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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託承接某案的一審。二審時,該律師事務所出具該當事人另一個案子的委託書並委派律師出庭了該案子。二審結束後,該案子的另一方當事人發現很多程式性問題並本案二審在卷宗發現此問題,針對該律師事務所、出庭律師應採取什麼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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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長征中的探路者

    提醒:該案6月5日(星期二)某中院分配至合議庭。7日(星期四)該當事人向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具了另一個案子的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向該中院出具律師委託公函。11日(星期一)9:30委託律師出庭並在庭前簽收開庭傳票。11日(星期四)該中院判決。該案二審從合議庭設立到判決前後足算九天(包括兩天週末)。

  • 2 # 舒適人生

    我不是律師但我知道作為律師,在出庭前應該作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事求是地在法庭上依法維護當事人的辯護權,對案件中的當事人中的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楚的,只能為他作好輕罪辯解的思想準備。因此標題中說針對該律師事務所,出庭律師應採取什麼法律對策的問題,我想應該以事論事地作好公評,公證,公開的辯解,對於採取什麼法律對策這個問題,應該先聽取公訴人的訴狀來辯護,在沒有聽到公訴人的訴狀之前,任何律師都沒有一個固定的法律意識的心裡準備。

  • 3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題主簡介為管理學博士、教授,可從題主的行文看,題主對法律知識的掌握還有一些距離。

    一個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向辦案法院遞交了不適格的當事人委託書,法院接受了該委託書,也就此辦結了該案。本人以為,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一是代理律師遞交了不適格的委託書並因此損害了當事人利益,對於這樣的問題當事人有權投訴該律師事務所及代理律師並依法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二是代理人遞交了不適格的委託書,既沒有損害當事人利益,也沒有侵害對方當事人利益,還沒有妨礙法院工作秩序。如果如此,這個不適格的委託書就沒有產生不良法律後果,承辦法官發現問題後讓承辦律師改遞一份適格委託書附案即可。

    三是一方代理人遞交不適格委託書致使案件審理程式違法並導致實體判決結果錯誤,這樣的法律後果引發的法律責任由接受不適格委託書的承辦法官承擔。遞交不適格委託書的代理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下只會被眾人指責為辦事不嚴謹!僅此而已。

  • 4 # 邊緣慢漫遊

    首先,該律師雖然持律所簽發的另一案的委託書辦理了此案,但這只是程式上的瑕疵。該律師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完成了他應該做的一切工作。事實就是實際上完成了代理職責。也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至少沒有反對。因為委託書的簽發沒有涉及到實體權利。既沒有損害代理當事人的利益,也談不上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

    至於該律師有沒有權利出庭,我認為是有的。他受委託辦理當事人的兩個案件。持其中一份委託函辦理了另一個案件,庭後將兩份委託函對換即可。

  • 5 # 郭廣吉律師

    1、“二審時,該律師事務所出具該當事人另一個案子的委託書並委派律師出庭了該案子。”

    你是不是說,二審沒有委託這個律師事務所,可律師事務所卻派出律師出庭代理了?

    這個問題基本不會出現。

    因為,律師提交給法庭的授權委託書會寫明委託人所委託代理的糾紛及委託處理的代理事項,委託書上,這項內容是必不可少的。

    法官會審查,而且在庭審時,還會當庭詢問代理人授權的具體內容。

    所以,不是這個案子的委託手續,是不會被法庭接受的。

    也就是說,沒有委託人簽署的有具體代理內容的委託書,代理人是不能參與庭審的。

    2、“二審結束後,該案子的另一方當事人發現很多程式性問題並本案二審在卷宗發現此問題”

    有哪些程式問題?你沒有說,不好分析。

    另一方當事人發現了對方代理人的代理手續有問題?

    是委託書上寫的糾紛與本案糾紛不同嗎?具體還是怎麼樣的?

    3、你針對的不應是對方的律師事務所和出庭律師的問題,而是法院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的問題。

    對方的出庭律師的手續有沒有問題,法院會審查,你覺得有問題,提出即可。

    在訴訟中,決定你是否能夠勝訴的是法律的適用和事實的認定,法院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有沒有問題,你卻沒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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