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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澤誠律師

    首先要知道,定金跟訂金是不一樣的哦!

    如果對方只是交付了訂金,並且你們也沒有籤其他更多的協議,那麼一般情況下,這個款項是可以直接返還對方,並且不用再付任何責任的。

    如果對方給付的是定金,那麼這個事件的情況跟性質就不一樣了。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在該情形下,賣方違約如果違約的,需要雙倍定金返還!此時,就不是說單單返還定金這麼簡單的事情了。

    另外,作為專業的律師,如果賣方是我們自己的當事人,那麼我們通常不會建議當事人直接反悔,告訴對方說自己不賣房子了。我們會讓自己的當事人繼續進行交易,然後透過不斷地提出各種苛刻的條件,來令對方“知難而退”。其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抬高房價,一次付清!

    最後我還是要說一下,誠實信用原則在交易當中還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仍然希望更多的交易在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的條件下進行。

  • 2 # 房產磚家講房

    如果合同寫的是訂金,那可以不用賠;如果合同寫的定金,那肯定就要雙倍賠償對方了,契約精神必須是要有的!當然還得看合同本身可有什麼不妥之處,比如有以下行為的合同是無效的: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等等。

    3、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5、損害集體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合同無效。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3 # 同志冷靜一下慢慢看

    我不是特別瞭解相關的法律條例,但是我之前給中介合作的時候碰到過這樣的問題,所以就談談我親身經歷的一些事。

    這裡也就以我瞭解的二線城市濟南樓市舉例,賣家跳水毀約的情況其實挺多的,即便是經過正規的中介、簽訂正規的買賣合同,且也明確說明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賠償總房款的20%,但是真要遇見賣家毀約的,即便是鬧到法庭,定金雙倍返還這點權益肯定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總房款20%的賠償幾乎幾乎幾乎幾乎沒有。詳細的法理我這裡說不清楚,也不願意說清楚,畢竟我非專業,但是大概法官依據的是:賣家違約給買家造成的損失是耽誤買房時間,但是很難衡量造成的經濟損失,所謂的同等條件樓盤價格的因為時間拖延而上漲的不能作為買家損失的依據,所以都法官都不予以支援。

    題主打官司無非是為了止損,所以我再說說一般買家遇到賣家跳水毀約怎麼辦?

    腦子反應快的、或者是心大的買家通常覺得打官司糾纏除了勞心也傷財,而且打官司也要浪費時間,贏了什麼都好說,輸了不但需要律師費而且依然要損失買房時間,時間拖的起,房價對普通百姓來講真真拖不起。

    因此為了及時解決糾紛,買家可以以打官司要挾賣家,同時也要學會利用中介做中間調理,不經意的透露些可以適當加價的意思,讓中介幫助去與賣家溝通傳達。當然加價不能按照房子漲價後的幅度給,比如給個10萬、20萬之類的,安慰賣家那點賣虧本的心理。

    再退一萬步講,如果要挾、加價都失敗了,作為買家那就只能自認倒黴了,趕緊從這灘爛事中脫離出來,抓緊重新看房,早買早受益,同時交易過程中多個心眼,降低類似風險。

    回答這個題目,我也思量再三,作為受過正規教育的人,怎麼能這麼懦弱,遇到自己權益受損的時候不主動依靠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傳遞的價值觀盡然是一味的委曲求全······巴拉巴拉······這裡省略500字自我譴責。

    最後,我也明白中國的法律制度、公民的契約精神···這都是問題所在。只是拿北京來講,房事依然是賣家市場,人家有房不怕拖,買家呢,錢不多,拖不起。

    以上,跟題主說說我所知道的實際發生的事兒,具體您自己決斷咯~

    不是法律意識如何,您只要打過一次這樣的經濟糾紛案子,您就明白我說的問題了。這裡邊有時間,精力,耽誤自己的正常生活,不一定要到錢等等等等的問題。

  • 4 # 身外化身身外化身

    當然可以不賠,但是你這個訂金的訂字好像不太好,應該是定金的定,這樣他如果違約要付你違約金的,如果是這個訂金的話可能就只會退你交的訂金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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