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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鍋子哥掃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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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髮姐說房
保潔阿姨問了扔不扔,結果僱主3800的鞋子成垃圾,僱主索賠3800元怎麼回事?
杭州的蔡女士叫一位保潔阿姨上門打掃,阿姨問門口的垃圾扔不扔,蔡女士說扔,結果扔掉了一雙價值3800塊錢的鞋子。
家住杭州的蔡女士把一雙鞋子和垃圾放在門口,保潔阿姨問這裡這些要扔嗎?她說垃圾當然要扔呀,然後保潔阿姨就把那雙3800元的鞋子也順帶一起扔掉了。
蔡女士說的是一雙休閒鞋,去年2月份在杭州大廈的專櫃買的,花了3800塊錢,蔡女士說5月6號晚上她把這雙鞋裝在了一隻透明塑膠袋裡放在了門口,準備拿去清洗,5月7號蔡女士預約的保潔工,趙阿姨上門打掃衛生,把這雙鞋子和垃圾一起扔掉了。
等到第2天準備送去清洗時才發現鞋子不見了,蔡女士問杭州大廈專櫃的工作人員,對方說這雙鞋子現在漲價了,3800買的,但是重新買這雙鞋子的話,現在已經漲到了4200。
保潔阿姨表示賠1400元,因為這雙鞋子已經穿過了。蔡女士希望按照3800塊錢來賠償,阿姨表示自己願意承擔責任,但鞋子穿了一年多,應該算上折舊費。
家政公司表示,事情不屬於保險範圍,但是接下來會幫蔡女士和趙阿姨繼續協商。
雙方都有錯,保潔阿姨心粗,扔東西不認真檢查。僱主也有過錯,你一句扔,也不說清楚,一個保潔員上哪認識你的高階鞋。
你能穿起3800元的鞋,還能僱得起保潔阿姨,說明很富有。保潔阿姨出來幹一個小時不到50元錢,說明家境貧寒,誰有錢上別人家去打工呀。鞋你也穿過一年了,你也不差這仨瓜倆棗,別為難保潔阿姨了。如果你是特別尖酸刻薄的人,就是打到法院,估計也就能判給你千八百元的。因為,鞋有折舊,你有過錯。如果真的那麼在意這雙鞋,也不會亂丟門口吧。幾十萬的車子買到手再賣價格都腰斬,何況穿了一年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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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村螢火蟲
價值3800元的麥昆牌鞋子被當成了垃圾扔掉,只能說是保潔阿姨與僱主之間“溝通簡單、理解直白”導致的誤會。保潔阿姨問的簡單,僱主也沒有對保潔阿姨答覆的詳細一點,所以才導致瞭如今這尷尬的局面。
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時間】5月7日。
【地點】杭州某小區。
【事件】蔡女士一雙價值3800塊錢的麥昆牌鞋子,被保潔趙阿姨當成了垃圾扔掉。
【經過】5月6號晚上蔡女士把自己一雙穿過1年多的麥昆牌鞋子裝在一隻透明塑膠袋裡,放在了門口,準備拿去清洗。
5月7號,蔡女士預約保潔工趙阿姨上門打掃衛生。
當時,上門保潔的趙阿姨在蔡女士家把垃圾掃在了門口,正好和蔡女士想要拿去幹洗的鞋子堆在了一塊,掃完之後趙阿姨還指著門口那裡問扔不扔?結果僱主蔡女士家人以為保潔趙阿姨指的是垃圾,於是就說讓趙阿姨扔掉,到了第二天蔡女士萬萬沒想到,保潔阿姨把她的鞋子當垃圾一起給扔掉了。
【結果】雙方為賠償發生爭執。
蔡女士認為她的鞋子當時是3800買的,現在要再買這雙鞋子,漲到了4200。因此蔡女士希望保潔趙阿姨按照3800塊錢來賠償。
保潔的趙阿姨表示自己願意承擔責任,但是要賠償3800元是不可能的,畢竟蔡女士的鞋子都穿了1年多了,再怎麼也應該算上折舊費,最多賠償1400元。
目前雙方還沒有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保潔趙阿姨所在的E家政杭州西湖文化廣場店 黃女士表示,接下來會幫助趙阿姨和蔡女士繼續溝通協商。
螢火蟲觀點:事情既然已經發生,彼此相互埋怨,實際上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從事情的經過看,僱主蔡女士和受僱保潔的趙阿姨彼此雙方都有自己的責任。倘若事先有任何一方在溝通上能夠把話說的稍微細緻一點,這樣的誤會本不該發生。
