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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律師賀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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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揚眉劍如風
一丶首先你要有證據和根據證明確實是本刑事案件公訴人個人是"私自”撤銷了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的終結書。二、通常,公訴人在審查或補充偵查公訴案件材料證據中,如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還有新的,沒被發現的,被故意隱瞞或故意不供認的本罪行或新罪行時,鑑於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增大,無悔改之意,他已鑑具的"認罪認罰終結書"即便不走形式去故意宣佈撤銷,在刑事訴訟和審判活動中,"認罪認罰終結書"也應被認定為自動失效。所以這種情況下,承辦公訴案件的檢察官是可以不予認定"終結書”還有任何減輕刑事處罰的任何的法律效果的。三、辦案的公訴撿察官不是一個人辦案,他有助理團體亦有領導協助共同辦案。所以你說的承辦檢察官什麼"私自撤銷"之類大機率不會存在,只是因為檢察院內部的一些程式業務規定手續因無須透明,你不知道罷了。四、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只是一紙文書,一種認罪悔罪形式。對案件處罰並無特別重大意義,即便無此文書,你在法庭調查丶陳述、答辯中和向法庭呈送的答辯文書中仍可以多次重複的向法官陪審員傳遞你在原來"終結書"中的願認罪認罰的認罪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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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首先糾正一個用詞,是具結書,而不是終結書,兩者是本質區別的。
如果認罪認罰具結書確實有重大的錯誤,比如說原來指控的某項犯罪不成立,或者在計算刑期的時候,出現了重大的計算錯誤,公訴人根據法定程式,應當向被告人說明事實,徵詢被告人的意見,看被告人是否同意,重新簽訂新的具結書。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簽訂新的具結書,公訴人應當向法院說明情況,提出新的量刑建議。法院有權根據新的情況獨立審查,決定是否適用原來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還是超出原具結書的量刑範圍,重新判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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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淵虹00
檢察院,撤銷,具結書,都錯了
公訴人沒有“撤銷”具結書的理由,如果認為量刑建議不當,可以更改建議,用不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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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江律師
你應該說的是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沒有必要私自撤銷,撤銷了通知被告一聲就可以了,但撤銷一般都是有原因的,比如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再如如果檢方在庭審時認為被告認罪態度不好,可以當庭撤銷認罪認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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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呂律師民商
公訴人可以當庭宣佈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也就是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但不是“私自撤回”。
公訴人代表檢察機關出庭支援公訴其背後是以國家公權力為支撐的。同時,公訴人與被告人簽訂的認罪認罰拒絕書,也是由公權力作為背書的。在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應當認定為犯罪的情形下,公訴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被告人對於公訴機關提出的罪名、認定的犯罪事實,提出的量刑建議,三者至少其一表示不認可。因為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提出的罪名、事實和量刑三者均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果被告人當庭對這三者其一表示不認可,那麼法官會詢問公訴人是否繼續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一般情況下公訴人會表示不再適用,並是按照法律規定提高量刑建議。
二是法官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與罪行不符。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出具書面的量刑建議調整書,公訴人一般會根據法院的量刑建議調整意見,適當提高或降低量刑建議,如果嫌疑人不認可新的量刑建議,那麼檢察機關將撤回原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三種情況是在法庭質證和辯論過程中,被告人的律師提出了與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不相符的意見。這時法官會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律師的意見,如果被告人表示認可,則有可能公訴機關會認為被告人實質上並不認罪,而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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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是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以檢察院的名義與被告人簽署的,不是公訴人個人名義,是以國家信用作為保證,如果允許公訴人隨意撤回,置國家信用何在?被告人的預期利益怎麼保證,民事行為尚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更嚴格的刑事訴訟難道不用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