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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龍女5505

    歷史上真有兩起被皇帝滅了九族的記載,第一起西漢武帝將得力謀臣之一主父偃處死並滅了其九族,第二起明成祖處死了忠於建文帝的一大文臣才子方孝孺,也滅了其九族。均記於正史之中,有史為證。

  • 2 # 楊康小王爺

    歷史上最最著名的,也是僅有的一次被滅十族的當屬方孝孺。

    方孝孺自幼聰明好學、機警敏捷,長大後拜大儒宋濂為師,後官至翰林侍講。建文四年五月,燕王朱棣發動“靖難”進京後,文武百官多見風轉舵,投降燕王。方孝孺拒不投降,結果被捕下獄。這也是燕王聽從了謀臣姚廣孝建議,說殺了方孝孺,天下讀書人的種子就滅了。為了勸降拉攏方孝孺,朱棣可謂是費勁了心思,朱棣的本意是收服了方孝孺這個讀書人的典型,天下的的讀書人也都悉數歸順,可謂是打的一手如意好算盤。可方孝孺是軟硬不吃,大罵朱棣為劣臣賊子,起兵造反大逆不道!朱棣讓他草擬即位詔書,被他斷然拒絕,朱棣說你就不怕我滅你九族?方孝孺說,你就滅我十族又何妨!後被朱棣滅十族,共計873人。

    可謂是悲哉!壯哉!

  • 3 # 記錄歷史人生

    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一直重視著血緣關係,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宗族裡面,也正因為這樣,在歷朝歷代裡都有一種刑法,令人聞風喪膽,談著色變,是什麼刑法這麼令人恐怖了?那就是滅門律條。

    滅門律條又叫誅九族,嚴格意義上來說,滅門律條還可以細分為誅七族,三族等刑律。從這些數字就可以看出,在這些誅族的律令中,誅九族最為嚴重, 它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親、本人、子、孫、重孫、玄孫這九輩人,也就是五服之內的人全部殺光。有時還會涉及到被殺之人的左鄰右舍。

    據史書記載,最早出現誅九族之說在《尚書·泰誓》,在書中是這樣陳述紂王的殘暴,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罪及家人”。另外在《周禮·秋官》一書中也有相關的記載,其中針對犯罪者家屬的懲罰是這樣記載的,書中說“殺其親者焚之”。後來隨著朝代的更替,和法律的完善,誅族這一殘酷的律法也在不斷的發展。一直到春秋時期的秦國,才明確地提出了誅族的說法。但在那時,秦國誅滅的是三族,而不是九族,並且歷史學家對當時的刑法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種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種說法就是:父母、妻子、兄弟。不管哪一種刑法,都是家破人亡。

    事實上在中國的歷朝歷代中,唯一一次有明確記載的是發生在隋末。隋煬帝在征伐高麗期間,將楊玄感分屍,並“罪及九族”。

  • 4 # 明離子

    歷史上被真正滅九族的還是比較少的,畢竟官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姻,皇帝也不敢動真格的,偶爾抓幾個典型,起到震懾作用就夠了。

    歷史上明確被記載的滅九族的倒黴蛋兒有隋朝的楊玄感、明朝的齊泰、黃子澄和方孝孺,方孝孺最狠,被夷十族,連學生都被砍了,不知道退學費來得及不?

    那麼我想聽著血淋淋的,對於九族的定義是怎麼規定的呢?到底牽扯到多少人呢?我們就來說一說。

    對於“九族”其實有兩個說法,第一個就是在《商尚書•虞書•舜典》裡的規定,即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孫、曾孫、玄孫九代人。

    但是這個說法肯定不能用在“誅九族”時,因為這同時九代人在世的情況實在太少了,難不成還得去刨墳?既難看還起不到震懾作用。

    第二種“九族”的說法便是“誅九族”時的了,也就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來自於《春秋左傳正義》。

