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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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身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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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邊的刑法
筆者對問題的回答,基於本案已成立賄賂類為前提。本案中的a確實處於兩難境地,如果承認了,涉嫌行賄罪的幫助犯,並且借出去的錢會被認定為犯罪組成之物,依法予以沒收;如果不承認,在沒有證據證明a知道b借錢是為了給領導送禮,那麼這筆借款就只是a與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一不犯罪,二也可以向a主張返還借款。因此,如果沒有更好的證據證明a知道b借錢用於送禮,a承認與否就顯得非常重要,那麼a是否有承認的義務,如果a不承認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呢?
從刑事訴訟法角度來說,中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嫌疑人以“沉默權”,但嫌疑人仍可以對自已有罪的事實拒絕回答,負證明責任的是偵查機關,而不是嫌疑人本人,因此,本案中,a沒有承認的義務。
從刑事實體法角度來說,在階層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下,無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我們不能期待嫌疑人自已證明自已有罪,因此,本案中,a仍可運用期可能性理論,阻卻責任的成立,因此,a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本案中,a既無承認的義務,也不能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以上回答妥否,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如A不知曉b用意,A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A知曉B的真正目的,A與B共同構成行賄罪。這是法律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