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劉樹徵律師

    簡言之,就是因為社會生活關係紛紜複雜,而且不斷髮展變化,而作為規範社會關係的法律本身需要有一定的穩定性,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這樣法律又會形成一定的滯後性,所以在法律適用時,法官便需要有一個自由裁量權,以克服法律的僵硬性,作出合適的判決。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不是沒有邊界的,並不是沒有制約的。

  • 2 # 葛容律師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審判權,來自於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它透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來實現。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司法選擇權。法官在面臨多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案或規則時,有權選擇其中的一種方案作出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法律規定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選擇。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公平正義觀念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合理選擇。

  • 3 # 在下蟑螂王

    前面幾個老師已經說的很完善了。我補充一個反問,如果沒有自由裁量權,那法官有啥用,直接僵硬的拿機器人就能照公式算出刑量了。

  • 4 # 鄉畦

    應該要設定一個系統。無論民事、刑事案件,法官只要把事實和證據輸入,系統就會自動生成一個判決結果。這樣,可以從根本上預防司法腐敗。

  • 5 # 拐早了

    案件千差萬別,個案中,很多因素,細節,無法呈獻,法官也是社會一員,有喜怒哀樂,只有閱卷,庭審,才能真切感受,必須給法官自由裁量權,因為有些東西判決無法全面表明,就是讓計算機裁判也有差別結果。最後,世界上沒有絕對公平,法律是一套規範,法律追求妥協,只要當事人,還有裁判者認為公平,就可以接受,有時,民眾知道的案件事實,離法律事實很遠,遑論真相,法律不負責找真相,只要按法律規則推出結論,就可以了,加上法官的感受,也可能加帶些私貨,別太走形,這就是,平常看到的裁判結果。

  • 6 # 手機使用者51949966795

    曾經有過一個法官解釋過這個自由裁量權是什麼意思/他說:法官根據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與道德良心來作岀判斷/這就是自由裁量權/我一聽好像覺得有些不妥/又說不岀來/不知從而說起。

  • 7 # 滄浪扁舟行

    自由裁量權是必須存在的。因為法律需要邏輯但不僅僅是邏輯。

    法條有時更需要溫度,比如說離婚案件。

    法條說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判離,不給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不是就可以判離婚了?那另一方是石油勘探工人怎麼辦,在國外建設一帶一路的人怎麼辦?

    夫妻感情不和判離婚?法條怎麼解釋?來說不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高人們出來指點一下,說說什麼是感情不和,用語言表達出來寫在法條上,編入程式中。

    不是所有的法條都可以定量,這是立法的侷限性,所以要不斷的去解釋,去修正,去裁量。

    這就必須有自由裁量權。

    無自由裁量權的法,可能更加不會得到執行。

  • 8 # 使用者2675259549411

    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必備的權利,比如刑法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且社會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如果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那他就沒有權利判斷什麼是情節輕微且社會危害不大。那我們的法律就變成了只要是犯罪,就必然受到懲罰,法官就淪落成機器人了。

  • 9 # 使用者9632277617619

    1有什麼權力,就應該有相應的義務。2法官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和結果負責。3法官不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就可能濫用職權,就像霸王合同一樣。

  • 10 # 周口退役士兵

    因為這個自由裁量權,就有了量刑的彈性空間,法官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感覺判斷喜好去決定一個人的命運,也給了被告表達“心意”的動力,透過律師的牽線搭橋後,去影響法官的量刑判斷!(提示:表達心意要一次到位)

  • 11 # wly7007

    這個是成文法不可避免的缺點 同一個案件 不同法官有可能裁判結果不同。 我們現在的問題不是存在自由量裁權而是太大了 給了某些黑心法官違法裁判的機會

  • 12 # 1本機下去

    法律不可能規定的面面俱到,照顧到細枝末節,這時候就需要法官根據事實和法律文意法律精神及社會主流價值觀來裁判,以使判決即能不違法又能照顧雙方利益和主流價值觀,獲得較好的社會效果。但是有一部分人把自由裁量權當成了賺錢的工具。

  • 13 # 左手熱丨右手涼

    有啊,這個自由裁量指的是根據犯罪的手段和情節,數罪併罰的在單個最高刑罰以上,總和刑期以下,在合法範圍內根據犯罪的手段和情節,還有一些自首,立功什麼的,裁量應當判決的刑罰

    單個刑罰也並不是規定就一定是某些年徒刑,而是法律規定判罰幾年到幾年之間,法官根據情況裁量

  • 14 # 民法那些事兒

    在社會人文領域,概念都存在一個模糊不清的領域,導致很多問題的判斷,不能像自然科學那樣得出一個精確的結論。法律亦然。法律規定本身都是抽象的,而某一規定所涵蓋的領域的邊界又往往是模糊的,這就必然需要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對法律進行必要的解釋或者說解讀。舉一個淺顯的例子,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責任,在具體案件中,必須要由法官對此做出適當的裁量,把主要責任量化為確切的數字,才能得出賠償的結論。再則,世界沒有哪部法律能細緻到規範全部人類活動,將來也不會有這樣的法律,以抽象的法律規範調整全部人類活動,就必須要接受法官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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