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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羅小春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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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烽葉戲諸侯
首先,從人性的角度上講,國家能夠再次重申“張玉環案”,最終判定,因法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走了“疑案從無”的程式,已經說明了法制上的一個巨大進步。
當年刑偵手段的落後加上法制上的缺陷造成了一些被冤枉的可能性,但是有一點值得肯定的是,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沒有證據他絕對不會判刑,江西高院兩次駁回了“張玉環死刑,緩刑兩年”的判決。
第3次雖然江西高沒有駁回,但張玉環一直被關押在看守所裡面,在法律上支撐他申訴請求,並給予了他充分的申訴空間。
如今的法制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藉助高科技偵查手段下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幾乎100%,當年的刑偵手段的落後,沒能找到更多的線索,再加上審判程式上漏洞,法律總是在不斷的完善和查漏補缺的路上,不能允許有一點偏差,這也不現實。
看待我們目前的法制社會,要用一個包容客觀的態度去看案情本身,而不是已經有了自己的觀點,再從自己的觀點出發,去看待這個案子遺留下來的問題,容易形成自己的主觀意識,不能做出客觀的評價。
張玉環當年的偵查人員錯了嗎?我覺得有錯也不是大錯,作為26歲的成年人,一開始手上的兩道劃痕,張玉環前言不搭後語,而且態度惡劣,解釋不清,作為一個命案,難道不知道殺人償命的道理,含糊其辭語言閃躲,難道不值得懷疑嗎,為什麼不能好好配合警方的盤問,別的村民都可以,為什麼你要蠻狠無理,這是命案,不是普通糾紛案。
偵查人員向張玉環瞭解有關情況時,“他神情緊張,不停地兩手搓擦。”還有警察發現張玉環“左手背部有幾條條狀帶血傷痕。對此血痕的形成受到詢問時,其言語推諉、支吾”。
所以,形成一個冤案錯案並不是一方面造成的,而是雙方面造成的,有犯罪嫌疑人的原因,也有當時破案技術的落後和審判時的法律漏洞造成的。張玉環案也只是個案,不能用個案就能來否定整個法治系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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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玉華
最近看見很多冤案嫌疑人被無罪釋放,而且都是長達10年以上的羈押。
這些還是出現在我們視野的冤案,那些沒有昭雪的冤案還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讓我不理解的是,一個案件如果2年以上沒有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的對與錯的話“排除團伙做案”,就應該根據事實依據定刑了。案件拖得越久,尋找新的證據越難。對案件的偵破越複雜,冤枉的可能性就更大。
所以冤案都有刑事逼供情節!屈打成招成了冤案慣用的手段。一些辦案人員不去找真正案件的突破口,而是在嫌疑人上“下功夫”。
這一點我覺得是應該值得所以辦案人員考慮的問題。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確有反偵查能力,也很狡猾,但,可不可以透過測謊儀或者更高科技的東西來輔助偵破率,而不是一罐的用毒打成招的手法辦案呢?
我們知道不能讓一個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更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但案件的偵破具有很大的變化性和複雜性,往往在偵破階段是最重要的。
偵破階段現在要24小時多角度監控審訊流程,看能不能避免毒打成招偵破案件的發生。20年前在監控攝像頭這方面還不夠完善,所以有毒打成招造成的冤案發生。當今社會偵破手段越來越高,高科技儀器也越來越精細,我相信以後冤案肯定會逐漸減少。
我們希望犯罪事件發生率不斷減少,每個人都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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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居樂業807
張玉環的錯假案給家庭帶來妻離子散的不幸,給社會帶來沉重陰影和社會袍袱,人們懷疑法制社會真的能"公平、公證"嗎?
近幾年,透過媒體、網路報道,糾正了不少冤假錯案,有的人被判處極刑,死後,從另一起案件中發現真正被害人兇手,不是已被執行死刑者,多年後得到糾錯,原來審判中存在屈打成招因素,或嚴重遺漏現象,這種草菅人命現象,人已死了,國家再賠多少錢能買來一條命嗎?
