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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你們會接鮑毓明的案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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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庭立方
    提出這個問題的知友,包括心裡有這個疑問的知友們,我想他們可能並非未聽說過“無罪推定”這個概念,也並非不贊同“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原則。畢竟,透過近幾年輿論對於“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一系列開誠佈公的討論,大眾已越來越認識到一個社會的法制文明程度也表現在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權利的保護上。對於律師的辯護權已由往日清一水的不理解與憎惡向不乏人表示尊重轉化,這一變化是可喜的。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嫌疑人和被告。”陳興良 而為什麼又提出這個問題,我認為更多的可能還是大眾對現實生活中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性質、內容及效果仍然存在知識盲區。看多了英美律政劇,開慣了上帝視角,總是手握「真相」 ,成竹在胸。那些開了掛一般的律師角色,又放佛總是能滴水不漏地顛倒黑白,踩著合法的線把公正玩弄了。因此,在無法掌握故事真相的現實情況下,就會擔心出現能力強到帶光環的律師,害怕他們把有利於嫌疑人的故事講得比檢察官更加「合理」,但這個足夠「合理」的故事,卻不是「真」故事。害怕正義罔顧,邪惡彰顯。 不得不說律政劇的確讓人看爽了,但是卻離現實的法庭審判更遠了。我相信,如果每個人都有機會到專業的刑事辯護團隊呆上個把月,這種擔憂很快會被消除。首先,刑事辯護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無論在哪個國家,辯護人的辯護活動都是獨立於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意志左右的。這意味著,辯護律師有堅持自己獨立判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將自己說的多麼清白,律師也會根據證據作出自己的判斷。我周圍,不乏有犯罪嫌疑人親屬想要做無罪辯護,但辯護律師認為意見無法達成一致而建議其取消委託的案例。至於那些辯護律師都認為做無罪辯護毫無根據,但卻在委託人的金威下強行辯護的,辯護又能達到什麼效果呢?是遠遠不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 其次,刑事辯護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總是非常注意「執業風險」。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把“辯護人”與“其他任何人”區分開來,足以可見立法對於辯護人遵紀守法義務的強調。因而現實生活中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在整個工作過程中,都是非常注意執業風險的,尤其是涉黑涉惡的案件與輿論重點關注的案件。我周圍沒有任何一個刑事辯護律師,願意為了一個案子冒違背良心又極有可能斷送前途的風險。畢竟除了獄警,沒有人比他們更瞭解看守所的風景了。 最後,刑事辯護律師再厲害,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地顛倒黑白。現實沒有回放,“真相只有上帝與當事人知道”。律師和檢察官做的,都是利用現有的證據講出一個「有可能性」的故事,在法官自由心證的完成之前,每一種可能性都可能是真相。但別忘了,律師能把己方的故事講得有多大信服力,能否說服法官完成自由心證,跟業務能力的確有很大關係,但決定性還是在證據和說理上。事過留痕,鮑毓明未來的律師即便有通天的本事,也沒法完全改變證據的存在,即便再會詭辯,也辯不出世人都認可的說理。在這場博弈中,我們需要相信證據和說理,相信法官。 綜上,鮑毓明的案子對於律師來說,跟其他任何案子又有什麼區別呢?知道了這些,你還會問“律師們,鮑毓明的案子你會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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