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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茗韻業主心聲

    沒有業主委員會,還是可以更換物業的!只是程式相對麻煩,且聽我分析:

    一:確定小區大事的是業主大會,所以,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只要召開業主大會一樣是可以更換物業服務公司的。

    1.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我們知道,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那麼,在有業主大會機構的情況下,沒有業委會這個執行機構,業主大會一樣是可以對小區事務做出有效決定的。當然,沒有業委會牽頭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確實是比較難的,但是,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街道辦事處和社群一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重大事情的討論和投票表決。只是在有業委會的情況下,請求街道、社群直接組織召開相對比較麻煩。

    2.大家其實還可以看北京電視臺的《向前一步》欄目,其中有小區是沒有業委會,但是有樓棟長,一樣可以號召小區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透過符合規定數量的業主參與表決,達成一致意見,同樣有效;其實,我們可以理解成:只要能有效地表達“大多數業主的真實意願”的決議,就是有效的。

    二:開發商的物業,一般情況下在交房的時候,都有簽署附帶無限期協議(物業服務協議),這種協議,在實際生活中可以申請撤銷的。

    1.首先,購買房屋簽署的有效協議是“房屋購買協議”,而現實中,不簽署其他附帶協議,可能會有拿不到鑰匙;畢竟,大多數業主都是來自五湖四海彼此不認識,所以在面對開發商物業企業的時候,“業主”只能弱勢地接受。

    2.開發商有自己物業企業的,基本上都是大型房地產集團企業,其物業服務企業的品質一般都還不錯,很多投資人購買這樣的產業,其實也看重後期的物業服務;所以,這樣的附帶協議本身也是不少業主的意願;從而導致,開發商物業就理所當然地將自己的服務當成賣點。

    3.國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到今天,已經過了快速發展期,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房地產後市場服務,必將成為企業發展的下一個增長點;所以,現在的大小房地產企業,都開始加大物業服務方面的整合。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投資人購買的是房產;至於後期服務的選擇,依照法律法規,都應該是獨立的選擇,這種捆綁協議是不符合法律規矩的;如果業主大會成立後形成決議要更換物業服務企業,完全可以依法依規地有序進行;沒有任何法律支援業主必將要開發商的物業企業服務。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選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是法律法規賦予全體業主的權利;不會因為沒有業委會就不能選擇(當然,有業委會的情況下,程式相對簡單);當然,更加不能說開發商賣完房,還要強迫做物業服務,在適當的時候,用適當的方式,大多數業主的真實意願才是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

  • 2 # 三農阿飛哥

    根據法律和法規,業主委員會是可以換物業的。但是,現在許多小區根本就沒有業主委員會,或者即便是有業主委員會,也是擺設,這就造成了目前由開發商代管物業的狀況。提高大家對公共事業的參與意識,提高居民的維權意識,是今後要抓的方向。只有大家都懂得參與了,真正有影響力,說了算的業主委員會才能組建起來,也才能真正管理自己的事務。

  • 3 # 海風116067626

    是可以這麼認為的。

    如果沒有業委會,想更換開發商的物業,幾乎沒有可能。

    物業是開發商的,就是說你小區目前依然是前期物業管理。開發商及其前期物業公司,就是橫亙在小區業主大會成立道路上的兩座大山。在他們的阻撓及干擾下,成立業委會都是相當困難的事情,更何況是要更換前期物業公司。

    當然,所謂“人心齊泰山移”,關鍵看如何操作:

    一般來說,小區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時,需要由全體業主透過多項決議與文字;其中,關於前期物業的去留也是其中之一;因此,在選出業委會後,要立即著手多項準備工作,是另行招聘其他物業公司,還是授權業委會自治?前期物業公司拒不退出小區怎麼辦?對其他物業公司的考察,對小區今後管理的總體思路及收費價格等等,大量的事務都需要業委會這個組織去落實。

    所以說,沒有業委會,想更換物業公司,幾乎沒有可能。

  • 4 # 浩瀚蒼穹之光

    根據《物業法》有關規定,業主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業主社群,先前由開發商委派的物業公司服務業主的,就要依法自動撤出服務業主社群,移交物業臺賬。由住建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主持業主組建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聘用物業公司服務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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