對長期出現錯判、誤判社會負面影響力是相當大的。不追究辦案人員責任是不平民憤的,要實行辦案人員終身制,誰辦案誰負責,出現問題,特別是人命關天的重大問題要庭審宣判人終身負責,盡最大努力避免誤判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只有嚴防誤判,才能取信於民,人民才會體驗到法制社會法律的威嚴就在於"公平、公正",一旦失去"公平、公正"四個字法律就失去公眾信任化程度,法律一旦失去公眾的公信度,可想而知社會理性化發展會達到什麼程度,一旦歪嘴和尚念不出真經的,就失去法律存在的意義,一旦失去法律存在的意義,所謂法制社會只是空談。
從近年來曝光糾偏錯案、假案、誤判等等可以看出,國家糾偏力度是大的,人民看到希望。國家出重挙打擊執法領域的腐敗多麼重要,看過執法部門高官落馬《懺悔錄》真叫人張口結舌,對知法犯法的貪官們打擊力度只能加強不可手軟,正是人心所向,眾望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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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感知的心
法律也是有著一定的侷限性,就好比原告和被告都有各自的辯護律師,原告也不見得一定會贏,被告也不一定會輸。
小案的輸贏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像這樣的人命案子,一定要慎重,關乎一個人的一生。法律的行使和監督同等重要,遠不是一筆賠償能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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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天樂gd
張玉環還沒有判刑得時候,為什麼不說一句冤枉,或者是怨案?為什麼出獄了才說是張玉環是冤枉子呢????都是會拍馬屁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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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可樂貓博士
這個怎麼說呢,從國家法制角度上講,“張玉環案”長達27年,能夠被重新審理,因法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走了“疑案從無”的程式,判張玉環無罪並當庭釋放,說明了中國法制更加的完善更加的進步了。
該案件是發生在1993年,當年刑偵手段的落後加上,再加上當時法制上的缺陷,以及刑偵及執法人員的粗心大意或者被人收買等可能,從而造成了張玉環被冤枉的可能性極大。但是不管怎麼樣,現在張玉環已經被釋放,也申請得到了相應的補償金,最起碼我們現在的法律是保障了人權,提現了法律是公正公平的。
如果隨著中國《民法典》的釋出,我們的法制社會更加的健全,已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現在判刑都是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都是依靠證據才能判刑的。
可能就有人說,那不是給壞人留有餘地嘛?不會的。我們從最近的杭州來女士分屍案、南京女大學生被殺案可以看到,警方在案發後不久就掌握大量證據,把案件偵破並將兇手抓捕歸案。可見我們的刑偵手段非常先進和科學,收集作案證據也很到位,可以說殺人犯罪刑事案件已經基本上不存在法律漏洞的說法。
我們要理性的看待我們目前的法制社會,不要把自己的觀點去強加給法律法規,張玉環案件確實存在一些遺留下來的問題,但是它畢竟是幾時年前的案子,現在能夠翻案已經不錯了。
張玉環當年的行為也很可疑,在偵查人員向張玉環瞭解有關情況時,他神情緊張,不停地兩手搓擦,並且左手背部有幾條條狀帶血傷痕。對此血痕的形成受到詢問時,其言語推諉、支吾。所以形成一個冤案錯案並不是一方面造成的,而是雙方面造成的。
對長期出現錯判、誤判社會負面影響力是相當大的。只有嚴防誤判,才能取信於民,人民才會體驗到法制社會法律的威嚴,才會去遵守它,敬畏它。如果人民一旦發現,法律不再維護公平正義,那麼法律就存在的意義,就不會再有人準紀守法了,那麼社會就會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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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英雄拒絕黃昏
之所以有這麼些錯假冤案,跟辦案人的素質、責任、私心等等有一定的關係。
以前不少案子就是屈打成招。抓到了嫌疑犯,棍棒伺候,你招不招?這是一味追求破案率的後遺症。
兇害發生時,是最容易破案的。等到幾十年以後容易的也變成難了。
像張玉環,在當時來說是一件比容易破的案子,為什麼這樣說呢?
一是這個案子應該是熟人作案,而且這個人受害者家屬有深仇大恨。
二是透過地毯式搜尋,不可能發現不了一點蛛絲馬跡。
三是憑慌張、手上有傷痕結案未免太草率。
四是如果當時辦案民警、法院多幾個問號,或許就不會有今天的冤案了。
素質高、專業知識強、品質高尚、責任心強、沒有私心,有了這些,你就不會製造錯假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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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蒲陽仁
張玉環的錯假冤案,雖說發生在27年,但案件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影響是廣範的,依然給當今社會的法治建設提供了深刻的教訓,敲響了警鐘!
27年對人的一生來說是漫長的,而對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來說又是短暫的,近在眼前的。我相信,張玉環案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就存在漏洞,就發現了問題,否則,揹負兩條人命的張玉環難逃一死,只因主審法官面對證據“底氣不足”,用“死緩”為案件、為一條生命留了後路!既然如此,那相關的各級公,檢、法機關,怎麼就層層放行,共同製造了這個錯案呢?從偵查階段就發生的違規、違法行為怎麼就沒有形成相互監督與制約呢?司法裁判的原則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嗎?
當然,張玉環案在近27之後得以糾正,張玉環能在近27年後的今天從見天日,也充分印證了中國法制建設的巨大進步,司法審判從有罪推定到疑罪從無的巨大跨越,是值得肯定和慶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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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法治到底是進步了還是一片模糊還真搞不明白,也許自己對中國法律學習不好,理解能力差,27年的冤案得到昭雪,那死去的兩人命兇手是誰,能道法不追兇追責?豈不閉冤?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