另外,我個人覺得,僱主蔡女士以和她同款的麥昆牌鞋子如今價格漲了400元的理由,讓保潔的趙阿姨照價賠償她已經穿過1年多的鞋子3800元的要求顯得有些過分。保潔的趙阿姨主張蔡女士穿過1年多的鞋子應該有折舊費的說法應當得到支援,畢竟這也是實際。至於說3800元的鞋子,穿過1年後的折舊費應該是多少,這需要涉事雙方協商溝通,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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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閒人閒話—jeremiah
感覺是個侵權責任問題。侵權責任成立的三個要件:損失,過錯,因果關係。損失現在沒有爭議了。過錯?僱主,同意扔,就是認可扔後的損失,至少是扔的範圍沒指定清楚、表述清楚;保潔,問了,並被同意了,我認為基本的義務,法定的義務履行了。在請示了,被明確允許了的情況下,對扔的物品再行甄別,我認為應該是道德層面的事,甄別應該是僱主的義務,因為扔的行動及結果,保潔是無條件服從僱主的意思,這一點是常識,僱主的表達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法律責任。因果關係我認為應該側重法律層面,不能看物理層面的。
當然一雙3-4千元的鞋這樣給扔了,很同情僱主的損失。不過,事情既然發生了,就應該平復一下情緒,理性的對待,任情緒發展只能表現為粗俗淺薄,人的文明與涵養應該與衣著相稱,如果不相稱也應該是衣著寒酸而涵養高尚!
扔鞋這件事涉及的關係很簡單也直白,就是一個民事法律關係,所以沒有必要讓情緒攪和進來,把簡單的問題給搞複雜了。
既然是法律關係,那就坦誠地尊法、依法,在法律面前徹底摒棄自己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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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春暖話開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5月6號晚上,蔡女士把一雙麥昆牌的休閒鞋,裝在一隻透明塑膠袋裡,放在了門口,這雙鞋已經穿了一年,她準備拿去清洗。
5月7號,蔡女士預約的保潔工,趙阿姨上門打掃衛生。趙阿姨打掃完衛生,在最後清理時,看到門口的袋子,裡面還有垃圾,走的時候她問蔡女士的老公,那袋子要不要扔,她老公說是要扔掉,趙阿姨把袋裡的鞋當垃圾扔掉了。
蔡女士說,那雙麥昆牌的休閒鞋,是她去年2月份,在杭州大廈的麥昆專櫃買的,花了3800塊錢。
當時也不知道鞋子被扔掉了,等到第二天準備送去清洗時才發現鞋子不見了。蔡女士問杭州大廈麥昆專櫃的工作人員,對方說這雙鞋子現在漲價到4200元了。
蔡女士希望按照3800塊錢來賠償,趙阿姨表示自己願意承擔責任,但鞋子穿了一年多,應該算上折舊費。
家政公司的負責人說,會幫助僱主蔡女士和趙阿姨之間協商。
蔡女士竟然好意思讓人家原價賠償:保潔趙阿姨打掃衛生,把垃圾往房間門口掃,最後和僱主蔡女士前一天放門口的鞋袋堆一起了,趙阿姨扔垃圾之前有問過他們家人,家人同意扔之後,趙阿姨才去做的。
現在僱主要求趙阿姨按一年前的原價賠償,這做法實在過分。
第一,裝鞋的袋子是你自己放在門口的,一般人的意識中,都有不重要的或者要扔的東西才堆在門口,以方便出門時扔掉;
第二,保潔趙阿姨在處理垃圾之前,是事先問過他們家人的,什麼該扔,什麼不該扔,都是主人做決定,主人自己沒有做檢查,是他們自己的疏忽,人家保潔只負責把垃圾扔掉而已;
第三,本身這件事人家保潔趙阿姨做了自己的本職工作,沒有什麼毛病,倒是僱主蔡女士,穿過一年的鞋,還真好意思讓人家按原價賠償?
人家為你服務三個小時才125元,還要被家政公司抽走一部分,你一個能買得起3800一雙的牌子鞋,真敢向一個弱勢之人張口要錢!
蔡女士給人的感覺,就是一個穿著精緻服裝的利已主義者!
這件事蔡女士你要負全責的,人家趙阿姨只是不想惹你這種人,才答應負責承擔責任,她有什麼責任可承擔的?你應該堅信自己沒做錯什麼,為什麼怕蔡女士,她有幾個錢,就可以高高在上,欺負人嗎?
