為最多的違紀行為;
順利過關苦果最終誰吃的問題很明顯,一旦查出,可能要取消學籍,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作弊者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