    所謂的“父族四”,指的是父母、兄弟、姊妹、兒孫;這還沒有完,還有出嫁姑母和兒子、出嫁姊妹和兒子、出嫁女兒和兒子。

    可以看出來,女婿似乎並未在“九族”內,這是因為古代視其為親戚,有自己的宗族,不屬於九族範疇。

    “母族三”也指的是外祖父一家,外祖母一家,姨母和她的兒子。

    “妻族二”指的是岳父一家,岳母一家。

    所以如果不小心被判了“誅九族”,是不是很可怕?舉目一望,和你最親近的幾乎所有人都要一起奔赴刑場,這震懾力度讓人們談之色變。

    “誅九族”的人不多,但“享受”縮減版的人倒是不少,比如秦朝李斯,就被“夷三族”,兒孫跟著一起咔嚓;刺秦失敗的荊軻,則被誅了七族。

    因為殺人過多,無辜之人也太多,所以株連九族的事情雖然存在,卻並不是普遍發生的。

  • 5 # 常常的想7

    有,明朝明成祖朱棣登位時,方孝儒認為是篡位,寧死不起草詔書,更在詔書上寫燕賊篡位,朱棣以誅九族相威脅,還是不從,朱棣惱羞成怒,誅其九族,順帶其學生,稱,十族

  • 6 # 棍哥觀史

    滅族一法是於始皇帝時期形成,起初只有夷三族之說,後來才逐漸形成五族、九族,甚至在明朝永樂時期,方孝孺被滅了十族。但要說滅九族的執行標準如何,或是法律界定如何,並無全面的記載,且在歷史上爭論較大。只是到了明清時期,才從律法中確定九族的指向。

    滅族的主要目的是斬草除根,使受刑者無法擁有復仇的能力。秦始皇頒佈這個法律的依據是少康中興,這個事情發生在夏朝,少康的父親是夏朝第五代君主姒相,後來被敵對的寒浞派人殺死。當時少康為遺腹子,正是這個遺腹子後來完成了復仇,他經過周密的策劃,透過離間、行刺等手段,以弱勝強,最終戰勝寒浞父子,中興了夏朝。再如伍子胥伐楚,就是楚國在殺他父親伍奢時,沒有斬草除根的惡果。所以秦始皇認為“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就會顛覆一個王朝,這才使用了夷三族的手段。

    “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史記·秦本紀》

    而根據《史記》的記載,夷三族早在秦文公時期就被制訂出來,照此說法,夷三族要追溯至公元前730年左右。三國時期的魏國人如淳為《秦本紀》之做注時,稱夷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和妻族;元人張晏做注時則稱三族為父、兄弟和妻子;《儀禮·士婚禮》注說:“三族限於同宗之久昆弟、己見弟及子昆弟。”漢朝也沿用了秦制,夷三族被完全繼承下來。秦漢時期被夷三族的知名人物有李斯、彭越、韓信。關於李斯被處夷三族的記載,點到了其父族、母族和妻族,所以夷三族最有可能是指這三族。

    “悲夫!夫古有三族,而王溫舒罪至同時而五族乎!”——《漢書·酷吏傳百·王溫舒》

    漢後期,為了提高法律的震懾力,逐漸出現了誅五族的刑罰。但這並非真正的“族”,而是指王溫舒本人,及兩個弟弟和兩個妻子,共五家人。而在傳統的理解上,通常將五服看做是五族的標準,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這五種喪葬服確立的親疏關係。

    再經過演變,五族又擴大至九族。傳統意義上的九族為父宗九族,即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的九代直系親屬,這也是傳統宗法倫理的基礎。然而有一些說法以夷三族為基礎,認為誅九族是以夷三族為依據,擴充為父三族、母三族和妻三族;或者是父四族、母三族和妻兩族。這是封建社會,能夠基於血緣關係實現對社會最大控制的關係架構,較符合法律的現實意義。

    滅族是在唐宋以後才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至明清時期由律法形成統一標準,像是秦朝雖有夷三族之說,但如荊軻刺秦王后,是被滅了七族,至於七族的標準如何,無人知曉。

    其實古代統治者隨著文明程度的提高,愈發的慎殺,因為沒有哪個皇帝是不願意留下仁君形象的。所以影視劇中動不動就滅族的現象並沒有那麼多。比如胡惟庸案,株連出來的人數確實很多,但並不是對胡惟庸判了滅族的罪,隨後牽連出來的李善長,其妻、女、弟、侄等七十餘人被殺,這個可以算是滅族,但這與滅九族還是不太一致,其兒子、孫子也都未受到殺害。

    “丁丑,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並夷其族。”——《明史》

    關於滅族,可能最出名的是方孝孺被朱棣滅了十族,九族之外加上他的學生算作一族。其實在《明史》中只是提到了方孝孺等人是被夷族了,但是根據《大明律》的規定,只誅滅了方孝孺的父族。《立齋閒錄》也記載了方孝孺涉及的誅殺名單,這些人皆出自方孝孺父系,沒有有母系和妻系。

