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我在重慶城

    權衡利弊,因地制宜的多放開限制,與時俱進,多提供一些方便,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兩地人工作生活,肯定是一件好事。

  • 2 # 豐磊先生

    或許很多人感覺京津冀一體化讓天津車牌進入北京不限行,這樣會加重北京的交通擁堵,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京津冀一體化可以讓北京的經濟帶來質的發展!這樣可以讓北京的大部分人走出去,也可以吸引更多的高尖端人才來北京發展!

    但是最後這個提議會不會透過?還是要看政府的決策,或許政府考慮的更全面,或許政府有更長遠的發展,不會讓天津的車牌進入北京,也是有可能的,大家不要抱太大的希望,希望也大,失望也就越大!

  • 3 # 急加速的蝸牛

    其實這個政策應該在2018年天津宣佈對北京拍照不限行的時候就該同步施行。因為同步開展,才能體現兩個平等城市、政府之間的溝通協作,而單純的一方讓步妥協會讓人民產生其他的想法。國與國,城市與城市,其實與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一樣,講究禮尚往來,講究合作共贏。希望這個提案能夠過審,讓天津人民與北京人民一起分享快樂!

  • 4 # 通州小歌

    北京會更堵,好多人上不了北京牌,來天津買的車,而且天津要實行區域牌照,那樣車會更多,對於北京來說無疑不是好事

  • 5 # 老布豆

    每年兩會都那麼多提案,各個代表會根據各自行業和立場提交提案,並不一定就適用。還需要相關部門研究論證再決定是否採納。

  • 6 # 灰原哀4689

    今後的北京,工作機會會變得越來越少,北京市的規劃是去經濟化,所以這些外來務工人員會被分流到河北或天津去。北京的外來(流動)人口過多了,這個城市至少生活了7000萬人以上(官方公佈的數量遠遠失真,估計是為了和諧。)如果不能控制住人口的無序流動,類似今年的疫情還會再次上演,北京不會每次都幸運的躲過去的,到那時幾千萬人可能就會被團滅。另外2019年官方還公佈僅長駐北京的外地牌的車近70萬輛,估計實際數量也要比這個數字多得多。外來人口過多會是這個城市的住房,醫療,教育,交通,治安等各個方面全部惡化,這一點從北京市近些年來的各種生活體驗(如醫院學校等)就可以看出來,現在北京政府終於明白過來了,未來北京市對外來人口的政策會更加嚴格,目的是將外來務工人員分流,減少北京人口,降低北京人口密度。基於以上原因,我個人覺得像北京,上海這種超大型城市已經不再適合外來人口討生活了,這些人最好把注意力轉向新一線城市或省會城市比較靠譜。普通人不要幻想在這樣的超大型城市立足了,這樣的城市財富已經固化了,留給你們可以爭搶的資源非常少,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多年的拼搏可能沒有什麼收穫,得不償失呀。至於有人說什麼人往高處走,道理的確沒錯,但是你考慮過自己的能力了嗎?這幾個超大型城市聚集了全中國14億人口中最精英的人口,你具備跟他們爭的能力嗎?不要做夢了,人要有自知之明,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否則就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 7 # 象牙山律師

    同時,對於各大城市現在正在實施的限牌限行措施,要從法律的層面予以統一的考慮和規範。個人的想法如下:

    一、限行限牌措施,應該完善法律加以限制

    1、每個自然人、法人都有自由購車上牌的權利。在對全行政區域通行號牌限制的同時,應該允許本地居民不受限制地購車和申領區域性號牌。

    2、限行區域的劃定要嚴格限制。限行區域的劃定,要嚴格按照必要性原則進行劃定,地方政府方案充分徵求居民意見。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由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政府和交通運輸部共同通過後,方可劃定。

    3、合法上牌機動車通行權利要充分保障。對於中國合法上牌的機動車,應該保證在全國絕大部分割槽域內無障礙的通行,這是行政許可後必須給予的行政和民事權利。對於聯網高速等封閉式道路,除技術原因外,地方政府不得設定任何限牌限行等障礙。要保障外地車輛在限行區域內合理的通行權利,取消“進京證”等無法律依據的事前審批程式。對於違反限行措施行為,以經濟處罰為主,取消扣分等行政處罰。

    4、限行措施應有限制。限行措施應有最底限的限制,應立法規定地方政府只能有對本地全域通行號牌車輛不高於一週一天的限行措施,對於其它號牌車輛僅有高峰期限行的措施權力。地方立法的限行措施不得超越全國性法律授權。

    二、城市群內限行措施應給予便利

    1、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對於其它城市車輛便利通行措施。地方政府可透過立法措施,單方給予其它某幾個城市車輛,不高於本地全域通行號牌車輛便利通行措施。

    2、城市間可以互相給予車輛便利通行措施。兩城市間可以透過互相間的搓商,互相給予對方車輛便利性通行措施。

    3、京津冀等城市群建立互相給予便利的通行措施。中國當前的特點,還是以地方行政系統為主導,地方政府只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權利,承擔主體責任。對於城市群內的便利性措施,應該建立磋商機制或定期會議,賦予城市群協商組織一定的權力,對於城市群內機動車通行等進行統一的規劃。比如,可以按照各城市的規模、人口,進行全城市群機動車通行號牌的配額劃分,在些基礎上發放城市群全域通行號牌;或者透過協調機構的協商,各地方政府的立法手段確認後,城市間給予其它城市全域通行號牌相當或接近於本地號牌的通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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