這件事絕不是都有責任,各打二十大板了事的,是蔡女士以強欺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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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有三個把兒
保潔太粗心,僱主太糊塗。家政最不是東西,專櫃真不專業。
一、保潔把3800的鞋子當垃圾丟了杭州的一位女士把3800元的鞋子放在家門口,準備去店裡打理。可是未成想請的保潔阿姨,在丟垃圾的時候把這雙鞋子也一併丟了。
解讀:
這位保姆可謂粗心大意,如果都是這樣,僱主家裡不知道被扔掉多少東西。
建議:
家政在培訓相關人員時,是不是應該把員工多方面培訓,像這種扔掉僱主家好東西的事情,屬於低階錯誤,要是我的話,就會認為根不正則苗不紅,屬於管理失誤。
二、保潔同意理賠,但怎麼賠沒有談妥保潔阿姨雖然粗心,但是同意理賠,可是卻因為價格問題,出現了分歧,因為僱主這雙鞋子穿了一年多,不可能賠新的。
解讀:
僱主想要再買一雙同款鞋子,但是專櫃價格已經漲了400塊,僱主不樂意了,開始找茬。
建議:
僱主的鞋子是被丟了。但是應該本著冷靜的思維,再次重新定義這件事。
僱主和保潔阿姨都沒有得到理想的結果,但是兩人可以私下裡好好溝通。
比如保潔希望少點錢,僱主希望多來點。這樣,可以請鞋店工作人員協同,去消費者協會請人鑑定後再來解決。
三、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保潔阿姨粗心,僱主糊塗,才導致這件事的根本原因。而且去專櫃看這雙鞋子的價格,漲了400元,家政說,這是保潔自己的事,不便參與。
解讀:
溝通能力還要提升,兩人多次吵架,證明二人素質都不咋地。
建議:
消費者協會走一遭,費用aa制。
今日話題:我覺得這件事情還沒完,已經不是簡簡單的鞋子問題了,而且全民如何能例行看問題,不要情緒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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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譚子在這裡
3800的鞋子被扔了,再買一雙要4200元,僱主要求保潔阿姨按原價賠償。
保潔阿姨怒懟:你這鞋子都穿一年了!
杭州的蔡女士叫了一位保潔阿姨上門打掃衛生。第二天,卻發現自己一雙價值3800的鞋子不見了。當天,她用塑膠袋把鞋子裝著放在門口,準備拿去清洗,卻沒想到被保潔阿姨當成垃圾扔了。
蔡女士表示,這雙鞋子的牌子是麥昆牌,去年自己買的時候花了3800元。
鞋子丟失後,蔡女士還特意去詢問了杭州大廈的專櫃,打算重新再買一雙。
但櫃員告訴她,現在這雙鞋子漲到了4200元。
蔡女士直言:當初買來是3800元,但現在價格漲到4200元了,多的我也不要,我希望阿姨按照原價3800元賠償給我,就不追究了。
但阿姨卻用一句話懟了回去:你這鞋子都穿一年了!
是哪裡出錯了?會讓3800的鞋子被當成垃圾扔掉?對於當天事情發生的經過,蔡女士和保潔阿姨各執一詞。
保潔阿姨回憶:當時我打掃完衛生,準備走的時候,看到那個裝鞋子的袋子。袋子也比較破,裡面還有一個裝快遞的小盒子。於是特意問了一下蔡女士的老公要不要扔掉?當時她老公看了一眼,然後說要扔掉。所以她才扔掉的。
但蔡女士反駁:自己裝鞋子的袋子裡不可能有垃圾,是阿姨自己打掃衛生,就是把垃圾一頓掃,掃到了袋子那邊,然後就順帶給我扔掉了。我當時自己也不知道,是第二天準備送去清洗時才發現不見了。
趙阿姨表示:自己願意承擔責任,但最多賠償1400元,按照新鞋賠償3800是不可能的,畢竟鞋子穿了一年,也應該算上折舊費。
鞋子用袋子包著放在門口,說明就是髒了。阿姨看到後發現袋子和其他垃圾放在一起,於是提前詢問。但因為僱主自己忘記了要清洗的鞋子也放在門口,就回復說要一起扔掉。那人家保潔阿姨也是按照要求辦事,並不屬於自作主張扔掉。誰會幫你再檢查這袋子裡到底是不是垃圾呢?
既然買得起3800的鞋子,也不至於為了一雙舊鞋子如此糾結。得饒人處且饒人,一雙穿了1年的鞋子,何苦為難別人呢?
