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天知君心

    這個事件令人痛心。毫無疑問這個孩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他是未成年人,在法律層面另有說道,但他的家長,也就是監護人責旁貸。試想,如果沒有這個十一歲孩子的玩火行為,就不會有這次火災的發生,更不會有這19位在他們家長眼裡還是孩子的優秀戰士的犧牲。這樣子的事件讓人痛心,令人警醒,使人撕心裂肺。不論如何也挽救不回19位鮮活的生命。只有祈禱英靈,一路走好!

  • 2 # 老夫常談

    確實應該負責,但對年僅11歲少年又能負得起什麼責任,雖不能追究他的經濟責任,又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最多其父母承擔點連帶經濟責任。

  • 3 # 學清風方

    這個問答很沉重!

    涼山十一歲男孩燻松鼠發生火災,致十九名戰士犧牲[流淚][流淚],別說十一歲男孩,整個涼山都負責不起!再說了我國法不責未成年!我們不需要這樣的犧牲!

  • 4 # 齋刀閒者

    怎麼負責……抓孩子,還是抓監護人?罰到傾家蕩產,一輩子不能翻身?

    好多孩子都這麼玩兒,機率問題。

    處罰還是得有,監護人承擔高額罰金吧。

    把事件印成1000萬張宣傳單,19名烈士的家庭簡介(非隱私)放在上面,還有危險行為及後果,不用太複雜,給各山區村委下發下去,挨家發一發。

    19個破碎家庭喚不醒的人,讓大額罰款提醒一下吧。

  • 5 # 文西町

    我自認為是要負很大的責任,未成年不是犯罪的藉口,更不是罪惡的保護傘,11歲已經不小了,應該懂事了。如果不嚴厲懲罰,而是加以包庇,只做表面上的思想工作,或是家長隨便賠兩個錢就算了,那就還是不長記性,也會給社會帶來惡劣影響,特別是對未成年人。想想,如果未成年人做了違法犯罪傷天害理的事情卻不會受到懲罰,又“何樂而不為”呢?我們的國家秩序將會混亂,我們的未來將不再有希望。那可是活活的19條人命啊!《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惡魔。11歲又怎麼樣?如果連這點悟性都沒有,活該蹲牢去吧。

  • 6 # 劉江波

    1,有無證據證明是孩子抓松鼠導致的火災?

    2,孩子帶火上山有無人員監管?怎麼能輕易上山?

    3,去年已經犧牲一次,今年為什麼沒有預案又導致大規模犧牲?

    相關部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要賴在一個孩子身上。

  • 7 # 南迦巴瓦旅行記

    提問題之前麻煩先了解清楚再提好吧!都不是一回事,這次沒有人員傷亡,但是人力物力財力消耗無法估量,還有一些不瞭解情況的人不知道是怎麼回答出來的,真佩服它們扒瞎的本事!

  • 8 # 東北人9692210368804

    現在對孩子的教育,很大一部分家長太不到位。我看到很多的家長,不對孩子進行道德教育、安全教育。一味的嬌生慣養,使孩子成了一位極致自私者。真是讓人痛心!死了十九位的烈士,你這位家長怎麼負這個責?讓十九個家庭痛不喻生!這位家長如何能平息你的良心?教育孩子是天大的事!

  • 9 # 駝峰

    這個事涉及多個層面!

    一、導致十九人犧牲,後果十分嚴重,應承擔與未成年人相應的最高的法律處罰。

    二、燻松鼠,可能玩鬧,可能想食用野生動物,疫情的教訓慘重,這又是一個潛在的危險舉動。

    三、放火燒山,這個護林意識一點也沒有,社會宣傳沒到位。

    四、學校教育沒收到應有效果,應該強化教育。

    五、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持嚴重的保留意見,有些未成年人,已有成年人意識,有恃無恐,作奸犯科,其奈我何?

  • 10 # 一池秋蓮

    都是孩子,誰不心疼。十一二歲,正是淘氣的年紀,父母又怎能管得住。孩子們並不知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這正體現了我們教育的缺失。那些校園暴力,那些危害公眾的行為……孩子們就應該從小受到法律思想的灌輸

  • 11 # 教書匠1樂檬

    孩子不到法定年齡,可以不負法律責任。但是,他的父母應該代為受過。

    懲罰形式我覺得可以拘留或者高額罰款,這樣,孩子也會清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帶來的嚴重後果。

    但,其實這個年齡的孩子正好就是調皮叛逆的時候,他也許真的沒有考慮過後果會有多嚴重。我們雖然犧牲了很多戰士,很痛心。但這個孩子的問題也不能無線放大,這件事情造成的嚴重後果,說不定會給這個孩子的一生都帶來無法抹去的痛苦。我想,內心的煎熬是最大的懲罰!

