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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夢裡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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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標工程保函企業認證
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是啥意思?
如果是投標家數和中標家數,則解答:不能限制投標家數(技數複雜只有少數投標人符合條件的,以及使用專利技術的,另議),中標侯選人一般是1-3人,以招標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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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鞍山二姐
我個人覺得、一切都是跟著標杆走、不管準備多少、想用多少、都是看主管部門轉變,不掏著標底、標書、一切的準備、都是白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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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裝修1978
業主本身就有指定分包的權利,所以招標檔案可以明確那些由業主指定分包,那些中標單位沒有專業資質的需要專業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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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河塗塗
答:採購人應當綜合專業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綜合因素,對採購專案合理分包。投標人參與專案投標,選擇投標包數,是其自主權力,採購人不得限定。是否可以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目前現行法規無禁止性規定,採購人可以結合專案實際情況、產業發展狀況和合同履約需要,在招標檔案中合理設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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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aoHuang188
在政府採購實務操作中,採購人為了保證專案實施進度,會根據自身和潛在投標人的情況,將招標專案分成若干標段,由多個投標人中標,中標人集中資源完成各自中標的標段,保證整個專案的進度。所以,分標段招標是常見的現象。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專案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但是,法律、法規未就同一個投標人在多個標段投標以及同時中標多個標段的情況作出規定。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招標人應當根據標段劃分、潛在投標人數量及其資格能力和生產要素配置狀況,以保證充分競爭和避免規避招標等為前提,在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中依法科學合理作出規定。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看,對同一個投標人在多個標段投標以及同時中標多個標段屬於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規定事項。法律並未禁止招標人作出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和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的規定。先來談第一個問題,劃分標段是採購人的權力,可是投標卻是投標人的權力。投標人是否參加投標、投哪個包或哪幾個包,應完全由投標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包括招標人不應加以干涉或引導。因此,不建議招標檔案作“投標人必須投2個以上的包”的規定。再看第二個問題,為避免投標人中標包數過多,因受資源投入限制,而無法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招標專案,增加合同履行的風險,採購人限制投標人的中標包數,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限制投標人中標包數不等於可以隨意操作。在實踐中,有的讓評標委員會啟動澄清程式,利用澄清環節做工作讓投標人自動放棄;也有的評標委員會協商評分,對已在其他標段中標的投標人人為打低分,讓其中不了標;還有的評標結束後,以各種理由拒籤合同,強行迫逼中標人放棄,等等。這些都不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限制投標人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怎樣才是依法科學合理呢?首先,要在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包括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作出規定。要讓潛在投標人透過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知悉,這是招標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其次,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對此事項的規定要具體,清楚,無岐義,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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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來希望666
標書啦網友最近提了一個問題:一個招標專案分了4個包,採購人要求4個包由不同的投標人來中標,也就是說,一個投標人最多隻能中標一個包。同時,為使每個包的競爭更充分,採購人還要求投標人必須投2個以上的包。網友問,這樣做可以嗎?
這個案例實際有兩個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可以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嗎?第二,可以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嗎?
在政府採購實務操作中,採購人為了保證專案實施進度,會根據自身和潛在投標人的情況,將招標專案分成若干標段,由多個投標人中標,中標人集中資源完成各自中標的標段,保證整個專案的進度。所以,分標段招標是常見的現象。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專案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但是,法律、法規未就同一個投標人在多個標段投標以及同時中標多個標段的情況作出規定。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招標人應當根據標段劃分、潛在投標人數量及其資格能力和生產要素配置狀況,以保證充分競爭和避免規避招標等為前提,在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中依法科學合理作出規定。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看,對同一個投標人在多個標段投標以及同時中標多個標段屬於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規定事項。法律並未禁止招標人作出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和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的規定。
先來談第一個問題,劃分標段是採購人的權力,可是投標卻是投標人的權力。投標人是否參加投標、投哪個包或哪幾個包,應完全由投標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包括招標人不應加以干涉或引導。因此,不建議招標檔案作“投標人必須投2個以上的包”的規定。
再看第二個問題,為避免投標人中標包數過多,因受資源投入限制,而無法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招標專案,增加合同履行的風險,採購人限制投標人的中標包數,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
限制投標人中標包數不等於可以隨意操作。在實踐中,有的讓評標委員會啟動澄清程式,利用澄清環節做工作讓投標人自動放棄;也有的評標委員會協商評分,對已在其他標段中標的投標人人為打低分,讓其中不了標;還有的評標結束後,以各種理由拒籤合同,強行迫逼中標人放棄,等等。這些都不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
限制投標人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怎樣才是依法科學合理呢?首先,要在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包括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作出規定。
採購人應當綜合專業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綜合因素,對採購專案合理分包。投標人參與專案投標,選擇投標包數,是其自主權力,採購人不得限定。是否可以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目前現行法規無禁止性規定,採購人可以結合專案實際情況、產業發展狀況和合同履約需要,在招標檔案中合理設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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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招投標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招標檔案中可以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
但是由於受到採購方各種物資的專業性,以及投標方的供應能力和履約能力,一般不可能全部投標當然也不可能全部中標,否則招標方何必多此一舉分包招標呢。就是考慮到一家投標單位是不可能完成全部投標要求的,所以投標方根據自己的特點優勢選擇最有可能中標包數投標,才有可能中標。
所以招標檔案中雖然沒有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實際上是有所選擇和限制的。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