大家覺得,保潔阿姨應該按照3800元的原價去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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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星與天涯
杭州的蔡女士叫一位保潔阿姨上門打掃,阿姨問門口的垃圾扔不扔,蔡女士說扔,結果扔掉了一雙價值3800塊錢的鞋子。
“麥昆”被當成垃圾扔了?
趙阿姨:當時問過要不要扔
家政公司:這事不再保險範圍內
蔡女士:“可是當時我是3800買的,現在我要再買這雙鞋子,漲到了4200。”
雙方有待協商
蔡女士當初是在大眾點評上下的單,接單的公司叫做E家政杭州西湖文化廣場店,負責人是黃女士。
E家政杭州西湖文化廣場店黃女士:“我們公司是給家政人員買了一個家政保險,這個保險有一個範圍,但是核對下來她這個不符合的話,那我們公司也有自己的相關的規定,需要我們阿姨自行去跟客戶協商處理的。”
黃女士說,接下來會幫蔡女士和趙阿姨繼續協商。
網友熱評:
@零凍:你都穿了一年了還要原價賠?
@會下雨嗎?:自己沒說清楚為什麼要怪別人…
@打虎親兄弟:一般放門口的基本都會被當成垃圾被阿姨清走,彼此也要有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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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明圖明明圖
鞋子和垃圾放在一起,確認過才扔的,沒毛病,讓保潔阿姨賠償還是原價賠償要求有點離譜。
事情很簡單:杭州的蔡女士約了保潔阿姨上門打掃衛生,第二天發現放到門口準備清洗的鞋子不見了,問了才知道是被保潔阿姨當成垃圾扔了。
蔡女士說鞋子的牌子是麥昆牌,去年花了3800買的,今年已經漲到4200了,讓保潔阿姨按3800賠償。
而保潔阿姨說當時扔的時候找蔡女士丈夫確認過,經過允許才扔的,只同意賠1400元。
不能說保潔阿姨沒責任,如果保潔阿姨當時問一下鞋子扔不扔,可能就是另一個結果了,但就算扔了,按慣常的思維也可以理解,一雙半舊的鞋子放到門口,被認為是垃圾也不奇怪。
再說僱主把鞋子放在門口,沒有特意交待,當保潔問門口垃圾扔不扔時家人也確定要扔,要論責任,自己起碼也要佔一大半的責任。
就算要求保潔阿姨賠,也不應該是原價賠,穿了一年的鞋子不說,自己的責任不說,張口就要原價賠,怎麼看怎麼有點不講理。
保潔同意賠1400都是多的,而保潔阿姨之所以賠大概是怕給差評,影響自己以後的工作。
本來雙方都有責任,相互讓一步就能解決的事情,非得鬧的人盡皆知,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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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音樂小妖
我感覺這個責任的承擔很有問題,當時保潔阿姨可是問過她的老公,這些垃圾要不要扔,得到了肯定的答案後,才會將這些垃圾全部扔掉的,說白了人家沒有犯任何的錯誤,而有錯的人卻是僱主的老公。
既然錯的人是僱主的老公,為什麼要讓保潔阿姨來承擔責任呢?
雖說之後的保潔阿姨承擔了1400元的費用,可是很明顯人家不想為了這件事把自己的工作給搞丟了,所以才會忍氣吞聲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但是僱主依然不罷休,要求人家全價賠償。
哪麼當時說了要把垃圾扔掉的僱主老公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保潔阿姨可是按僱主家人的要求進行幹活的,也就是說你聽從老闆的指示幹活,結果因為老闆的錯誤,最後的責任卻讓你來承擔,我想有多少人願意呢。
或許某些人為了生活,可能會忍氣吞聲,但是這一切的前提都是為了不產生矛盾,而僱主隨後要求原價就有些過份了,如果按照責任來劃分的話,所有的責任全部在僱主老公身上,要賠也是找她老公,而不是保潔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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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想偷懶的小豬
