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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泰山夫如何

    這要看你原來你們租地合同怎麼簽署的。

    如果原來合同沒約定,而且合同還有很長時間到期,他非要搞養殖,你可以和他補籤合同,讓他合同到期後,把養殖區域土地復墾至原狀。

    如果合同很快到期,你又因為環境衛生等原因不願意讓他養殖,就可以阻止他。

  • 2 # 獼猴新農人

    你的土地如果是基本農田,則不得建設養殖設施。阻止不聽,有法律法規要求。如果為非基本農田,承包合同也沒有明確要求不能有養殖設施。不能阻止人家建設。但是承包合同到期後,你可以要求他土地恢復為具備耕種條件!

  • 3 # 希爾今

    1.把承包地流轉給別人,在合同期內是可以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人承租他人的承包地,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開展農業經營,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或者破壞土地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及農業生態環境,所以在流轉期內將承包地用於建設養殖設施發展養殖業是違背土地流轉基本原則的。農村承包地一般都是比較優質的水田或者旱地、水澆地,這些被承包出去的承包地只能用於農業種植,不能用於非農建設。

    2.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綜上,如果在流轉期限內,土地經營權人出現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將本來用於農業種植的土地用於修建養殖場發展養殖業,作為出租方即承包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

  • 4 # 我是一號傻子

    在承包期內,只要人家不從事非農性生產都是合法的,只要租金準頭年年給你,你管他養殖還是種植??農業包括農、林、牧、付、漁!

  • 5 # 摸著心口說話

    一是看土地性質。基本農田是堅決不允許的。二是看合同約定。當初未約定,如果對方尚未建設,可協商重新約定。如果對方已形成建築,只能約定合同期滿恢復地貌。合同有約定,須執行合同。不論怎樣,流轉方應事先告知流轉用途,不能欺瞞承包物件。

  • 6 # 齊東晏子

    首先,把承包田流轉給別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流入方可以自主決定如何利用該土地,是用來種植還是用來養殖,這個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是一樣的,完全由流轉方自主決定。當然,合同到期結束後,流入方應該恢復土地的本來面貌。如果流入方沒有違犯法律法規情況,沒有違背流轉合同,你憑什麼阻止人家修建養殖設施呢?

    當然,這裡面還要進行一些具體分析。比如,你承包的土地是基本農田,不管你流轉給誰,流入方必須遵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不允許改變土地的種植業用途,只要以用來種植糧油棉麻和蔬菜作業,不允許用來發展養殖業和林果業。這種情況下,流入方如果在流轉的土地上建設養殖設施,土地承包方,完全有權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因為流入方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法規,誰都可以干涉。做為土地的原承包法,更具有保護自己承包的土地不受損害的權力。

    如果該土地不是基本農田,也是要結合你們雙方簽訂的流轉合同來分析。如果你們簽訂的合同,有限制流入方發展養殖業,有明確規定的用途,那麼流入方擅自發展養殖業,修建養殖設施,就屬於違背合同現象,原承包法完全可以根據合同規定,進行阻止,或者中止合同,並且要求流入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但是,如果流入法既沒有違背法律法規,也沒有違背流轉合同,在合同期內,原承包方就沒有權利干涉人家發展什麼,否則你就違背了流轉合同,需要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一旦簽訂,雙方要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土地流轉,國家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要由村集體同意,鄉鎮服務站進行鑑證管理,合同報縣市農業部門備案,這樣的合同更具法律效率,一旦有違背方,也更好解決問題。所以,農民流轉土地,最好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不要私自流轉,更不要不簽訂協議,因為口頭協議往往難以固定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解決。

  • 7 # 疆途愛尚你

    這個問題有不確定因素存在

    首先要確定該土地的屬性。

    在土地流轉合同內容中如果沒有約定種植或養殖種類及修建任何設施,在有效期內就不能阻止對方修建設施;

    另一種在土地流轉合同內容中明確約定了種植或養殖種類,在有效期內不得修建任何設施,可以阻止對方修建設施。

    遇上這樣的事,我主張和氣生財好說好商量,可以和對方共同協商在原合同的基礎上籤一份補充協議,並要求對方期滿後恢復原貌及交納適當的保證金,切記不能以違約金收取,這個在法律上不予支援,個人不能代表職能部門。

  • 8 # 帝逢春

    把承包地流轉給別人,合同期內能否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

    關於這個問題,承包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需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能否阻止需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所簽訂的流轉合同是否有約定;二是承包地的地類,是否屬於永久基本農田;三是所建設的養殖設施是否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用於非農業建設。

