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眾利e時代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隨著食品安全和環境汙染事件頻發,如果懷孕婦女在這些方面的權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權要求賠償外,她腹中的胎兒有無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生活中,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越來越多。

    此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胎兒的利益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國現行的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這個被稱為“特留份制度”的規定,就已經體現了對胎兒權益的保護。隨著時代的發展,胎兒利益的保護不僅限於個別情形,應該提出更全面的保護規定。

    “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法律文明發展程度怎樣,關鍵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胎兒無法獨立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夠對其進行保護,就更能體現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華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指出,這也是此次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

    解讀二:六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打醬油,簡單而常見的民事行為。那麼,多大的孩子去打醬油,其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十週歲。草案將這一下限下調至六週歲,規定: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王軼認為,民法典編纂既要強調尊重成年人的決定自由,也要兼顧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這就要在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上有所體現。隨著現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平也不同於以往,現在六週歲小孩兒所知道的東西遠遠多於以前同齡孩子的認知,他們具備有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應當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調整,有利於更好地保護這些兒童的利益。

    “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訴求,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孩子。這樣的修改能夠擴及更廣泛的領域,包括姓名決定權等,如果不認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另有專家指出,中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是六週歲入學,因此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規定為六週歲,也與此相關。

    解讀三:老人有望納入監護制度保護範圍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當他們需要參與社會活動或者權益需要維護時,誰可以替他們做主?答案是他們的監護人。

    監護人到底該如何確定?他們應當承擔哪些職責?什麼樣的人可以成為被監護人?圍繞這些問題,草案給出了較為全面的規範。

    “這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擴大了監護制度所保護的物件範圍,這將充分發揮監護制度的功能。”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世剛介紹,現行民法通則僅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定了監護制度,欠缺老年人監護制度。而依據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現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監護的物件。不僅如此,成年人如果擔心自己將來無法正常參與社會交易或生活,還可以預先選任好監護人,未雨綢繆、防患未然。

    他認為,這次修改還強調了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並體現在草案的很多地方。例如,關於監護人的確立以及監護人履行職責,草案要求應當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確立監護人,強調要“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草案加寬了中國監護制度的適用範圍,突出了監護的功能與目的,強調了對被監護人意願的尊重,使得中國的監護制度更加全面和現代化。”李世剛說。

    解讀四:擬對法人作出新分類

    法人是法律擬製的“人”。中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組織的形態發生很大變化,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新組織形態大量出現,現行法律已經很難完全納入,需要從法律上作出調整。

    對此,草案將法人進行了新的劃分,即“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草案明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性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為非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這是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類,與民法通則相比進步是很大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起草領導小組成員李永軍說,總的說來,新的分類更加適應中國國情,有利於涵蓋各種型別的社會組織,有利於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範,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李永軍進一步介紹,橫向比較其他國家的法律,新的分類方法也能讓中國更好地與世界接軌。

    解讀五:擬新增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

    從某研究小組、某同鄉會、某銀行的分行或支行、某電視臺的欄目組……這些社會組織既非自然人,也沒有法人資格,但是以各自名義開展各類社會活動,對其應當如何定義?根據草案,它們叫做“非法人組織”。

    草案以專門一章對“非法人組織”進行規定。其中明確,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同時,草案也對“非法人組織”進行了列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這個概念,中國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組織、非法人單位等。”李永軍說。“當前,非法人組織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從今後出臺民法典的角度來考慮,統稱為非法人組織,是為了更加適應社會管理需要,有利於這些組織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李永軍表示,非法人組織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可視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草案從對其大的方面予以規範,如登記、設立、代表、住所、解散等;同時,因非法人組織種類繁多、十分廣泛,難以規定過細,草案的規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解讀六:“QQ幣”、網遊裝備等或將有法律保護

    資訊社會中,大資料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對於各類資料資訊以及“QQ幣”、網遊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如何確定其權屬,以及如何保護,顯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同時列舉了作品、專利、商標等9種客體,其中就包括“資料資訊”。

    “這個規定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突出亮點,使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具有強烈的時代感,將在世界範圍內引領大資料時代民法變革的發展方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華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高度評價。

    草案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並明確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指出,民法總則的立法必須體現在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環境下,實現對私權的周延保護;必須反映高科技時代和知識經濟時代,有效保護無形的財產權利。

    解讀七:見義勇為受了傷,鼓勵被救者給予補償

    近些年,因見義勇卻惹上糾紛的事情並不少見,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受益人該不該補償?這往往成為引發糾紛的矛盾點。

    專家認為,可以從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全華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這是針對當前中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其次,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尹田認為,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 2 # 愛小法免費法律援助

    《民法典分則各編·婚姻家庭編草案(一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制度,在此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此規定意在減少草率離婚、衝動離婚,完善離婚制度,穩定婚姻關係,維護社會安定。然而,本條的內容依舊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華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和蔣曉華博士研究生在《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離婚冷靜期的立法評估》一文中就此進行了探討,界定了離婚冷靜期的概念、總結了中國試點經驗,並對上述條文進行了評估,最後就完善中國登記離婚冷靜期制度提供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 3 # 易軼婚姻律師

    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只適用協議離婚。意味著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後,終於要協議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可是對不起,民政局不會再讓你直接拿證了。而是會先然你們回去冷靜30天!在這30天內,民政局不會頒發離婚證。其次,在這30天內,有任何一方反悔的,民政局也不會發證,不準離婚。捱過了這30天后,民政局可以准許離婚了,但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雙方或者一方不去領證或者消失的,對不起,民政局依然不發證,還是不準離婚。這就意味著,不管你前期怎麼努力協議,只要2個“30天”內對方不同意或者對方不出現,你的婚就是離不掉!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國家取消強制婚檢後,很多夫妻在結婚前不再進行婚檢,這讓那些身患重大疾病的人(比如艾滋病、精神病等等)順其自然地隱瞞了病史,順利步入婚姻。結婚後,當另一半發現“被騙婚”時,為時已晚,只能怪自己婚前不謹慎,但再自責也無法抹去這段婚史。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就解救了這樣的一批人。這意味著,如果你是被對方故意欺瞞了重大病史而步入婚姻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婚姻就可以了,撤銷婚姻的意思是,你是沒有婚史的人,撤銷後即重回“未婚”的狀態,而不是“離異”的狀態,也不會再因離婚而揹負“二婚”的名銜了。

    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想離婚,又多了一條途徑。我們現行的《婚姻法》在一次起訴被判不準離婚後,需要間隔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二次起訴後還可能會面臨三次起訴,這其中拖延的時間長到你懷疑人生。但在此次《民法典》規定中,對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落實,即,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只要雙方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的,就應當予以離婚。‍但這個“分居”的界定就比較難了,建議最好還是諮詢下專業律師。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作為中國的高危職業,人財兩空對於“全職太太”來說那是常有的事兒。但從明年開始,全職太太的春天就來了,作為家庭中照顧子女、老人更多的全職太太來說,她們付出了很多的勞動和辛苦,也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與義務,雖然沒有外出工作,但同樣具有價值,而《民法典》新增的這條規定,正是看到並且認可了全職太太們的價值。一旦離婚,不會再身無分文、人財兩空,而是有權向對方請求更多的補償了。

    不滿2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這條不再有爭議了。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①重婚;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這4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有這4種情形構成的過錯可以請求賠償。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條兜底條款:“其他重大過錯”,出軌這項過錯,就可以算作“其他重大過錯”!以前建議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應當少分財產,但這一條出現後,代表有出軌等婚姻過錯的,就必須少分!以後,出軌的成本可是會很高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們會讓自己物件翻自己手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