  • 12 # 顏梁8888

    涼山彝族自治州是十分貧困的地區,孩子還小,不滿十四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父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然是貧困家庭,賠償無疑是給這個貧困家庭雪上加霜。19位同志為此犧牲,這是巨大的災難。我國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年齡始於14週歲,12週歲以下兒童犯罪的免於刑事處罰,但是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監護不利責任並且承擔對兒童犯罪行為危害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放火罪與縱火罪沒有什麼區別,放火罪即是縱火罪。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縱火就等同於放火,都是對他人以及公共財產安全的無視。放火罪行為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1.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2.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此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未滿十四周歲,所以孩子不承擔責任,正常生活學習,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此案件還是一場悲劇,犧牲了19人,大片樹林燒燬,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希望大家能以此為戒,管好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希望悲劇不再重演。

  • 13 # 小老弟和大表哥

    從法律層面講,這個男孩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未成年和精神病不應該是違法犯罪的“尚方寶劍”。但是,從男孩煙燻松鼠這個行為可以折射出以下幾個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護林防火意識宣傳教育工作存在主體斷層。如果男孩意識到他的行為可能引發大火的話我相信他一定不會做,去年的今天那場大火應該作為當地人永遠銘記的日子,每個犧牲的鮮活的生命應該深深印在每個人甚至咿呀學語的兒童心裡,這樣才能形成人人防火,人人負責的氛圍。

    二、政府是否積極引導林地附近居民改變不合理的生活習慣。上山打獵是林地居民比較正常的生活習慣,但對環境有潛藏威脅的習慣是否應該積極主動改變,無論是何種原因,火種都不應該被帶入林地。

    斯人已逝,說多少道多少也為時已晚,男孩應該為他的行為負責任,但是我們是否要用一個孩子的未來來祭奠犧牲的英雄也有待商榷,分析事情背後的原因,總結經驗,不讓悲劇再次重演才是我們應該做的,也是犧牲的英雄們所誓死保衛的。

  • 14 # 橙子40806261

    剛剛

    真搞不明白是性命重要還是樹木重要,滅不了就算了,也不能搭上生命啊,國家對消防兵的教育有問題,如果山火對人民生命安全沒有造成傷害,慢慢救啊,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

  • 15 # 我們是中國最幸福的人

    一個家庭和社會學校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建議國家從幼兒園入托到學前班,必須正軌道免費兒童攝影圖片書藉道德經三字經教育接受教育特別重要,因為山裡的父母對野孩子教育欠佳,造成重大山火擔責是雙重關係是擔不起的,。所以建議國家重罰監護人父親拘留三十天兒子同往接受血的教育,再提議中國消防發現重大山火勢頭走向,必須擁有直升機指揮救援通知救火隊,特別注意火勢風速幾級遍向,指揮官一定要掌握火勢風力速度幾級風告訴官兵滅火用工具,用什麼方法去滅小火,用什麼方法有效去滅強大山火,千萬不要去盲目瞎攻向強大十來米高火頭和強大風速去做滅火是最違險的,火勢強大必須注意參加官兵救火安,不安做冒險燒死和做無畏犧牲,瞭解火情指揮官救火遠離火勢迅速度撤離是最安全的,迅速控制強大火勢必須呼叫直升機用高滅火材料滅火,火勢強大人千萬不要前往是指揮官重大責任和命令。以情講以前發生重大火燒死人事故不要再發生重大傷亡,應該接受吸起歷史重大教訓安全最好,警鐘長嗚!向英雄救火犧牲官兵致敬!人民英雄永垂不朽!一路走好!關鍵是國家要改善救火裝置齊全裝置,創新改變救火官兵培訓足是重中之重,減輕傷亡放首位來抓源頭問題,保護救火官兵人身安全策略防備非常重要拯救生命。

  • 16 # 園147116154

    山林防火,基本常識!是管理上出了問題!這方面是不是有安全教育?是不是有人負責?誰負責?是不是沒有人管?出了這麼大的事故,簡直是犯罪!是不可饒恕的罪行!以後怎麼接受教訓!怎麼做好防護工作?就應該有人負責!小孩及其監護人有承擔不了的責任!當然要承擔,不應該是不了了之吧!也要給犧牲的救火英雄一個交待啊!都是人命!經濟方面,傾家蕩產也賠償不起!那也不能不賠!負債也要賠!不能遭難的只是受害英雄及其家人!惹禍的人像沒事似的怎麼對得起犧牲的人?各方面都要受到深刻教訓!以防後患!否則對受害人是極其的不公平!太慘了!向犧牲的英雄致敬!

  • 17 # 冬天的綠葉287

    十一歲的孩子,屬於未成年人,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不負法律則任;但他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則住,並賠償相關的損失。

  • 18 # 使用者LJY

    生命是無價的!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該被“辜負”,對於捨身“救火”的英雄們,更值得世人永遠的紀念致以崇高的敬意。對於“涼山火情”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應該相信政府管轄部門的調查,相信專業技術的鑑定,更應該相信法律法規的裁決。再者說“慘劇”已然發生,不論是環境乃至生命財物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對於造成事件的責任人應該得到“相應”的懲處,即便是(少年兒童)的未成年人,已經有了獨立的“行為能力”,已經接受了學習教育,對事件的責任應該有所承擔,主要責任應該是其(家長)的家庭教育問題。所以,還需要給管理部門認真細緻的排查時間,具體的事件起因勘驗明確後,責任該如何認定,如何懲處相信管理部門會公諸於眾。

  • 19 # cc037

    假如說 這是賠錢的事 肯定有人全盤收 問責的事 估計沒人會承認的 最直接的責任人 就是孩子的監護人

  • 20 # 一默如雷也

    監護人固然有責任,但是作為山區的學校防火教育也有責任!孩子畢竟是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犯錯是正常的,而不應該把責任全部推到孩子和父母身上!這件事應該引起教育部門的重視,課本和學校平時教育應該突出包括消防教育在內的安全教育!我們這裡供應縣城居民生活和工業用水的一座中型水庫(現在改叫中山湖)每年暑假都有好多學生因為在裡面游泳而淹死,包括農村也一樣,每年都有暑假淹死青少年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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