    在永樂時期,還有一個名叫景清的,刺殺朱棣沒能成功,之後又表現的寧死不屈,朱棣就下令將其“磔死,族之”,然後又下令“籍其鄉,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裡為墟”。這句話被認為是殺光了景清的同鄉,其實這個理解並不正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收沒了其同鄉的財產。

    但歷史上明確記載被誅九族的是楊玄感,他在隋煬帝徵高句麗時,於後院搗亂造反,失敗後害怕受到酷刑殘害,於是讓弟弟手刃了自己。但隋煬帝並沒有放過他,不僅對其挫骨揚灰,還判了個誅九族。

    其實縱觀明清的株連案,滅族往往都是方孝孺一樣,只涉及男丁,不牽連女人。女人往往會被沒官為奴,或者送入軍中和教坊司,在不就是強行婚配給平民百姓。而且斬草除根也並不多見,男子不成丁的,即未成年的,則也會豁免死罪,如明朝的鄭和,家族造反被滅,他因年齡太小,被閹割後送入燕王府為奴。

    再如雍正年間,呂留良因“反清復明”的文章被告發,而獲滅族之罪。呂留良家族16歲以上男子皆被處斬,15歲以下的男子約60人,被處披甲為奴,永為奴籍。由於呂留良是位學者,所以這個案件牽扯到他的學生,如孫用克,周敬等皆受坐,要說“誅十族”,呂留良算是一個。

    綜上,古代滅族是存在的,而在明清之前並無確切的法律標準,在判定滅族時隨意性較大。到了明清時期,有了標準和依據,即父宗九族的成年男子,且因統治者的慎殺態度,所以並沒有那麼多滅族的案例。一般都是謀逆之類的大罪才會有滅族判罰,但有實力謀逆的也都是皇親國戚和功勳大臣,多少都有皇家血脈或者姻親,統治者會酌情考慮牽連物件,避開司法程式,給予自裁的寬鬆,如年羹堯與和珅。

  • 7 # 木嶼君zZZ

    中國歷史上誅滅九族的唯一真實記載

    在重視親緣血統的中國人裡,一直都有一項被稱為滅門律條的刑罰,那就是株連九族,其實在誅殺九族之外,還有七族、三族等刑律,這些殃及家人的懲罰都出自與“族”刑。其中以九族最為酷烈,就是將犯罪者所在的大家族中從高祖、曾祖、祖父、父親、本人、子、孫、重孫、玄孫這九輩人全部殺光。

    九族圖譜

    這種牽連甚眾的刑罰其實在中國源遠流長,最早將個人的罪過連累給家族的刑罰出自於《尚書·泰誓》,其中在陳述紂王的殘暴時有“罪及家人”的記載,另外在《周禮·秋官》,也有針對犯罪者家屬的懲罰,那就是“殺其親者焚之”。

    這些記載中都是最原始的一人犯罪牽連家人的記載,至於真正將誅族形成法律的是在春秋時期的秦國。《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文公二十年,開始實行誅三族之罪,在張岱的《夜航船》中,也有“秦文公始族誅,公孫鞅始連坐”的說法。秦國誅滅的三族,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說指的是:父族、母族、妻族,另外一種說法指的是:父母、妻子、兄弟。(因此誅滅九族也可以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但無論是哪一種,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滅門的慘禍。

    那麼什麼樣的罪行可以構成滅族的後果呢?按《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秦統一七國之後,下令“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而關於族誅最著名的人就是荊軻,在刺殺秦始皇失敗、燕國被滅之後,荊軻全家被處以誅七族的懲罰,這也是關於誅三族演變為誅七族的第一次記載。既然誅七族有了,那麼誅九族、誅十族也就在民間應運而生了,但事實上,從中國歷史上被皇帝誅九族的只有一人,而誅十族在目前的史料來看,也是一檔荒唐的傳聞。

    如果在網路上搜索“誅九族”這樣的條目,下面就會出現很多諸如此類的條目:

    看起來似乎真的是確鑿無疑,並且也符合人們的想象,但事實上,這些文章是在偽造史料或者說是篡改史料,以胡惟庸事蹟為例,這位在明初相權與皇權鬥爭中挫敗的丞相大人,被納入了《明史·奸臣傳》,根據史料記載,在胡惟庸被人舉報之後,朱元璋經過審訊之後,給出的處理結果是:“乃誅惟庸”。這裡用的是一個“誅”字,而非“族”字,按照《說文解字》的解釋,誅是“討”的意思,意為征戰、討伐,後來又演變為誅滅之意,但是卻並未出現誅九族的字眼,甚至連“族”字都未曾出現,何來的最後一位被誅九族的丞相呢?