打掃衛生,清潔垃圾是保潔阿姨的職業所在。我認為她沒有做錯。你自己說要的鞋子,但是卻放門口和垃圾在一起,一般人都會認為是不要的吧?何況保潔問了你家人,家人同意扔掉的,怎麼能怪保潔阿姨?怪她太勤快,怪她太負責?還讓保潔賠償,那以後你家的垃圾放門口,必須你同意才能扔,不給你扔是不是又要找事?可能是你放門口的,結果忘了,你老公又沒看以為不要的,就讓保潔扔了。這件事情存在你自己,和保潔有什麼關係?要怪就怪你自己,實在心裡不痛快,怪你老公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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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酬兔說事
事前保潔阿姨問了扔不扔,可以扔。事後僱主3800元鞋子被當成垃圾扔了,僱主要求原價賠償,現在這雙鞋子要賣4200元一雙。
保潔阿姨卻說,在扔垃圾前,問過僱主門口的垃圾要不要一起扔,在得到僱主同意才扔掉的,而且這雙鞋子已經穿了一年多了。
據瞭解,家住在杭州的蔡女士叫了一位保潔阿姨上門打掃,當時她是在大眾點評上下的單,有一家名叫E家政的保潔公司接了單,派了一位姓趙的阿姨上門來清掃。
保潔趙阿姨在打掃衛生時,門口有一堆垃圾,垃圾下面有一雙鞋子(價值3800元麥昆鞋),趙阿姨問蔡女士這堆垃圾要不要一起扔掉,垃圾肯定要扔掉,可是沒想到垃圾下面的鞋子一起被扔掉,直到第二天要洗鞋子的時候,才知道鞋子被扔掉了。
事後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蔡女士要求趙阿姨原價賠償(3800元),趙女士覺得鞋子穿了一年,是一雙舊鞋子,當時已經問過,而且鞋子是用一個袋子裝的,裡面還有垃圾,只肯賠償1400元,就此一直無法達成一致。
這其事件,雙方都有一點的責任:
其一、蔡女士為何要將扔掉的垃圾和鞋子放在一起,這樣很容易讓人誤解,特別趙阿姨在扔垃圾時,有問過是不是一起扔掉。
其二、保潔趙阿姨在扔垃圾的時候,沒有進行仔細檢查,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做服務行業的,一定要細微的檢查,確保服務的質量。
其三、蔡女士有一點太貪了,一雙穿了一年的鞋子,不管再怎麼保養,都是一雙舊鞋,不能按正常價格索賠,趙阿姨也同意折中1400元賠償,為何要撕咬不放,讓趙阿姨按原價賠償3800元。
得饒人處且饒人,蔡女士不要撕咬不放,都謙讓一步海闊天空,沒必要因為一雙鞋子搞得這樣。
一枚酬(醜)有靈魂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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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子哥觀點:因為言語溝通不暢引發的矛盾太多了,雙方都覺得對方理解了,但實際上卻掉進了空子裡,雙方都受到了傷害和損失。所以,在訂立合同或者承諾前,一定要把責任理順清楚。
最近在杭州,就發生了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一、來龍去脈最近,杭州一名蔡女士透過家政公司找到一位保潔阿姨上門打掃衛生。
保潔阿姨打掃好衛生後,把垃圾堆在門口處,並指著門口處問蔡女士扔不扔掉?蔡女士說垃圾當然扔了。
就是因為這句模糊不清的話,出現了矛盾和問題。
出了啥事呢?
原來,在門口的垃圾旁邊,還有一雙價值3800元的鞋子,是蔡女士打算拿去清洗的,結果被保潔阿姨一併“清理”了。
事後,雙方都表達了自己看法:
蔡女士認為,鞋子是袋子裝著的,且本來雖然在門口裝著但並沒有垃圾,應該是保潔阿姨將清掃的垃圾都堆到門口後混淆了。保潔阿姨認為:這雙鞋是用袋子裝著,裡面還有垃圾(一個破袋子,還有一個裝快遞的小盒子。)並且自己走的時候問過蔡女士老公,得到同意後自己才扔掉的。事後,事件三方均表態:
保潔公司表示此事為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保潔阿姨願意賠付折舊後的鞋子價格1400元;
二、鍋子哥觀點的確,這件事上雙方都存在責任,表達與理解的資訊不對稱是這件事發生的根本原因。
因為沒有錄影沒有監控,雙方各執一詞的話確實不好判斷責任,但我比較傾向於支援保潔阿姨,應該由僱主承擔大部分責任。
首先,蔡女士及其老公的一句扔掉,並沒有表達清楚要扔的範圍,既然垃圾都堆在門口為何不再強調一句?另外,要求按照新鞋價格賠償的要求的確過分,自己雖然是受害者,但也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第二,保潔阿姨願意承擔責任是好事,她因為缺乏與客戶的溝通造成了損失的確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對垃圾沒有認真的檢查造成了客戶的損失。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保潔來打掃衛生,這家人連看都不看嗎?也不擔心外人進來會造成什麼安全隱患嗎?實在是難以理解。
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