    如果,既沒有約定,也不是永久基本農田,也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搞非農業建設,無法進行阻止。反之,則可以。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檔案規定,養殖設施用地屬於設施農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儲存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汙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

    綜上,只要其建設的養殖設施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未發生上述三種因素,其中的一種則無法進行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可以要求其在承包到期後拆除養殖設施,並恢復土地原狀。

  • 9 # 寧靜致遠9410

    首先應確定承包地性質

    按利用現狀三大類分類,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利用現狀八大類分類,有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如果符合土地用途,流轉程式合規,流轉者是有權對土地享有使和收益權的。

  • 10 # 追夢齋

    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必須約定土地用途符合該片土地的本身用途,符合國家政策,一旦合同約定,乙方是不能隨意改變用途的,否則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 11 # 我是您的菜

    個人覺得如果你們簽訂的合同中明確了流轉后土地的使用方向,但流轉方中途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方向,對方屬違約,可以阻止對方繼續修建合同約定之外的東西。

  • 12 # 舞陽好鮮生

    阻止你妹呀!不養殖吃什麼肉,難道都進口美國的雞肉豬肉嗎?美國一翻臉你他媽的就得吃天價肉,看看現在的豬價就知道不讓養殖行不行

  • 13 # 農夫阿極

    這個問題看看你以前的合同如何簽了,如果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透過協商來解決和補充協議,如果有明文規定了,出租人是無權干涉的。

    現在已經把地承包給他人了,應該履行合同的規定。主要雙方互相溝通好,協商好,也可以重新簽定。合同上承包人沒有違背合同規定的,出租方是沒有權力干涉的。只要雙方重新協商後同意方可,改變土地用途使用。

  • 14 # 雨後彩虹一顯榮

    完全可以阻止。轉包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的用地性質,否則構成違法!對違法行為特別是涉及自己的土地利益當然可以也應該阻止!

  • 15 # 遠景樓三農

    把承包地流轉給別人,合同期內能否阻止其修建養殖設施?

    農戶把承包土地流轉給其它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生產經營,應當簽訂書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合同約定流轉土地的具體用途、期限、流轉金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其中: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受讓方在流轉土地上修建養殖設施,是謂設施農用地,應當經流出農戶和發包方同意,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級有關部門備案。

    未經流出農戶同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備案,轉入業主就修建養殖設施的,流出農戶可以阻止,也可向鄉村或者縣級有關部門舉報,切實做到農地農用,確保糧食安全。

  • 16 # 農村360

    我鄉下老家,還有幾畝耕地,十多年前,租給了村裡的一位鄰居耕種,每年每畝地給我400元租金,外加每畝地50斤玉米。

    之前,也有其他村民想租我的這幾畝地,給的租金還挺高,每畝地每年給我800元錢,但我沒有租給他,就因為他想在我的地裡搞養殖,具體講,就是建豬圈,養豬。

    我的地因為離村子較近,周邊取水也方便,交通也暢通,所以,被這位想養豬的村民相中了,請我吃飯、給我送東西,並說,只要我同意,租金好商量。

    而他要想在我地裡養豬,肯定要建豬圈,還要修建飼料加工間、工作間、休息室,餐廳等建築物,挖坑、取土,大興土木,必然會把平整如鏡的土地,給我弄得亂七八糟,高低不平。

    如果承包合同到期後,耕地再恢復到以前的地貌,恐怕就會是很難做到的事情了,即使是那些舊磚、爛瓦等建築垃圾,一時半會也不會被清理乾淨的。

    再說了,養豬還會造成環境汙染,村民們不答應,上級職能部門會查處,我絕對不能為了多收入幾百元,而幹出讓村民反對、上級不滿意的事情來。

    就是現在租我耕地的村民,我也一再告訴他,地儘管種,但絕對不允許出現改變我地形土貌的行為和現象,比如說,挖土、挖坑等,我是堅決不同意的。

    所以說,如果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想在地裡修建養殖設施,耕地的原主人必須堅決反對、出面制止。一是承包人改變耕地用途,是他首先違反了承包合同的相關內容,他違約在先,那麼,原主人就有權出面制止這種違約行為。二是從長遠考慮,承包人這樣做,肯定會給耕地原主人帶來現實的及長遠的反面影響,以後恢復地貌的支出,也必定會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當斷不斷,必有後亂!

  • 17 # 安新德

    土地流轉承包別人,和同期內承健養殖設施。當時合同是否有這條款,按照土地法在土地上非糧食外其它作為必須有士.地局批准證明方可。就是土地局有批准充許,決策否決權還是由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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