    至於景清被穿鑿附會的誅九族之說也只能說是捕風捉影,《明史》列傳中的景清,是洪武年間的進士,在朱棣攻入南京的時候準備與方孝孺等其他大臣一同赴死,結果看燕軍勢大,景清獨自一人前去拜見朱棣,因為馴服被朱棣委任原職。等到某日前去上朝之時,景清懷揣短刀,準備刺殺朱棣,當然一個書生想要殺人自然會有些反常,所以被朱棣識破,在搜出他身上所懷的短刀之後,朱棣就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做,景清則回答了一句鐵骨錚錚的話:“為故主報仇耳”!

    這句振聾發聵的話,不但沒有讓朱棣釋懷,反而更激起了他的殺心,於是下令將景清“磔死,族之”。“磔”就是將犯人屍體割碎,車裂、凌遲都是從這個字派生出來的,也就是民間常說的千刀萬剮,而族之經過前面的解釋,就是將他的親族殺死,但具體誅殺了幾族,卻並無說明。唯一可以證明這個“族”字殘酷的,就是朱棣下令又將“籍其鄉,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裡為墟”。

    有人將“籍其鄉”這三個字解釋為,將景清鄉親全部處死,是非常武斷的,因為“籍”在中國古代有籍沒之意,意思就是將個人財產,包括自己和家人收入官中。相對於籍來說,有四種處理方法,即:籍配,籍沒和充軍;籍略,籍沒和強取;籍死,犯罪被籍沒致死;籍產,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產。根據後面“村裡為墟”的說法,這裡的“籍”應當是籍配、籍死的意思,但考慮到當時的政治環境,還沒有坐穩皇帝寶座的朱棣,應當不會將景清家鄉的人屠戮一空,因為這樣造成的影響,是無法洗清的,另外參考朱棣所謂“誅十族”的事件,也可以從側面證明,景清鄉親的結果應當是籍配。

    “誅十族”在中國是一個固定詞彙,在一些史料中是方孝孺的獨有“待遇”,其間故事不消多說,就是建文帝舊臣方孝孺不肯為朱棣起草詔書,所以招致朱棣憤恨,因此誅滅方孝孺九族之外又加上方孝孺的師門一族。這個故事聽起來驚心動魄,但是細細推敲卻滿是疑點。首先《明史》對於方孝孺被“誅十族”的事情沒有具體記載,除了將方孝孺“磔死”以外,只有一個大略的關於方孝孺事件前後有數百人被牽連誅殺的說法,並且在方孝孺被千刀萬剮之後,還是他門人後輩為他收斂的遺骨,如果真的誅滅了十族,那又何來的收屍人呢?至於在《明史紀事本末》所提到的方孝孺學生廖鏞、杜嘉猷被株連的事情也與《舊事例議》所記載相違背,因此誅十族一事,依舊有待商榷。

    事實上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唯一一次明確記載有“誅九族”發生的是在隋末,在大業九年隋煬帝征伐高句麗期間,司徒楊素的長子楊玄感起兵反抗楊廣,但最後力有不支,被隋軍大敗後,楊玄感讓弟弟殺了自己。在被隋軍獲得屍首之後,楊玄感被分屍,懸掛城樓示眾,並且“罪及九族”。一人犯罪,親族伏法,這對於所有的犯罪分子來說都是在心理上一種禁錮,但隨著法律條文逐漸的進步,類似於誅滅九族這樣殘酷的判例,就變成了刑法中的核彈,取其引而不發的威懾之用。荀子曾經說過: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所以讓那些心有不軌的人知道刑法之酷烈,也不失為是一種針對於犯罪行為的預防。

  • 8 # 文史衙門

    族誅是古代死刑的一種,是非常殘酷的一種刑法,這種刑法針對的就是中國古人以家族為單位生活關係網,倘若自己的親人中有人犯了通敵、叛國、造反等大罪,一般要處以連坐的極刑。

    誅三族、七族

    三族包括父母、兄弟、妻子,也有父子孫為三族的說法,具體的誅三族典型的代表就是秦末的宰相李斯、宦官趙高。

    《史記·李斯列傳》:“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

    李斯被趙高誣陷,被秦二世處以了“具五刑、夷三族”的懲罰,而且殺三族人不僅僅只是殺人那麼簡單,被判處夷三族的人要被砍去五官等器官,仍不能死亡。

    《漢·書·刑法志》曰:“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詛詈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可見刑法之嚴酷,令人髮指。

