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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緣4134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以後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仍然符合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如果不再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但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並可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 2 # 快樂炒股2020

    若企業暫無收入,取得的進項發票認證後填寫附表4將加計的15%的稅額填入本期發生額,本期實際抵減額處填0,待以後月份銷項大於進項時,再在表4實際抵減額處填銷項減進項稅額的差或之前累計的加計15%的金額,哪個數小填哪個。例收入0,進項稅額100,則將15%加計金額15填入表4本期發生額處,例下月銷項稅額為300,進項稅額0,則在附表4本期實際抵減額處填15,則本期應納稅額會自動生成185.若本期又有進項稅額150,表4中本期發生額7.5,本期實際抵減額處填22.5本期應納稅額自動生成27.5.

  • 3 # 不怕小貓

    在2019年3月釋出的《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9月又釋出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如果三個月連續沒有銷售額,就從有銷售收入的月份開始連續計算3個月。)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 4 # 1號牛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款“關於加計抵減”的第二條規定。

    1、關於暫無銷售收入的特殊情形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 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一般的情況下,納稅人以一定時間區間內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是否超過50%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應在本年首次加計抵減時,向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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