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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魚經典匯

    彼時,我崇拜的男神——羅志祥,如今變成了渣男!傷害的不只是他的女友,還有我的青春。以前我是那麼喜歡他,九年的戀愛覺得他很專一,如今看來多麼諷刺!對於粉絲也是很大的打擊,心中的偶像形象被毀,這是個悲傷的故事。以後還怎麼崇拜下去呢?

    就在今天上午9時,羅志祥女友官宣與羅志祥分手。沒錯羅志祥周揚青分手了。上了很多平臺的熱搜榜。我納悶明星分手怎麼會這麼爆。勁爆的原因讓我大跌眼鏡。周揚青微博官宣和羅志祥分手有一段時間了,只是因為在這個特殊的時間點不想佔用公共資源,所以才現在宣佈。女方髮長微博訴說分手原因。還爆出常人無法想象的“猛料”,內容相當勁爆毀三觀。周揚青還在長文中說羅志祥太渣×100。每次出差都不閒著,稱小豬酒店從不缺少女人。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男方經常在酒店舉行“多人運動”。一個女人被傷成怎樣才會忍無可忍去爆男友猛料呢?這次小豬羅志祥真的人設崩塌,不僅如此可能會跌入谷底。不知道這件事會發酵成什麼程度,我們不得而知。

    初識小豬羅志祥還是他主演的和梁小冰版的《梁山伯與祝英臺》,當時就被帥氣俊朗的外形吸引。後來和大S合作主演的《轉角遇到愛》更是紅遍內地。這部青春偶像劇給我的印象深刻,很喜歡羅志祥。

    以歌手出道的羅志祥也出過不少專輯和單曲,其主演的電視劇也經常是小豬來主唱。小S在被記者採訪的時候被問道:“和小豬羅志祥這麼多年的朋友,為什麼沒有互相喜歡呢?”同時也問了大S。而兩姐妹互相對視而笑之後一向口無遮攔的小S調侃道:“因為小豬太花心!”然後說都是很好的朋友彼此太瞭解了,更像哥們。這段採訪暗藏很多。我們也都知道小豬長得帥,帥自然就招蜂引蝶了。男人都是花心的,可是小豬如此這般也不是花心就能遮掩的過去的。此事一爆不管小豬是否清白,對他的事業和路人緣也是重大的衝擊。

  • 2 # 鬱

    像這種,口述已經發文的這種訊息,沒有照片,或者本人親自承認,這隻能當做一個花邊新聞來聽,穿著多人活動,應該只是正常現象,不單單隻有羅志祥,他只是比較倒黴而

  • 3 # 真嗨0

    對明星而言,茶杯裡的一點風波都能形成核武一樣的風暴,明星不自律肯定人設崩蹋,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羅志祥事件說明了,一,千萬別裝B,裝B遭雷劈。二,秀恩愛死的快。三,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四,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 4 # 晾翅白鶴

    話說今天的瓜簡直就是一個接一個,讓我應接不暇,神經錯亂!這次小豬真的站在風口上了,吹的高肯定摔得慘!不過娛樂圈爆料出現的人設崩塌的事件還少嗎?從豔照門事件,王寶強離婚,陳思誠出軌,文章,黃海波,李小路……所謂的明星也是跟我們普通人一樣,會談戀愛會失戀,會結婚會離婚。只是身份不同,他們也會跟我們一樣餓了會吃飯累了會休息,是人就難免犯錯。

    對於“多人運動”也可以是打籃球,踢足球王者榮耀,為什麼一定要理解成群P亂交呢?我們暫時不要有太多的評判,他人的私人生活與我無關,也接觸不到,不黑

  • 5 # 華山風骨映渭水

    這種人,這種事情現在已經是見多不怪了。除了涉及的當事人、粉絲外,我想:任何人為這種人費神都是一種感情無效投資,本人積習難改,你就是唾上他一臉,難道人家就不會擦嗎?

  • 6 # 閒談三二

    老實講,並沒有。首先這是人家的私生活,其次這樣的道德問題,僅他一人嗎?我看未必吧。他只是不小心讓大眾知道了而已。故意炒作?或者說是沒有處理好某些問題?導致被大眾所知曉,這些都是有可能的,作為吃瓜群眾,安心吃瓜就好了。

  • 7 # 明識的彬彬

    肯定崩塌了,普通人做出這樣的事,都會唾棄他,別說是公眾人物了,對人們的三觀帶來很壞的影響。也給粉絲們的心靈帶來猛烈一擊。

    男人有錢就變壞的理論,在他身上完美體現了。

    做出這麼出格的事情,從他以前的採訪和關係中也可以看出來。

    搶歐弟的女朋友,和化妝助理有長期不正常關係。

    這件事的後遺症,就是在娛樂圈混的男人都不太敢相信是清白的了。[流淚][流淚][流淚][流淚]

