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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被告人真如檢察院指控所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這個被告人也沒有什麼諸如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立功等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作為辯護人應該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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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顏玉文律師

    刑辯律師如果連一個辯護點都找不到,只能說明他不合格。只要認真閱讀卷宗,認真瞭解案情,即使找不到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也能找一些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辯護時情理法都要考慮到。

  • 2 # 經濟與法

    我在最開始做律師的時候,有一位前輩提過個口訣:初犯偶犯惡性小,上有老,下有小。

    如果實在是沒有其他的辯點,那就扯上面這幾條。

    但是,實際操作下來,每一個刑辯的案子都不會出現提不出辯護意見的情況。

    這可能跟我在接案子之前就有過一輪篩選有關係

    如果一個案子,我覺得並不能提出什麼切實有效的辯護方案,那我一般是不接受的。

    但凡接了,那你的目標肯定是一步步往前提升的。

    偵查階段可不可以取保,批捕階段可不可以不捕,真的沒有批捕那可不可以撤銷案件?

    再往後,可不可以不起訴?可不可以緩刑?可不可以在量刑上再給點考量?

    不是說,這個案子,我一看,喲,沒什麼辯點,算了吧。

    而是,如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那麼,考慮其他方面,能不能再爭取一點?

    因為,中國刑法沒有那種特別卡死的規定,在量刑上一般都有空間。

    別的地方實在爭取不下來的,量刑上再做爭取。

    律師一定要有責任心,要有在無盡的黑夜中尋找光明的勇氣,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

    哪怕真的是內心覺得沒什麼可以打的地方了,也要試著挖一挖,啃一啃。

    因為在這個時候,律師是嫌疑人唯一可以依靠的,我們辦的不是一個案子,而是別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加油!

  • 3 # 梁哥148793673

    一條不夠,兩條太少,三條正好!刑事辯護怎麼也能提幾條呈堂辯護意見呀,否則對不起當事人,也有負法律賦予的權力,更有損律師的名聲!

  • 4 # 易凡律師-盈科深圳

    首先,不存在提不出辯護意見的案子,沒有意見是因為辯護人的思維被公訴方同化,再說直接一點,辦案沒走心!

    其次,當事人會有各種各樣的訴求,甭管合理不合理都需要用心印證。就算認罪認罰案件,也總能找到幾個求情的理由,怎麼可能沒有意見。

    最後,如果真心想不出辯護意見,就應該主動解除代理合同,返還律師費。就像開餐廳,飯沒熟,就不應該給客戶吃夾生飯。吃夾生飯會害人的。

    做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心存憐憫和敬畏。生命和自由是一個人最寶貴的存在,別人將最寶貴的東西交給你,你卻說自己束手無策,這怎麼可以!

  • 5 # 海空律師

    應該不會存在這種情況的。辯護歸結起來不外乎情理法這三個方面。即使被告人構成刑法某條規定的犯罪,但是法律在量刑上並沒有規定的特別的死板,其實都是有一個空間的,這就是需要考慮情節的,因此只要用心肯定都是有辯護的點的。

  • 6 # 曾獻猛律師

    說句不好聽的話,公訴機關的證據,還沒有一個做到十全十美沒有瑕疵的。絕大多數案件甚至簡單的物證都沒有扣押手續,而且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提不出辯護意見,絕對是不專業,對業務不夠專,甚至不夠用心。

    即便是套路辯:自首立功態度好,初犯偶犯。都可以提出一些辯護意見。更不要說死磕辯:迴避管轄排非。

    沒有找不到辯護意見的案件,只有不夠用心不夠專業的律師。

  • 7 # 合同糾紛林律師

    提不出辯護點,說明律師真的沒有用心去關注這個案子。

    律師不可能會對剝奪自由的刑事案件沒有辯點!

    即便如題所述的那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諸如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立功等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律師還可以從程式上進行辯護,從法律適用上進行辯護

    程式辯護

    曾親有一個案例,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程式卻出了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審訊未成年人就當通知其家屬,不能通知家屬的,應當由當地的“關愛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到場。

    法律另有規定,審訊未成年人應當進行錄音、錄影。

    而律師就注意到兩個細節:

    1、在冬天的凌晨兩點左右,對未成年人進行審訊。

    2、“關愛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大都是老幹部。

    得出的一個結論是:

    老幹部不會在凌晨兩點鐘參與審訊工作!

    於是律師向檢察院出具了相應的《法律意見書》,並申請調取相應的審訊錄音、錄影,未果。

    然而可喜的是,檢察院對未成年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法律適用辯護

    曾有一個聚眾猥褻婦女的案例。檢察院以聚眾猥褻婦女對某男子和兩女子提起公訴。

    而猥褻婦女罪的基本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多判五年;如果構成聚眾猥褻,則最少判五年。

    案件的關鍵點在於男人在稍遠的一邊,扔了猥褻工具給兩女子,男子並未參與猥褻。

    律師作為男子的辯護人,就圍繞著男子扔猥褻工具的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情節、是否適用加重處罰的法律適用進行辯護。

    最終,法院認為不構成聚眾,判決三人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不等。

    辯點怎麼可能會沒有?

    說辯點沒有的人,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真的對得起辯護人這三個字嗎?”

    人命(自由)關天,嗚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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