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嶗山咚咚
-
2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目前實行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所以,如果對補償費用不滿意,要謹慎簽約,因為一旦簽署了補償協議,也就代表了你同意的補償方案,到時想再爭取補償費用就很困難了。總的標準是不能因為拆遷降低生活水平,致使被拆遷人生活陷於困境。
當然要先補償,按照規定如此,按照拆遷戶的利益更要如此,拆遷不都是一帆風順的,有可能出問題,你不能全指望開發商,很多不靠譜的,尤其如果你選擇了安置住房而不是現金補償,因為這裡有個拆遷補償中的過渡安置補助,我說個我們家這邊的真實案例:
我們區有一個村,因為地理位置不錯,靠海邊,被開發商看上了,要舊村改造。
沒成想,拆到一半,由於各種原因,進行不下去了,開發商沒錢了,但是大部分村民都遷出了,你需要每個月給過渡安置補助,每戶每個月大幾千的給,這拆遷一拖就是7-8年,每個月都能拿到錢,村民非常高興,生活的可滋潤了,誰也不願意新房建好,但是上頭不高興,因為他們拆遷沒整利索,就要他們自己出錢。這要是沒有政府兜底,靠著開發商,早完蛋了。
所以先要補償,是很重要的,不僅避免了風險,弄不好你還能賺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