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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追劇時候看法證先鋒2時候想到的,大概是13歲時候殺了人埋屍山裡,然後屍體10年後被發現,經過一輪調查,是一個當時不構成犯罪年齡(港劇,香港),但被查出來已經成年了,戴手扣。 那麼國內有沒試過這樣的,小時候殺人不到判刑年齡,但是後面查出來了,要承受當年犯過罪行,因為國內現在也幾個不足年齡殺人,不需要坐牢或者槍斃案例,但如果符合電視劇的又惡劣是不是刑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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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尋946

    14週歲以下,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就是殺人了也不會被判刑。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對故意殺人罪等8大重罪,承當刑事責任。

  • 2 # 身邊的刑法

    中國刑法關於不滿十四周歲人犯罪的規定《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從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來看,中國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已滿16週歲,對所有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刑法明文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種犯罪,以及可以評價為該八種犯罪的負刑事責任。

    可見,不滿14週歲的人,無論犯是什麼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偏重於大陸法系

    當前,關於犯罪構成體系理論,中國 尚存在著四要件和違法與有責為支柱的階層犯罪構成理論,無論哪種理論,在刑事責任年齡的適用上沒有差別。

    但是從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上,可以為對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如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對其保安處分提供理論支撐,因為雖然不滿14週歲的人殺人,不能對其行為進行刑法上的非難,但其行為仍是侵犯法益的行為,具有客觀違法性,屬於形式意義上的犯罪,因此,必要時可對其收容教養。

    中國香港地區的刑法屬於英美法系

    “惡意補足年齡”原則,起源於八十年代的美國,對英美法系刑法具有重大影響,英美國家對於判定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遵循“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這名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在香港,如問題中所描述,不滿13歲時殺人沒有被查出,查出後已滿14歲周,被予以追究刑法責任的可能是存在的。

    結論:中國目前並沒有惡意補足年齡的規定,並且中國刑法明文規定中國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必須已滿14週歲,因此,在中國,行為人13歲時殺人,即使被查出時已滿14週歲,也不得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就是我關於您的提問題的回答。

  • 3 # 衛律師呀

    依據中國刑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犯罪的,以其犯罪時的年齡為準,因殺人時不滿14週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使是在成年後發現的,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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