    秦二世胡亥下位以後,秦三世子嬰即位,子嬰與宦官趙高的較量正式開始,趙高忽略了子嬰的實力,被子嬰抓住機會擒拿於殿內,被判處“誅三族”的懲罰。

    相信我們都知道“荊軻刺秦王”的典故,但是我們都不知道荊軻最後被判處了“誅七族”的懲罰,這也是秦始王在自己的刑法誅三族之上加到了“七族”,可以說是為了震懾那些想要刺殺的人,用刑法殘酷到極點。

    誅九族、十族

    楊素長子楊玄感。在隋煬帝出征高麗時,楊玄感帶兵造反楊光,結果被隋煬帝平叛,雖然楊玄感讓自己的手下砍下砍了自己。

    但是,隋煬帝依然下令將楊玄感碎屍萬段,並滅楊玄感的九族。不過由於楊家勢力的強大,隋煬帝只滅了其父子兩代。

    被滅十族的還有一個有爭議的方孝孺,他認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詔書,他寧死不從,更予以辱罵,在詔書上寫上“燕賊篡位”,朱棣以誅九族威脅,但是方孝孺卻不以為然,甚至說滅他十族也不怕。最後朱棣滅了方孝孺九族,並且加上了他的門生故吏,為十族。朱棣總共殺了873人。

    小結

    自己犯了錯卻要自己的家族承擔,這樣的刑法在體現了我國古代法律的嚴酷的同時,更體現了封建社會的極度不平等現象,不能引以為榮。

  • 9 # X事記

    歷史上到底有沒有“誅九族”這件事到現在仍是眾說紛紜,因為正史上幾乎沒有出現過相關記載,比較常看到的是“誅三族”,也就是父族、母族、妻族,倒是野史上經常出現誅九族,包括因為不願效忠篡位的朱棣而被誅十族(多一族是學生朋友)的方孝孺,也只出現在野史之中,很多學者都認為並非史實,只是野史為誇大其堅貞不移的情操而編寫的內容。野史中,明成祖朱棣不只誅方孝孺十族,還誅了試圖刺殺自己的景清九族,具紀載,朱棣不只把景清的家族都殺光,連墳墓裡的長輩也被挖出來鞭屍,最後景清的家鄉一個活人都沒留下,直接變成廢墟。

    而最接近誅九族的正史相關紀載,是在《唐六典》中,隋文帝廢除族誅的刑罰後,隋煬帝登基後又恢復,而後誅了試圖謀反的隋朝名將楊素之子楊玄感。這倒是一場陰錯陽差的誤會,楊玄感聽說了隋煬帝在逼死楊素後,威脅要族誅楊家,與其成天擔心受怕,楊玄感選擇先下手、開始籌畫謀反大業,結果失敗後,隋煬帝就真的把他們家族給滅了。

    中國古代關於家族的刑罰還有很多,像是緣坐和籍沒,都是因為家族中出現了罪大惡極之人,連同家人一併受罰,奪去家族的財產、身分轉變成奴隸等等。至於滅族的部分,究竟殺了多少人、是否真的滅了九族等等,許多都只是野史奇聞,並不可考。

  • 10 # 一章刻古今

    根據《尚書》和《周禮》中記載,株連最早在商紂時期就出現了,那時叫“罪及家人”。據《史記》記載,春秋時秦文公設立了誅滅三族的刑法,正式將株之罪連寫入律法。

    公元1905年,在沈家本、任庭芳的努力下,清朝光緒皇帝正式廢除了連坐之罪,至此歷經了2000多年的族刑連坐之罪在法律上正式廢除。

    在正史上並沒有史料記載過株連九族的事,但在野史上或民間有荊軻被誅七族、楊玄感誅九族、胡惟庸誅九族、方孝孺更是誅十族的傳說。因為沒有史料佐證,所以信不信在於自己了。

    歷史上誅三族的倒是有記載,最有名的就是秦丞相李斯,趙高以謀反罪誣告李斯,李斯最終被胡亥夷三族。

    所以歷史上並沒有真正株連九族的事發生,或許是因為沒種原因沒有記載。但我寧願相信它沒有發生過,畢竟這種滅絕人性的刑法太過慘絕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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