  • 8 # 法間客

    無獨有偶,十年前轟動一時的南京某教授聚眾淫亂罪引起了社會沸沸揚揚的討論,2009年南京的大學教授“換妻案”曾經讓這個罪名進入公眾視野。當時,公安機關在一家連鎖酒店的房間裡,抓獲5名參與“換妻”的網民,隨後又牽出17人。這些人中,年齡最小者為1983年出生,年齡最大的則是53歲的馬某某,他有“大學教授”的頭銜,系“換妻”遊戲的組織者。馬某承認,他2007年建了一個QQ群,名為“夫妻旅遊交友”。群友平時聚在一起的主要活動,就是相互間自願進行的性行為,成員相對固定,人數或多或少,最後包括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某在內的22名被告人因聚眾淫亂罪被法院宣判。此後,兩性學家李銀河在微博上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李銀河認為,成年人之間自願的性行為,無論發生在兩人之間還是三人之間,均為公民憲法權利,沒有足夠的理由用刑法加以懲罰。

    那麼,把“多人運動”構成犯罪嗎?毫無疑問,以目前的刑事法律來判斷的話,當然構成。

    但是如果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那就有爭論了。

    要理解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明確犯罪的定義。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的表述是這樣的:“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展開這個定義來講,刑法學上犯罪有三個明顯的特徵: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實質特徵),犯罪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行為,而且還必須要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要有刑事違法性,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犯罪要有受刑罰懲罰性。

    那麼,如果要對應這到這裡面的定義到這些特徵,“多人運動”有違法性是沒有爭議的,有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懲罰性呢?

    先說有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為爭論最集中的觀點就在這裡。

    李銀河為代表的部分社會學家提出一種觀點:“多人運動”出於你情我願,沒有受害者,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最多也是屬於個人違反社會道德的私下行為。而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但是個人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可以自己的意願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應容忍這種無害的獨特性。有關方面應當檢討有關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對錯,使法律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工具,而不是傷害公民權利的工具。這種理論深受自由主義法學家穆勒的理論影響,在穆勒的理論中,個人對其身體擁有絕對的處置權,別人無權干涉,哪怕是“為了你好”。換句話說,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自殘自虐自殺都是自由。

    而目前大部分法學家的主流觀點:自由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就像英國法學家詹姆斯斯蒂芬所說:“人性中的不體面比比皆是——自私自利、好逸惡勞、感情用事,人們糾纏於日常的瑣碎,耽溺於低階的快樂。幽暗根植於人性之中,與人類的歷史同長,而自由並不能讓它褪減半分。”斯蒂芬認為,沒有道德施加的自律,個人會傾向於過一種遊手好閒、了無生趣的生活,既沒有高雅的教養,也缺少追求偉大人格的動力。你不能指望人們會自然自發地養成好習慣。”同樣,《舊制度與大革命》一書作者托克維爾也認為,誰要求過大的自由,誰就是在召喚過大的奴役。 肆無忌憚的個人主義,往往滋生肆無忌憚的極權主義。

    可以看出,對“多人運動”是否構成犯罪的探討,其本質還是對自由是否要受到一定限制的爭論。

    事實上,“多人運動“”既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也敗壞社會風俗習尚,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馬克思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提出:“人本質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我們處於社會關係之中,是不可能擁有絕對的自由的,要想擁有絕對的自由,除非這世界上只有你一個人。可以試想一下,如果認同了“多人活動”出於你情我願的自由,這種個人性權利的自由沒有讓誰受害。那麼與性權利最緊密的社會制度是什麼?是婚姻。那是不是可以要求取消一夫一妻制,只要你情我願,你可以娶無數個妻子,你可以找無數個丈夫。這也是尊重個人自由權利的表現。那最後的結果就是像羅志祥這樣有錢有顏的人可以妻妾成群,而底層人民可能名義上沒有失去性權利的自由,實際上卻沒有繁衍的機會,就像螞蟻的群體階層中的工蟻一樣。

    自由邊界受到公序良俗道德觀念為基礎的法律的限制,其本質上還是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讓社會能夠正常穩定的執行。

    所以,“多人運動”是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

    那麼具不具備受刑罰懲罰性?

    再這之前先引入一個概念——刑法的謙抑思想。

    上面提到犯罪具有三個特徵,而刑法有四個特徵:1.調整範圍的廣泛性,2.調整物件的專門性,3.制裁的嚴厲性,4.發動的補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刑法的謙抑思想就是延伸於第四個特徵,所謂刑法的謙益,是指是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通俗的說,它是說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求刑罰不能過於廣泛的介入社會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謙虛”,不能一有違法行為就馬上動用刑法對其進行處罰,必須有所抑制。

    也就是說,刑法只能施加於最嚴重的犯罪,不得濫用。如果“多人運動”是私密的,不為人知的,那麼就談不上對公眾善良情感和良俗的侵害。換言之,這種自由是可以被允許的,屬於“一個人的自由應當能夠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範圍之內,顯然,既然一部分人的這種行為並未干撓到其他任何人實施同樣的行為,亦未冒犯到他人的其他權利,法律就不應當動用刑罰手段來打擊這種自由。

    所以,目前學術上的主流觀點認為:私密的“多人運動”不具備受刑罰懲罰性,因為雖然私下的“多人運動”同樣具有危害性,但是這種行為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不需要有刑法的介入,如果動用刑法這道最後的底線來調整這種行為,違背了刑法的謙益原則。

    當然這裡友情提醒各位,學術觀點屬於學理解釋,不具備法律效力。各位生活中還是要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畢竟人生而自由但無不在枷鎖之中,你可以帶著腳銬跳舞,但是不能公然砸掉這枷鎖。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覺得你還會繼續喜歡羅志祥嗎,他會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